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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描述芥菜种是专业的幼教app,专为3-12岁儿童及其家长打造。是孩子才艺展示和培养良好习惯的平台;也为家长提供最权威最实用的育儿知识。从各个方面让孩子从小学习目标管理、财务管理等,培养孩子的领袖素养。芥菜种官网http://www.leadershows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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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芥 菜 种 — 培 养 孩 子 好 习 惯 的 育 儿 平 台 首 页 关 于 芥 菜 种 培 养 自 信 好 习 惯 一 起 成 长 功 能 招 聘 登 录 / 注 册 退 出 扫 描 二 维 码 下 载 安 卓 下 载 扫 描 二 维 码 下 载 I O S 下 载 立 即 注 册 为 什 么 要 用 芥 菜 种 ? 芥 菜 种 是 一 个 儿 童 才 艺 展 示 和 培 养 孩 子 良 好 生 活 、 学 习 习 惯 的 社 交 a p p 。 通 过 作 品 展 示 、 他 人 点 赞 、 送 花 、 打 赏 、 评 论 、 购 买 的 方 式 来 建 立 小 朋 友 的 自 信 心 。 通 过 有 奖 任 务 , 小 朋 友 每 完 成 一 个 小 任 务 , 获 得 一 点 奖 励 , 积 累 一 个 好 习 惯 。 自 信 是 成 长 的 第 一 步 获 得 鼓 励 增 加 自 信 展 现 自 我 0 1 获 得 认 可 0 2 实 时 互 动 0 3 展 现 自 我 作 品 展 览 把 自 己 的 作 品 展 现 给 其 他 小 朋 友 , 成 为 朋 友 圈 里 的 小 明 星 。 获 得 认 可 点 赞 、 打 赏 、 送 花 通 过 点 赞 、 打 赏 、 送 花 等 方 式 增 加 小 朋 有 的 自 信 ; 让 小 朋 友 在 鼓 励 中 成 长 , 激 发 小 朋 友 的 创 作 热 情 ! 实 时 互 动 评 论 通 过 评 论 指 出 优 缺 点 , 即 达 到 了 鼓 励 的 效 果 又 能 让 小 朋 友 发 现 自 己 的 不 足 , 获 得 更 大 的 进 步 空 间 。 培 养 好 习 惯 , 成 就 新 未 来 在 改 变 中 进 步 金 融 意 识 — — 闲 置 二 手 为 闲 置 物 品 寻 找 归 宿 , 让 小 朋 友 在 买 卖 中 明 白 挣 钱 的 不 容 易 , 领 悟 正 确 的 消 费 意 识 ! 社 交 能 力 — — 组 织 活 动 轻 松 聚 集 小 伙 伴 , 玩 一 场 小 游 戏 。 小 朋 友 再 也 不 用 缠 着 爸 爸 妈 妈 了 ! 生 活 习 惯 — — 发 布 任 务 、 获 得 奖 励 在 任 务 中 积 累 好 习 惯 ! 妈 妈 为 小 朋 友 分 配 任 务 并 附 带 奖 励 ; 小 朋 友 从 一 个 个 小 任 务 开 始 , 积 累 一 点 点 的 好 习 惯 ! 责 任 感 — — 爱 心 公 益 发 布 公 益 活 动 获 得 掌 声 、 评 论 。 让 小 朋 友 从 小 树 立 对 他 人 和 社 会 的 责 任 感 ! 培 养 好 习 惯 金 融 意 识 社 交 能 力 生 活 习 惯 责 任 感 习 惯 培 养 和 孩 子 一 起 成 长 妈 妈 圈 — — 专 属 妈 妈 们 的 社 交 领 域 交 流 育 儿 经 验 发 布 日 常 动 态 点 赞 、 打 赏 、 送 花 交 流 育 儿 经 验 你 和 小 朋 友 有 哪 些 烦 恼 ? 不 妨 晒 出 来 看 看 大 家 是 怎 么 解 决 的 。 发 布 日 常 动 态 晒 自 己 的 日 常 生 活 、 分 享 心 情 点 赞 、 打 赏 、 送 花 点 个 赞 、 打 个 赏 、 送 朵 花 , 也 能 给 好 友 送 去 一 丝 问 候 。 芥 菜 种 功 能 作 品 展 示 闲 置 交 易 宝 宝 活 动 爱 心 公 益 妈 妈 圈 相 册 首 页 芥 菜 种 自 信 习 惯 成 长 功 能 妈 妈 赶 快 来 注 册 ! E m a i l 市 场 部 : m a r k e t i n g @ l e a d e r s h o w s . c o m 客 服 部 : c u s t o m e r @ l e a d e r s h o w s . c o m 联 系 电 话 : 0 2 1 5 2 6 8 2 5 9 9 公 司 地 址 :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云 岭 东 路 2 3 5 号 跨 国 采 购 中 心 3 号 楼 9 层 下 载 客 户 端 | 关 于 芥 菜 种 | 联 系 我 们 | 沪 I C P 备 1 3 0 2 3 0 2 2 号 3 l e a d e r s h o w s . c o m 保 留 所 有 权 利 © 2 0 1 7 沪 公 网 备 号 扫 描 二 维 码 下 载 安 卓 下 载 扫 描 二 维 码 下 载 I O S 下 载 中 国 ( + 8 6 ) 获 取 短 信 验 证 码 点 击 “ 立 即 注 册 ” 即 表 示 同 意 并 愿 意 遵 守 芥 菜 种 用 户 协 议 账 号 登 录 还 没 有 账 号 ? 立 即 注 册 特 别 提 示 上 海 沐 渎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“ 沐 渎 信 息 ” ) 在 此 特 别 提 醒 您 ( 用 户 ) 在 注 册 成 为 用 户 之 前 ,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《 用 户 协 议 》 ( 以 下 简 称 “ 协 议 ” ) , 确 保 您 充 分 理 解 本 协 议 中 各 条 款 。 请 您 审 慎 阅 读 并 选 择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本 协 议 。 一 、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、 生 效 、 变 更 1 . 本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协 议 正 文 及 所 有 “ 芥 菜 种 ” 已 经 发 布 的 或 将 来 可 能 发 布 的 各 类 规 则 。 所 有 规 则 为 本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, 与 协 议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。 2 . 您 应 当 在 使 用 “ 芥 菜 种 ” 平 台 服 务 之 前 认 真 阅 读 全 部 协 议 内 容 。 如 您 对 协 议 有 任 何 疑 问 , 应 向 沐 渎 信 息 咨 询 。 您 在 同 意 所 有 协 议 条 款 并 完 成 注 册 程 序 后 , 才 能 成 为 本 站 的 正 式 用 户 , 您 点 击 “ 我 已 经 阅 读 并 同 意 遵 守 《 芥 菜 种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》 ” 按 钮 后 , 本 协 议 即 生 效 , 对 双 方 产 生 约 束 力 。 3 . 本 协 议 约 定 沐 渎 信 息 与 用 户 之 间 关 于 “ 芥 菜 种 ” 软 件 服 务 ( 以 下 简 称 “ 服 务 ” ) 的 权 利 义 务 。 “ 用 户 ” 是 指 注 册 、 登 录 、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个 人 。 4 . 您 承 诺 接 受 并 遵 守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。 如 果 您 不 同 意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, 您 应 立 即 停 止 注 册 程 序 或 停 止 使 用 “ 芥 菜 种 ” 平 台 服 务 。 5 . “ 芥 菜 种 ” 有 权 根 据 需 要 不 定 期 地 制 订 、 修 改 本 协 议 及 / 或 各 类 规 则 , 不 再 另 行 单 独 通 知 用 户 。 变 更 后 的 协 议 和 规 则 一 经 在 网 站 公 布 , 立 即 生 效 。 如 您 不 同 意 相 关 变 更 ,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“ 芥 菜 种 ” 平 台 服 务 。 您 继 续 使 用 “ 芥 菜 种 ” 平 台 服 务 的 , 即 表 明 您 接 受 修 订 后 的 协 议 和 规 则 。 二 、 帐 号 注 册 1 . 用 户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前 需 要 注 册 一 个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。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应 当 使 用 手 机 号 码 绑 定 注 册 , 请 用 户 使 用 尚 未 与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绑 定 的 手 机 号 码 。 2 . “ 芥 菜 种 ” 系 基 于 地 理 位 置 的 移 动 社 区 社 交 育 儿 类 A p p , 用 户 注 册 时 应 当 授 权 沐 渎 信 息 公 开 及 使 用 其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方 可 成 功 注 册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。 故 用 户 完 成 注 册 即 表 明 用 户 同 意 沐 渎 信 息 提 取 、 公 开 及 使 用 用 户 的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。 3 . 鉴 于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的 绑 定 注 册 方 式 , 您 同 意 沐 渎 信 息 在 注 册 时 将 使 用 您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及 / 或 自 动 提 取 您 的 手 机 号 码 用 于 注 册 。 4 .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网 络 实 名 制 的 规 定 , 在 用 户 注 册 及 使 用 本 服 务 时 , 沐 渎 信 息 需 要 搜 集 能 识 别 用 户 身 份 的 个 人 信 息 以 便 沐 渎 信 息 可 以 在 必 要 时 联 系 用 户 , 或 为 用 户 提 供 更 好 的 使 用 体 验 。 沐 渎 信 息 同 意 对 这 些 信 息 的 使 用 将 受 限 于 第 三 条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保 护 的 约 束 。 三 、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保 护 1 . 用 户 在 注 册 帐 号 或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, 可 能 需 要 填 写 或 提 交 一 些 必 要 的 信 息 , 如 法 律 法 规 、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( 以 下 称 “ 法 律 法 规 ” ) 规 定 的 需 要 填 写 的 身 份 信 息 。 如 用 户 提 交 的 信 息 不 完 整 或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, 则 用 户 可 能 无 法 使 用 本 服 务 或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受 到 限 制 。 2 .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是 指 涉 及 用 户 个 人 身 份 或 个 人 隐 私 的 信 息 , 比 如 , 用 户 真 实 姓 名 、 身 份 证 号 、 手 机 号 码 、 手 机 设 备 识 别 码 、 I P 地 址 、 用 户 聊 天 记 录 。 非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是 指 用 户 对 本 服 务 的 操 作 状 态 以 及 使 用 习 惯 等 明 确 且 客 观 反 映 在 沐 渎 信 息 服 务 器 端 的 基 本 记 录 信 息 、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范 围 外 的 其 它 普 通 信 息 , 以 及 用 户 同 意 公 开 的 上 述 隐 私 信 息 。 3 . 沐 渎 信 息 将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, 确 保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安 全 , 防 止 在 本 服 务 中 收 集 的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泄 露 、 毁 损 或 丢 失 。 在 发 生 以 上 情 形 或 发 现 存 在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可 能 时 , 沐 渎 信 息 将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。 4 . 沐 渎 信 息 保 证 未 经 用 户 同 意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公 开 、 透 露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。 但 以 下 特 定 情 形 除 外 : ( 1 ) 沐 渎 信 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的 指 示 提 供 用 户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; ( 2 ) 由 于 用 户 将 其 用 户 密 码 告 知 他 人 或 与 他 人 共 享 注 册 帐 户 与 密 码 , 由 此 导 致 的 任 何 个 人 信 息 的 泄 漏 , 或 其 他 非 因 沐 渎 信 息 原 因 导 致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的 泄 露 ; ( 3 ) 用 户 自 行 向 第 三 方 公 开 其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; ( 4 ) 沐 渎 信 息 为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及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, 约 定 保 密 条 款 后 向 合 作 单 位 公 开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; ( 5 ) 任 何 由 于 黑 客 攻 击 、 电 脑 病 毒 侵 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的 泄 露 。 5 . 用 户 同 意 沐 渎 信 息 可 在 以 下 事 项 中 使 用 用 户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: ( 1 ) 沐 渎 信 息 向 用 户 及 时 发 送 重 要 通 知 , 如 软 件 更 新 、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变 更 ; ( 2 ) 沐 渎 信 息 进 行 数 据 分 析 和 研 究 等 , 以 改 进 产 品 、 服 务 和 与 用 户 之 间 的 沟 通 ; ( 3 ) 依 本 协 议 约 定 , 沐 渎 信 息 管 理 、 审 查 用 户 信 息 及 进 行 处 理 措 施 ; ( 4 )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。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, 如 未 取 得 用 户 事 先 同 意 , 沐 渎 信 息 不 会 将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使 用 于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。 6 . 沐 渎 信 息 重 视 对 未 成 年 人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的 保 护 。 沐 渎 信 息 将 依 赖 用 户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判 断 用 户 是 否 为 未 成 年 人 。 任 何 1 8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注 册 帐 号 或 使 用 本 服 务 应 事 先 取 得 家 长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( 以 下 简 称 监 护 人 ) 的 书 面 同 意 。 除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有 权 机 关 的 指 示 披 露 外 , 沐 渎 信 息 不 会 使 用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聊 天 记 录 及 其 他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。 除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例 外 情 形 外 , 未 经 监 护 人 事 先 同 意 , 沐 渎 信 息 不 会 使 用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。 7 . 用 户 确 认 , 其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为 非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, 用 户 成 功 注 册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视 为 确 认 授 权 沐 渎 信 息 提 取 、 公 开 及 使 用 用 户 的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。 用 户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将 作 为 用 户 公 开 资 料 之 一 , 由 沐 渎 信 息 向 其 他 用 户 公 开 。 如 用 户 需 要 终 止 向 其 他 用 户 公 开 其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, 可 随 时 通 过 系 统 设 置 进 行 更 改 。 8 . 为 了 改 善 沐 渎 信 息 的 技 术 和 服 务 , 向 用 户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务 体 验 , 沐 渎 信 息 或 可 会 自 行 收 集 使 用 或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用 户 的 非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。 四 、 账 户 管 理 1 .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的 所 有 权 归 沐 渎 信 息 所 有 , 用 户 完 成 申 请 注 册 手 续 后 , 获 得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的 使 用 权 , 该 使 用 权 仅 属 于 初 始 申 请 注 册 人 。 2 . 用 户 可 以 更 改 、 删 除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户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、 注 册 信 息 及 传 送 内 容 等 , 但 需 注 意 , 删 除 有 关 信 息 的 同 时 也 会 删 除 用 户 储 存 在 系 统 中 的 文 字 和 图 片 , 用 户 需 承 担 该 风 险 。 3 . 用 户 有 责 任 妥 善 保 管 注 册 帐 号 信 息 及 帐 号 密 码 的 安 全 , 因 用 户 保 管 不 善 可 能 导 致 遭 受 盗 号 或 密 码 失 窃 , 责 任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。 用 户 需 要 对 注 册 帐 号 以 及 密 码 下 的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 用 户 同 意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使 用 其 他 用 户 的 帐 号 或 密 码 。 在 用 户 怀 疑 他 人 使 用 其 帐 号 或 密 码 时 , 用 户 同 意 立 即 通 知 沐 渎 信 息 。 4 . 用 户 应 遵 守 本 协 议 的 各 项 条 款 , 正 确 、 适 当 地 使 用 本 服 务 , 如 因 用 户 违 反 本 协 议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, 沐 渎 信 息 在 通 知 用 户 后 有 权 依 据 协 议 中 断 或 终 止 对 违 约 用 户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提 供 服 务 。 同 时 , 沐 渎 信 息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候 收 回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、 用 户 名 的 权 利 。 五 、 服 务 内 容 1 . 本 服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由 沐 渎 信 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授 权 用 户 通 过 其 帐 号 进 行 即 时 通 讯 、 添 加 好 友 、 关 注 他 人 、 发 布 评 论 、 发 布 活 动 、 闲 置 交 易 、 发 布 任 务 、 发 布 作 品 。 沐 渎 信 息 可 以 对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予 以 变 更 , 且 沐 渎 信 息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可 能 随 时 变 更 ; 用 户 将 会 收 到 沐 渎 信 息 关 于 服 务 变 更 的 通 知 。 2 . 沐 渎 信 息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含 免 费 服 务 与 收 费 服 务 。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付 费 方 式 购 买 收 费 服 务 , 具 体 方 式 为 : 用 户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、 支 付 宝 或 沐 渎 信 息 合 作 的 一 麻 袋 支 付 平 台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人 民 币 购 买 “ 芥 菜 种 ” 平 台 的 虚 拟 奖 励 — — 花 。 对 于 收 费 服 务 , 沐 渎 信 息 会 在 用 户 使 用 之 前 给 予 用 户 明 确 的 提 示 , 只 有 用 户 根 据 提 示 确 认 其 同 意 按 照 前 述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费 用 并 完 成 了 支 付 行 为 , 用 户 才 能 使 用 该 等 收 费 服 务 。 支 付 行 为 的 完 成 以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生 成 “ 支 付 已 完 成 ” 的 确 认 通 知 为 准 。 六 、 使 用 规 则 1 . 用 户 使 用 本 服 务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2 . 用 户 对 其 自 行 发 表 、 上 传 或 传 送 的 内 容 负 全 部 责 任 , 所 有 用 户 不 得 在 本 平 台 任 何 页 面 发 布 、 转 载 、 传 送 含 有 下 列 内 容 之 一 的 信 息 , 否 则 本 平 台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并 不 通 知 用 户 : ( 1 ) 提 交 、 发 布 虚 假 信 息 , 或 盗 用 他 人 头 像 或 资 料 , 冒 充 、 利 用 他 人 名 义 的 ; ( 2 ) 强 制 、 诱 导 其 他 用 户 关 注 、 点 击 链 接 页 面 或 分 享 信 息 的 ; ( 3 ) 虚 构 事 实 、 隐 瞒 真 相 以 误 导 、 欺 骗 他 人 的 ; ( 4 ) 利 用 技 术 手 段 批 量 建 立 虚 假 帐 号 的 ; ( 5 ) 利 用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从 事 任 何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; ( 6 ) 制 作 、 发 布 与 以 上 行 为 相 关 的 方 法 、 工 具 , 或 对 此 类 方 法 、 工 具 进 行 运 营 或 传 播 , 无 论 这 些 行 为 是 否 为 商 业 目 的 ; ( 7 )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、 侵 犯 其 他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、 干 扰 “ 芥 菜 种 ” 正 常 运 营 或 沐 渎 信 息 未 明 示 授 权 的 行 为 。 七 、 “ 热 门 活 动 ” 服 务 说 明 1 . 芥 菜 种 “ 热 门 活 动 ” 功 能 板 块 , 是 以 地 理 位 置 为 基 础 、 由 用 户 自 行 发 布 活 动 信 息 的 共 享 平 台 ( 下 称 “ 本 平 台 ” ) 。 2 . 本 平 台 发 布 之 全 部 活 动 信 息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活 动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, 均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来 自 于 发 布 活 动 的 用 户 方 。 3 . 本 平 台 发 布 热 门 活 动 信 息 , 意 在 扩 大 小 朋 友 的 交 友 圈 、 方 便 家 长 交 流 育 儿 经 验 、 增 加 亲 子 之 间 的 互 动 、 丰 富 用 户 生 活 。 本 平 台 用 户 于 本 平 台 “ 热 门 活 动 ” 功 能 板 块 发 布 的 留 言 、 评 论 等 信 息 , 均 系 用 户 自 行 发 布 。 本 平 台 不 对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、 准 确 性 , 或 及 时 性 、 完 整 性 负 责 。 八 、 “ 闲 置 物 品 ” 服 务 说 明 1 . 发 布 闲 置 的 用 户 应 独 立 承 担 本 协 议 法 律 责 任 。 如 用 户 不 满 1 8 周 岁 , 则 用 户 承 诺 其 注 册 ” 芥 菜 种 ” 已 获 得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同 意 或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代 为 注 册 , 如 “ 芥 菜 种 ” 用 户 无 法 独 立 承 担 本 协 议 法 律 责 任 的 , 其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承 担 。 2 . 您 在 “ 芥 菜 种 ” 发 布 的 物 品 信 息 、 作 出 的 行 为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。 3 . 您 知 悉 并 了 解 闲 置 物 品 交 易 纠 纷 及 风 险 高 于 普 通 物 品 交 易 , “ 芥 菜 种 ” 用 户 需 在 “ 芥 菜 种 ” 内 对 交 易 细 节 进 行 详 细 、 客 观 的 沟 通 约 定 , 并 遵 守 相 应 的 约 定 事 项 。 若 因 交 易 约 定 不 详 导 致 的 交 易 纠 纷 , 由 “ 芥 菜 种 ”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风 险 。 4 . 您 知 悉 并 了 解 线 下 见 面 交 易 存 在 较 大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及 交 易 纠 纷 风 险 , 如 因 线 下 见 面 交 易 产 生 纠 纷 及 风 险 , 由 “ 芥 菜 种 ”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。 5 . 您 不 得 在 “ 芥 菜 种 ” 发 表 恶 意 内 容 , 包 含 评 论 、 商 品 信 息 , 禁 止 对 任 何 人 进 行 人 身 攻 击 , 一 经 发 现 , 沐 渎 信 息 有 权 删 除 恶 意 内 容 并 对 攻 击 帐 号 进 行 封 禁 。 九 、 法 律 责 任 1 . 用 户 须 对 利 用 “ 芥 菜 种 ” 帐 号 或 本 服 务 传 送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、 无 害 性 、 准 确 性 、 有 效 性 等 全 权 负 责 , 与 用 户 所 传 播 的 信 息 相 关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, 与 沐 渎 信 息 无 关 。 如 因 此 给 沐 渎 信 息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, 用 户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。 2 . 如 果 用 户 发 现 任 何 用 户 其 发 布 信 息 或 者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行 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违 反 本 协 议 规 定 或 者 平 台 公 布 的 服 务 规 范 , 可 以 通 过 平 台 相 关 页 面 公 布 的 官 方 渠 道 向 沐 渎 信 息 举 报 , 沐 渎 信 息 将 根 据 本 协 议 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违 规 用 户 采 取 暂 停 或 终 止 提 供 服 务 等 措 施 , 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保 存 有 关 信 息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等 , 用 户 应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。 3 . 本 平 台 提 供 的 虚 拟 奖 励 , 任 何 用 户 不 得 通 过 本 平 台 或 其 他 任 何 渠 道 进 行 销 售 , 转 让 , 如 果 用 户 因 违 反 此 约 定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, 用 户 需 自 行 承 担 ; 沐 渎 信 息 发 现 用 户 有 此 违 约 行 为 的 , 有 权 对 用 户 作 出 中 止 服 务 或 者 封 禁 账 户 等 处 罚 ; 4 . 用 户 理 解 并 同 意 , 因 用 户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, 导 致 或 产 生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主 张 的 任 何 索 赔 、 要 求 或 损 失 ,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, 用 户 应 当 赔 偿 沐 渎 信 息 与 合 作 公 司 、 关 联 公 司 , 并 使 之 免 受 损 害 。 十 、 不 可 抗 力 及 责 任 免 除 1 .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, 可 能 会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等 风 险 因 素 , 使 本 服 务 发 生 中 断 。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、 不 能 克 服 并 不 能 避 免 且 对 一 方 或 双 方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客 观 事 件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如 洪 水 、 地 震 、 瘟 疫 流 行 和 风 暴 等 以 及 社 会 事 件 如 战 争 、 动 乱 、 政 府 行 为 等 。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 , 沐 渎 信 息 将 努 力 在 第 一 时 间 与 相 关 单 位 配 合 , 及 时 进 行 修 复 , 但 是 由 此 给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, 沐 渎 信 息 及 合 作 单 位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免 责 。 2 . 本 服 务 同 大 多 数 互 联 网 服 务 一 样 , 受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户 原 因 、 网 络 服 务 质 量 、 社 会 环 境 等 因 素 的 差 异 影 响 , 可 能 受 到 各 种 安 全 问 题 的 侵 扰 , 如 他 人 利 用 用 户 的 资 料 , 造 成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骚 扰 ; 用 户 下 载 安 装 的 其 它 软 件 或 访 问 的 其 他 网 站 中 含 有 病 毒 , 威 胁 到 用 户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和 数 据 的 安 全 , 继 而 影 响 本 服 务 的 正 常 使 用 等 等 。 用 户 应 加 强 信 息 安 全 及 使 用 者 资 料 的 保 护 意 识 , 要 注 意 加 强 密 码 保 护 , 以 免 遭 致 损 失 和 骚 扰 。 3 .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本 服 务 存 在 因 不 可 抗 力 、 计 算 机 病 毒 或 黑 客 攻 击 、 系 统 不 稳 定 、 用 户 所 在 位 置 、 用 户 关 机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技 术 、 互 联 网 络 、 通 信 线 路 原 因 等 造 成 的 服 务 中 断 或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要 求 的 风 险 , 因 此 导 致 的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任 何 损 失 , 沐 渎 信 息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4 .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过 程 中 存 在 来 自 任 何 他 人 的 包 括 误 导 性 的 、 欺 骗 性 的 、 威 胁 性 的 、 诽 谤 性 的 、 令 人 反 感 的 或 非 法 的 信 息 , 或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的 匿 名 或 冒 名 的 信 息 , 以 及 伴 随 该 等 信 息 的 行 为 , 因 此 导 致 的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损 失 , 沐 渎 信 息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5 .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沐 渎 信 息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“ 芥 菜 种 ” 平 台 或 相 关 的 设 备 进 行 检 修 或 者 维 护 , 如 因 此 类 情 况 而 造 成 服 务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的 中 断 , 沐 渎 信 息 无 需 为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, 但 沐 渎 信 息 应 事 先 进 行 通 告 。 6 .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沐 渎 信 息 由 于 经 营 发 展 的 需 要 , 有 权 随 时 调 整 、 更 改 或 者 停 止 服 务 , 用 户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主 张 沐 渎 信 息 违 约 。 7 . 沐 渎 信 息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、 本 协 议 约 定 获 得 处 理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约 内 容 的 权 利 , 该 权 利 不 构 成 沐 渎 信 息 的 义 务 或 承 诺 , 沐 渎 信 息 不 能 保 证 及 时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约 行 为 或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。 8 . 用 户 理 解 并 确 认 , 对 于 沐 渎 信 息 向 用 户 提 供 的 下 列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质 量 缺 陷 及 其 引 发 的 任 何 损 失 , 沐 渎 信 息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: ( 1 ) 沐 渎 信 息 向 用 户 免 费 提 供 的 服 务 ; ( 2 ) 沐 渎 信 息 向 用 户 赠 送 的 任 何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。 9 .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, 沐 渎 信 息 均 不 对 任 何 间 接 性 、 后 果 性 、 惩 罚 性 、 偶 然 性 、 特 殊 性 或 刑 罚 性 的 损 害 , 包 括 因 用 户 使 用 本 服 务 而 遭 受 的 利 润 损 失 , 承 担 责 任 ( 即 使 沐 渎 信 息 已 被 告 知 该 等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亦 然 ) 。 尽 管 本 协 议 中 可 能 含 有 相 悖 的 规 定 , 沐 渎 信 息 对 用 户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, 无 论 因 何 原 因 或 何 种 行 为 方 式 , 始 终 不 超 过 用 户 因 使 用 沐 渎 信 息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支 付 给 沐 渎 信 息 的 费 用 ( 如 有 ) 。 十 一 、 知 识 产 权 1 、 沐 渎 信 息 在 本 服 务 中 提 供 的 内 容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页 、 文 字 、 图 片 、 音 频 、 视 频 、 图 表 等 )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沐 渎 信 息 所 有 , 但 用 户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前 对 自 己 发 布 的 内 容 已 合 法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的 除 外 。 2 、 除 另 有 特 别 声 明 外 , 沐 渎 信 息 提 供 本 服 务 时 所 依 托 软 件 的 著 作 权 、 专 利 权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沐 渎 信 息 所 有 。 3 、 沐 渎 信 息 在 本 服 务 中 所 涉 及 的 图 形 、 文 字 或 其 组 成 , 以 及 其 他 沐 渎 信 息 标 志 及 产 品 、 服 务 名 称 ( 以 下 统 称 “ 沐 渎 信 息 标 识 ” ) , 其 著 作 权 或 商 标 权 归 沐 渎 信 息 所 有 。 用 户 不 得 将 沐 渎 信 息 标 识 以 任 何 方 式 展 示 或 使 用 或 作 其 他 处 理 , 不 得 向 他 人 表 明 用 户 有 权 展 示 、 使 用 、 或 其 他 有 权 处 理 沐 渎 信 息 标 识 的 行 为 , 除 非 获 得 沐 渎 信 息 的 明 确 授 权 。 4 、 上 述 及 其 他 任 何 沐 渎 信 息 依 法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, 未 经 沐 渎 信 息 书 面 许 可 , 用 户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使 用 或 创 造 相 关 衍 生 作 品 。 十 二 、 条 款 独 立 性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无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无 效 或 不 具 可 执 行 性 , 其 余 条 款 仍 有 效 ,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。 十 三 、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 1 . 本 协 议 的 效 力 、 解 释 及 纠 纷 的 解 决 ,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现 行 法 律 。 2 . 若 用 户 和 沐 渎 信 息 之 间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, 首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; 协 商 不 成 的 , 用 户 同 意 将 纠 纷 或 争 议 提 交 沐 渎 信 息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。 十 四 、 其 他 1 . 沐 渎 信 息 郑 重 提 醒 用 户 注 意 本 协 议 中 免 除 沐 渎 信 息 责 任 和 限 制 用 户 权 利 的 条 款 , 请 用 户 仔 细 阅 读 , 自 主 考 虑 风 险 。 未 成 年 人 应 在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陪 同 下 阅 读 本 协 议 。 2 . “ 芥 菜 种 ” 用 户 协 议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沐 渎 信 息 所 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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