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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广 东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H o m e 公 司 简 介 N a v 律 师 介 绍 N a v 业 务 领 域 N a v 服 务 范 围 N a v 法 律 知 识 N a v 公 司 新 闻 N a v 诚 聘 英 才 N a v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离 婚 纠 纷 财 产 分 割 刑 事 纠 纷 民 事 纠 纷 经 济 纠 纷 行 政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您 好 , 欢 迎 来 到 广 东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官 网 ! 加 入 收 藏 | 在 线 留 言 | 联 系 我 们 张 洁 珊 律 师 广 东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执 业 证 号 : 1 4 4 0 3 2 0 1 1 1 1 5 6 6 9 0 1 执 业 领 域 合 同 纠 纷 、 家 庭 婚 姻 、 刑 事 辩 护 优 秀 女 律 师 、 参 政 委 副 秘 书 长 、 广 东 省 房 产 委 委 员 、 龙 岗 区 律 工 委 委 员 首 席 创 始 合 伙 人 律 所 主 任 律 师 资 深 律 师 广 东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着 力 于 整 合 法 律 及 相 关 行 业 的 专 业 知 识 , 专 注 解 决 法 律 纠 纷 , 志 在 于 切 合 委 托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, 寻 求 纠 纷 解 决 最 优 途 径 , 用 细 致 、 专 注 的 处 事 方 式 使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最 优 化 。 离 婚 纠 纷 财 产 分 割 民 事 纠 纷 刑 事 纠 纷 经 济 纠 纷 行 政 纠 纷 公 司 简 介 A B O U T U S 广 东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过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批 准 成 立 , 是 深 圳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和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。 律 师 所 地 址 为 :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吉 华 街 道 甘 李 三 路 中 海 信 创 新 城 1 9 栋 A 1 4 0 8 , 广 东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家 综 合 性 , 合 伙 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, 律 所 有 各 种 专 业 经 验 丰 富 的 律 师 人 才 , 多 年 的 各 个 领 域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背 景 , 亿 张 箭 袖 秉 承 着 最 大 程 度 维 护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执 业 宗 旨 , 为 国 内 外 客 户 及 时 提 供 专 业 的 , 全 面 的 , 务 实 的 法 律 及 商 务 解 决 方 案 。 立 即 查 看 更 多 > > 立 即 联 系 我 们 > > 张 洁 珊 ( 创 始 人 ) 张 然 ( 合 伙 律 师 ) 何 海 ( 执 业 律 师 ) 丁 欢 ( 执 业 律 师 ) 黄 岸 如 ( 执 业 律 师 ) 汪 丽 君 ( 合 伙 律 师 ) 司 徒 闳 博 ( 实 习 律 师 ) 谷 昭 阳 ( 律 师 助 理 ) 法 律 规 定 更 多 > > 普 法 案 例 更 多 > > 法 律 知 识 问 答 更 多 > >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 0 2 3 0 5 1 6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节 设 立 第 二 节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节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四 节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三 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第 四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节 设 立 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第 三 节 董 事 会 、 经 理 第 四 节 监 事 会 第 五 节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五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发 行 和 转 让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 二 节 股 份 转 让 第 六 章 公 司 董 . . . 婚 后 买 房 注 明 单 独 所 有 作 何 解 释 ? 为 什 么 这 样 做 2 0 2 3 0 5 1 6 夫 妻 婚 后 买 了 房 子 , 一 起 偿 还 贷 款 。 为 同 一 件 事 努 力 的 两 个 人 促 进 了 夫 妻 的 和 谐 。 夫 妻 婚 后 财 富 是 婚 姻 维 系 期 间 的 共 同 财 产 。 有 一 些 家 庭 的 婚 后 房 产 被 注 明 了 单 独 所 有 , 那 么 这 个 单 独 所 有 是 什 么 意 思 呢 ? 今 天 小 编 就 为 大 家 来 科 普 一 下 关 于 婚 后 买 房 以 及 共 同 财 产 的 一 些 法 律 知 识 。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从 中 受 益 。 婚 后 买 房 , 不 管 房 产 证 登 记 人 是 夫 妻 俩 谁 名 字 , 只 要 没 有 双 方 事 先 特 殊 书 面 约 定 , 住 房 产 权 属 于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, 一 人 一 半 权 益 。 房 产 证 如 果 只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 0 2 3 0 5 1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( 第 二 十 八 号 )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》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于 1 9 9 4 年 7 月 5 日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1 9 9 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江 泽 民 1 9 9 4 年 7 月 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( 1 9 9 4 年 7 月 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)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促 进 就 业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第 四 章 工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2 0 2 3 0 5 1 6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法 定 继 承 第 三 章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第 四 章 遗 产 的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【 立 法 目 的 】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规 定 , 为 保 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的 继 承 权 , 制 定 本 法 。 第 二 条 【 继 承 的 开 始 】 继 承 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开 始 。 第 三 条 【 遗 产 范 围 】 遗 产 是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, 包 括 : ( 一 ) 公 民 的 收 入 ; ( 二 ) 公 民 的 房 屋 、 储 蓄 和 生 活 用 品 ; ( 三 ) 公 民 的 林 木 、 牲 畜 和 家 禽 ; ( 四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2 0 2 3 0 5 1 6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结 婚 第 三 章 家 庭 关 系 第 四 章 离 婚 第 五 章 救 助 措 施 与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【 立 法 目 的 】 本 法 是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基 本 准 则 。 第 二 条 【 婚 姻 制 度 】 实 行 婚 姻 自 由 、 一 夫 一 妻 、 男 女 平 等 的 婚 姻 制 度 。 保 护 妇 女 、 儿 童 和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。 第 三 条 【 禁 止 的 婚 姻 行 为 】 禁 止 包 办 、 买 卖 婚 姻 和 其 他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的 行 为 。 禁 止 借 婚 姻 索 取 财 物 。 禁 止 重 婚 。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。 禁 止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总 则 2 0 2 3 0 5 1 6 目 录 第 一 章 基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自 然 人 第 一 节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节 监 护 第 三 节 宣 告 失 踪 和 宣 告 死 亡 第 四 节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第 三 章 法 人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节 营 利 法 人 第 三 节 非 营 利 法 人 第 四 节 特 别 法 人 第 四 章 非 法 人 组 织 第 五 章 民 事 权 利 第 六 章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节 意 思 表 示 第 三 节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第 四 节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附 条 件 和 附 期 限 第 七 章 代 理 第 一 节 一 般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 0 2 3 0 5 1 6 ( 2 0 0 7 年 6 月 2 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《 关 于 修 改 <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> 的 决 定 》 修 正 主 席 令 第 7 3 号 )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第 四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五 章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节 集 体 合 同 第 二 节 劳 务 派 遣 第 三 节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2 0 2 3 0 5 1 6 目 录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章 基 本 原 则 第 二 章 物 权 的 设 立 、 变 更 、 转 让 和 消 灭 第 一 节 不 动 产 登 记 第 二 节 动 产 交 付 第 三 节 其 他 规 定 第 三 章 物 权 的 保 护 第 二 编 所 有 权 第 四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章 国 家 所 有 权 和 集 体 所 有 权 、 私 人 所 有 权 第 六 章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第 七 章 相 邻 关 系 第 八 章 共 有 第 九 章 所 有 权 取 得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三 编 用 益 物 权 第 十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十 一 章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第 十 二 章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第 十 三 章 宅 基 地 使 用 . . . 转 账 转 错 人 怎 么 处 理 , 水 果 摊 贩 误 转 3 万 货 款 反 被 拉 黑 2 0 2 3 0 5 1 6 水 果 摊 贩 不 小 心 将 贷 款 的 3 万 元 误 转 给 一 位 新 客 户 , 该 客 户 领 钱 后 , 就 把 老 板 拉 黑 了 。 转 账 转 错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有 , 报 警 处 理 , 然 后 找 对 方 协 商 , 协 商 不 成 的 就 到 法 院 起 诉 , 要 求 对 方 返 还 , 因 为 这 已 经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了 。 转 账 转 错 了 报 警 , 警 察 是 会 受 理 的 。 一 、 水 果 摊 贩 误 转 3 万 货 款 被 拉 黑 近 日 , 重 庆 江 津 , 做 水 果 生 意 的 黄 先 生 将 3 万 元 货 款 误 转 给 一 位 新 客 户 。 对 方 领 钱 后 , 迅 速 把 黄 先 生 拉 黑 。 黄 先 生 称 , 对 方 是 2 0 来 岁 的 小 伙 子 , 前 几 天 . . . 亿 张 箭 袖 告 诉 你 拆 迁 和 拆 除 区 别 是 什 么 ? 2 0 2 3 0 5 1 6 拆 迁 , 一 般 发 生 在 法 院 裁 决 规 定 房 屋 拆 迁 的 期 限 到 期 , 而 拆 除 一 般 指 的 对 违 章 建 筑 物 的 拆 除 , 分 合 法 的 司 法 拆 除 和 违 法 的 拆 除 两 种 , 但 在 实 践 中 , 人 们 往 往 分 不 清 拆 迁 和 拆 除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, 那 么 拆 迁 和 拆 除 区 别 是 什 么 呢 ? 拆 迁 , 指 的 是 被 拆 迁 人 或 者 房 屋 承 租 人 在 裁 决 规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内 未 搬 迁 的 ,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拆 迁 , 或 者 由 房 屋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拆 迁 。 实 施 拆 迁 之 前 , 拆 迁 人 应 当 就 被 拆 除 房 屋 的 有 关 事 项 , 向 公 证 机 . . . 约 定 买 家 承 担 赎 楼 费 不 改 变 赎 楼 是 卖 家 的 主 要 合 同 义 务 2 0 2 3 0 5 1 6 在 深 圳 签 订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时 , 双 方 往 往 约 定 卖 家 实 收 , 税 费 和 赎 楼 费 、 罚 息 和 短 期 利 息 等 费 用 全 部 由 买 家 承 担 。 很 多 卖 家 认 为 合 同 约 定 买 家 承 担 赎 楼 费 、 罚 息 和 短 期 利 息 , 则 应 该 由 买 家 负 责 赎 楼 , 签 完 合 同 办 理 完 公 证 委 托 手 续 给 担 保 公 司 , 等 着 在 家 数 钱 就 可 以 了 , 这 是 错 误 的 理 解 二 手 房 买 卖 合 同 中 赎 楼 的 责 任 主 体 。 今 天 为 什 么 聊 这 个 话 题 , 因 为 2 0 1 5 年 违 约 潮 那 一 拨 法 院 判 决 继 续 履 行 的 案 件 , 现 在 很 多 二 审 生 效 进 入 了 执 行 程 序 , 法 院 . . . 起 诉 离 婚 多 长 时 间 能 够 离 掉 2 0 2 3 0 5 1 6 离 婚 的 途 径 有 两 种 , 其 一 是 民 政 部 门 的 协 议 离 婚 , 其 二 是 通 过 诉 讼 而 离 婚 。 协 议 离 婚 可 能 会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而 陷 入 僵 局 。 比 如 说 : 双 方 不 能 就 孩 子 的 抚 养 问 题 、 财 产 的 分 割 问 题 等 在 短 时 间 内 达 成 共 识 , 那 么 就 必 然 会 造 成 离 婚 不 成 。 而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协 商 也 可 能 会 造 成 双 方 或 一 方 精 疲 力 竭 , 甚 至 几 近 崩 溃 。 有 的 虽 然 孩 子 抚 养 、 财 产 分 割 等 一 方 均 作 出 了 巨 大 的 让 步 , 但 另 一 方 就 是 仍 然 不 同 意 离 婚 。 这 样 一 来 , 婚 仍 然 是 离 不 成 。 因 此 离 婚 的 期 限 恐 怕 就 无 . . . 员 工 下 班 后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是 否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? 2 0 2 3 0 5 1 6 张 某 下 班 后 无 证 驾 驶 无 牌 摩 托 车 闯 红 灯 与 刘 某 驾 驶 的 小 汽 车 发 生 碰 撞 , 张 某 倒 地 受 伤 , 随 即 被 送 医 救 治 。 事 故 发 生 后 , 交 警 部 门 出 具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, 认 定 张 某 负 主 要 责 任 , 刘 某 负 次 要 责 任 。 张 某 伤 愈 后 ,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要 求 认 定 工 伤 的 申 请 。 那 张 某 的 主 张 是 否 能 得 到 支 持 呢 ? 在 本 案 中 , 虽 然 张 某 是 在 下 班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导 致 其 身 体 受 到 损 害 , 但 因 其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负 主 要 责 任 , 根 据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四 条 第 六 款 . . . 民 间 借 贷 中 , 利 息 应 当 如 何 认 定 ? 2 0 2 3 0 5 1 6 小 刘 于 2 0 1 6 年 5 月 在 某 借 款 平 台 上 向 小 张 借 款 2 0 0 0 0 元 , 双 方 约 定 : 借 款 期 限 一 年 , 每 月 利 息 7 0 0 元 , 到 期 还 本 付 息 。 小 刘 在 支 付 5 个 月 利 息 后 再 无 力 偿 还 本 金 和 利 息 , 已 逾 期 3 个 月 未 向 小 张 支 付 借 款 期 间 的 利 息 。 若 引 发 诉 讼 , 借 款 期 间 的 利 息 应 当 如 何 认 定 ? 在 上 述 案 例 中 , 双 方 约 定 的 借 款 期 间 的 年 利 率 为 4 2 % , 根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》 第 二 十 六 的 规 定 : 借 贷 双 方 约 定 的 利 率 未 超 过 . . . “ 末 位 淘 汰 ” 到 底 是 合 法 还 是 非 法 ? 2 0 2 3 0 5 1 6 人 物 : 吴 某 、 甲 公 司 ; 起 因 : 吴 某 入 职 甲 公 司 三 年 后 , 甲 公 司 为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而 推 行 “ 末 位 淘 汰 ” ; 经 过 : 吴 某 连 续 三 个 月 被 甲 公 司 考 核 为 末 位 , 甲 公 司 以 此 为 由 解 除 了 与 吴 某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; 结 果 : 吴 某 以 甲 公 司 违 法 解 除 双 方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为 由 提 请 劳 动 仲 裁 , 要 求 甲 公 司 按 工 作 年 限 支 付 赔 偿 金 。 那 么 , 甲 公 司 以 “ 末 位 淘 汰 ” 解 除 与 吴 某 的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合 法 ? 末 位 淘 汰 制 度 是 用 人 单 位 为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, 以 公 司 内 部 设 定 的 标 准 . . . 群 众 遇 到 拆 迁 房 被 断 水 断 电 该 如 何 依 法 应 对 ? 2 0 2 3 0 5 1 6 在 房 屋 拆 迁 过 程 中 , 最 常 见 的 手 段 也 就 是 断 水 断 电 。 此 类 手 段 能 给 老 百 姓 生 活 上 造 成 直 接 影 响 , 大 多 数 老 百 姓 经 受 不 住 重 压 , 从 而 在 无 奈 愤 怒 的 心 理 下 签 订 了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。 然 拆 迁 方 断 水 断 电 怎 应 对 ? 在 此 深 圳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希 望 能 帮 助 广 大 被 拆 迁 户 。 证 据 针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诉 讼 活 动 ,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, 对 法 院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, 依 法 正 确 裁 判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价 值 。 证 据 是 诉 讼 的 核 心 , 在 任 何 一 起 案 件 的 审 判 过 程 中 , 都 需 要 通 过 证 . . . 刑 事 拘 留 最 多 关 多 长 时 间 ? 摘 要 : 行 为 人 因 涉 案 被 公 安 机 关 拘 留 , 那 么 , 刑 事 拘 留 最 多 关 多 长 时 间 ? 刑 事 拘 留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? 下 面 由 小 编 详 细 讲 解 。 一 、 刑 事 拘 留 最 多 关 多 长 时 间 ? 公 安 机 关 对 被 拘 留 的 人 认 为 需 要 逮 捕 的 , 应 当 在 拘 留 后 的 3 日 以 内 , 提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批 准 。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, 经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, 提 请 审 查 批 准 的 时 间 可 以 延 长 1 日 至 4 日 。 对 于 流 窜 作 案 、 多 次 作 案 、 结 伙 作 案 的 重 大 嫌 疑 分 子 , 经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, 提 请 审 查 批 准 的 时 . . . “ 非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罪 ”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一 、 非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罪 的 法 律 规 定 《 刑 法 》 第 3 4 2 条 规 定 : “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,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、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, 改 变 被 占 用 土 地 用 途 , 数 量 较 大 , 造 成 耕 地 、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大 量 毁 坏 的 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,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。 ” 非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罪 是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的 一 项 罪 名 , 正 确 理 解 该 罪 名 , 需 要 把 握 以 下 几 点 : ( 一 )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是 构 成 本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。 本 条 中 所 指 的 “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” 含 义 非 常 广 泛 , 包 括 . . . 当 前 商 品 房 集 团 诉 讼 不 断 增 加 的 原 因 近 几 年 来 , 随 着 商 品 房 价 格 的 不 断 上 涨 , 全 国 各 地 房 地 产 市 场 异 常 活 跃 。 然 而 , 房 地 产 市 场 不 断 升 温 的 背 后 则 伴 随 着 商 品 房 交 易 合 同 纠 纷 不 断 增 多 , 且 以 集 团 诉 讼 更 为 显 著 。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法 院 2 0 0 9 年 1 至 9 月 共 受 理 民 商 事 案 件 2 4 1 2 起 ,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9 8 6 起 。 具 体 分 析 增 加 的 原 因 , 涉 及 房 地 产 合 同 纠 纷 的 案 件 增 加 了 6 5 3 起 , 其 中 集 中 在 几 个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同 性 质 、 同 类 型 集 团 诉 讼 案 件 为 5 7 8 起 , 占 民 商 事 案 件 增 加 数 的 5 8 . 6 % 。 . . . 认 定 盗 窃 罪 的 注 意 事 项 有 哪 些 盗 窃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,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、 入 户 盗 窃 、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、 扒 窃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。 从 客 观 方 面 而 言 , 行 为 人 必 须 具 有 秘 密 窃 取 财 物 的 行 为 。 秘 密 窃 取 , 是 指 犯 罪 分 子 主 观 上 自 认 为 采 取 不 会 被 财 物 的 所 有 者 、 保 管 者 或 者 经 手 者 发 掘 的 方 法 , 暗 中 窃 取 其 财 物 。 盗 窃 手 段 多 种 多 样 , 如 : 撬 门 扭 锁 、 冒 充 找 人 、 入 户 盗 窃 , 或 者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, 或 者 在 公 共 场 所 掏 兜 割 包 、 顺 手 牵 羊 等 等 。 有 的 虽 然 以 某 种 欺 骗 手 段 作 掩 护 . . . 司 法 局 多 举 措 全 力 提 高 法 律 援 助 水 平 一 是 建 网 络 。 依 托 乡 镇 司 法 所 设 立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, 依 托 乡 镇 、 街 道 办 设 立 法 律 援 助 联 络 点 , 在 社 区 ( 村 ) 设 立 法 律 联 系 点 , 在 团 县 委 、 妇 联 、 残 联 等 设 立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等 , 健 全 了 县 、 乡 、 村 三 级 援 助 网 络 , 扩 大 了 法 律 援 助 覆 盖 面 。 二 是 降 门 槛 。 放 宽 法 律 援 助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, 使 法 律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覆 盖 到 城 乡 较 底 生 活 保 障 线 以 下 的 困 难 群 体 和 残 疾 人 、 老 年 人 和 未 成 年 人 。 扩 大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范 围 覆 盖 面 , 在 . . . 离 职 工 资 问 题 你 好 , 离 职 的 话 需 要 提 前 一 个 月 提 交 书 面 离 职 报 告 , 试 用 期 则 是 提 前 三 天 , 建 议 你 不 要 自 离 。 当 然 , 自 离 不 发 工 资 属 于 克 扣 工 资 的 行 为 , 协 商 不 成 的 话 建 议 通 过 劳 动 仲 裁 去 维 权 。 如 果 公 司 不 给 你 发 工 资 , 建 议 你 这 边 还 是 及 时 收 集 相 关 证 据 , 以 备 后 续 协 商 不 成 通 过 劳 动 仲 裁 维 权 来 解 决 。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无 故 克 扣 工 资 的 行 为 , 可 以 协 商 请 求 单 位 补 发 工 资 , 协 商 不 成 的 , 可 以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。 法 律 法 规 : 《 工 资 支 付 暂 行 规 定 》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有 . . . 非 法 网 贷 逾 期 的 影 响 是 否 非 法 , 需 要 依 法 进 行 认 定 。 对 于 非 法 网 贷 , 如 果 涉 及 套 路 贷 等 违 法 行 为 , 可 以 报 警 求 助 。 但 在 被 认 定 为 非 法 贷 款 进 行 打 击 前 , 借 款 以 及 合 法 范 围 的 利 息 ( 不 超 过 L P R 4 倍 ) 仍 然 可 以 诉 讼 要 求 支 付 , 是 否 影 响 征 信 你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银 行 A P P 查 询 征 信 信 息 。 遇 到 暴 力 催 收 可 报 警 求 助 。 劳 务 派 遣 工 被 退 回 劳 务 公 司 可 以 向 务 工 单 位 申 请 赔 偿 吗 答 : 关 键 在 于 : 工 作 地 点 变 更 ( 路 途 变 远 ) , 是 否 属 于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“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,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” 的 情 形 , 需 要 考 量 搬 迁 距 离 远 近 、 通 勤 便 利 程 度 , 结 合 用 工 单 位 是 否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、 是 否 调 整 出 勤 时 间 、 是 否 增 加 交 通 补 贴 等 因 素 , 综 合 评 判 工 作 地 点 的 变 更 是 否 给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带 来 严 重 不 便 并 足 以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。 分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: 1 . 如 果 用 工 单 . . . 网 站 首 页 公 司 简 介 服 务 范 围 律 师 介 绍 联 系 我 们 在 线 留 言 法 律 知 识 业 务 领 域 © 2 0 2 4 广 东 亿 张 箭 袖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手 机 版 | 粤 I C P 备 2 0 0 6 9 1 5 6 号 | 本 站 支 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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