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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 E S C O 广 州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中 文 版 / E n g l i s h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企 业 服 务 雇 员 服 务 政 策 法 规 求 职 招 聘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关 于 我 们 广 州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公 司 是 1 9 8 0 年 将 广 州 市 外 经 委 调 研 室 挂 市 咨 询 顾 问 公 司 牌 子 改 名 成 立 , 是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后 第 一 家 对 外 综 合 性 咨 询 公 司 , 并 于 1 9 9 5 年 经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和 广 东 省 政 府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确 认 为 “ 全 国 首 家 外 经 贸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” , 列 入 “ 中 华 之 最 ” 荣 誉 大 典 。 多 年 来 , 咨 询 公 司 为 广 州 市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、 对 外 贸 易 提 供 各 项 咨 询 服 务 , 为 广 州 市 招 商 引 客 、 搭 桥 铺 路 , 发 挥 了 “ 咨 询 、 宣 传 、 联 络 、 招 商 引 资 ” 的 社 会 功 能 , 为 提 高 广 州 市 在 国 内 外 的 声 誉 和 知 名 度 尽 力 服 务 。 咨 询 公 司 成 立 之 初 , 就 积 极 完 成 了 市 政 府 、 外 经 委 交 办 的 涉 外 经 贸 联 络 、 接 待 、 翻 译 、 服 务 等 工 作 。 如 提 供 市 领 导 出 访 美 国 、 新 加 坡 、 澳 大 利 亚 、 荷 兰 翻 译 , 负 责 市 领 导 出 访 讲 稿 翻 译 、 市 政 府 新 闻 发 布 会 翻 译 、 安 排 主 管 市 领 导 接 待 外 宾 。 从 1 9 8 3 年 第 一 期 《 广 州 年 鉴 》 开 始 咨 询 公 司 就 作 为 “ 广 州 市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主 要 机 构 ” 介 绍 , 每 期 都 有 记 载 咨 询 公 司 招 商 引 资 、 对 外 服 务 的 业 绩 。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, 咨 询 公 司 为 广 州 市 近 1 8 0 个 “ 三 资 ” 企 业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。 这 些 项 目 中 有 三 分 之 一 是 投 资 超 过 5 0 0 万 美 元 的 大 中 型 项 目 , 引 进 外 资 超 过 十 亿 美 元 。 其 中 较 出 名 的 有 : 广 州 地 铁 、 中 天 广 场 、 白 云 、 五 羊 出 租 汽 车 、 美 特 容 器 、 珠 江 啤 酒 、 宝 洁 ( P & G ) 、 麦 氏 咖 啡 、 香 满 楼 牛 奶 、 达 能 酸 奶 、 “ 大 大 泡 泡 糖 ” 、 南 方 面 粉 厂 、 五 羊 本 田 摩 托 、 南 辉 高 速 船 、 东 湖 新 村 、 侨 乐 新 村 、 江 南 大 厦 等 项 目 。 为 加 速 广 州 经 济 发 展 作 出 了 贡 献 。 1 9 8 2 年 经 国 家 外 经 贸 部 批 准 , 咨 询 公 司 成 为 首 家 承 办 外 商 驻 穗 代 表 机 构 成 立 、 延 期 、 变 更 服 务 单 位 。 累 计 为 3 8 0 0 家 机 构 提 供 了 服 务 , 其 中 有 汇 丰 银 行 、 巴 黎 国 民 银 行 、 和 记 黄 埔 、 合 和 、 宝 隆 洋 行 、 埃 索 石 油 、 英 美 烟 草 、 耐 克 、 爱 立 信 、 松 下 电 工 、 住 友 商 社 、 丰 田 、 三 洋 、 日 产 等 。 咨 询 公 司 也 是 为 外 国 人 办 理 入 境 签 证 的 服 务 单 位 。     1 9 9 6 年 咨 询 公 司 被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批 准 承 办 外 商 驻 穗 机 构 聘 用 雇 员 业 务 。 现 有 雇 员 2 5 0 0 多 人 , 为 贯 彻 “ 劳 动 法 ” 保 障 雇 员 和 外 商 的 利 益 做 了 大 量 的 工 作 。 中 国 对 外 服 务 工 作 行 业 协 会 团 体 会 员     咨 询 公 司 还 参 加 了 闻 名 中 外 的 “ 外 经 一 条 街 ” 筹 建 工 作 。 1 9 8 6 年 按 照 当 时 市 长 朱 森 林 同 志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“ 外 经 一 条 街 ” 作 用 的 指 示 , 咨 询 公 司 作 为 “ 外 经 一 条 街 ”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单 位 , 草 拟 了 “ 外 经 一 条 街 章 程 ” , 筹 建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, 管 理 协 调 日 常 事 务 等 工 作 。 同 时 还 协 助 筹 建 了 广 州 世 界 贸 易 中 心 会 、 广 州 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协 会 、 广 州 市 外 商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, 为 促 进 广 州 市 外 经 贸 工 作 向 纵 深 发 展 做 了 有 益 的 工 作 。     咨 询 公 司 在 二 ○ ○ 三 年 九 月 加 入 了 “ 中 国 对 外 服 务 工 作 行 业 协 会 ” , 即 国 际 上 知 名 的 “ F E S C O ” 组 织 。 与 全 国 各 地 外 企 服 务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种 长 期 、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。     咨 询 公 司 还 是 “ 广 州 市 咨 询 信 息 业 协 会 ” 理 事 单 位 , 在 市 计 委 、 市 科 委 组 织 的 行 业 资 格 认 证 , 首 批 评 为 “ 甲 级 企 业 ” 。     今 天 的 咨 询 公 司 已 发 展 为 一 个 综 合 的 多 元 化 的 对 外 服 务 公 司 , 在 原 有 业 务 基 础 上 , 新 开 展 了 财 务 会 计 、 审 计 、 税 收 法 律 咨 询 , 代 办 公 证 、 代 理 进 出 口 业 务 、 培 训 管 理 , 代 办 代 码 证 、 税 务 登 记 证 、 公 章 刻 制 、 银 行 开 户 手 续 、 行 政 法 规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等 业 务 。 咨 询 公 司 凭 借 着 “ 全 国 首 家 外 经 贸 咨 询 公 司 ” 的 独 特 优 势 , 以 其 掌 握 的 运 作 经 验 和 教 训 , 配 合 长 期 合 作 的 各 行 各 业 专 家 , 为 中 外 客 户 提 供 更 加 完 善 周 到 的 服 务 。     公 司 于 2 0 0 3 年 5 月 成 功 由 国 营 公 司 改 制 成 为 股 份 制 有 限 公 司 。 改 制 后 的 咨 询 公 司 , 将 在 董 事 会 的 指 导 下 , 以 全 新 面 貌 出 现 , 以 更 灵 活 的 体 制 、 优 质 的 服 务 , 为 广 大 客 户 服 务 。 阅 读 全 文 热 点 事 时 新 闻 原 来 工 龄 这 么 重 要 , 不 仅 决 定 工 资 、 年 假 , 竟 然 还 可 以 … … “ 工 龄 ” 这 个 东 西 我 们 平 时 总 在 说 , 可 是 和 “ 工 龄 ” 有 关 的 信 息 , 很 多 人 都 不 清 楚 。 简 单 说 工 龄 = 钱 + 休 假 + 福 利 什 么 是 工 龄 ? 所 谓 工 龄 , 即 指 从 事 脑 力 或 体 力 劳 动 ,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其 全 部 或 主 要 生 活 资 料 来 源 的 工 作 年 限 。 每 工 作 一 年 , 就 形 成 一 年 工 龄 。 工 龄 如 何 分 类 ? 工 龄 一 般 分 为 一 般 工 龄 和 连 续 工 龄 。 一 般 工 龄 : 指 工 人 职 员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生 活 资 料 之 全 部 或 主 要 来 源 的 工 作 时 间 而 言 。 在 计 算 一 般 工 龄 时 , 应 包 括 本 企 业 工 龄 在 内 。 连 续 工 龄 : 连 续 工 龄 系 指 职 工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全 部 或 主 要 生 活 资 料 来 源 的 连 续 或 可 以 合 并 计 算 的 工 作 年 限 。 凡 因 组 织 原 因 , 在 本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、 企 业 与 国 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调 动 工 作 的 , 都 可 以 计 算 为 连 续 工 龄 。 工 龄 的 好 处 1 、 带 薪 休 年 假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: 劳 动 者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,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。 其 中 : 职 工 累 计 工 作 满 1 年 不 满 1 0 年 的 → 年 休 假 5 天 满 1 0 年 不 满 2 0 年 的 → 年 休 假 1 0 天 满 2 0 年 的 → 年 休 假 1 5 天 职 工 在 同 一 或 不 同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,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规 定 视 同 工 作 期 间 , 应 计 为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。 2 、 医 疗 期 长 短 医 疗 期 是 指 企 业 职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公 负 伤 停 止 工 作 治 病 休 息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限 。 医 疗 期 是 企 业 不 得 因 员 工 生 病 或 其 他 法 定 原 因 而 不 再 雇 用 的 保 护 期 间 。 这 个 期 间 与 劳 动 者 的 实 际 工 龄 以 及 在 本 企 业 的 工 龄 有 关 。 依 据 工 龄 的 长 短 , 劳 动 者 可 以 享 受 到 三 个 月 到 二 十 四 个 月 的 医 疗 期 。 对 某 些 患 特 殊 疾 病 ( 如 癌 症 、 精 神 病 、 瘫 痪 等 ) 的 职 工 , 在 2 4 个 月 内 尚 不 能 痊 愈 的 , 经 企 业 和 劳 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,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医 疗 期 。 3 、 病 假 工 资 职 工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连 续 休 假 在 6 个 月 以 内 的 , 企 业 应 按 下 列 标 准 支 付 疾 病 休 假 工 资 : ①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2 年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6 0 % 计 发 ② 连 续 工 龄 满 2 年 不 满 4 年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7 0 % 计 发 ③ 连 续 工 龄 满 4 年 不 满 6 年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8 0 % 计 发 ④ 连 续 工 龄 满 6 年 不 满 8 年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9 0 % 计 发 ⑤ 连 续 工 龄 满 8 年 及 以 上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1 0 0 % 计 发 职 工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连 续 休 假 超 过 6 个 月 的 , 由 企 业 支 付 疾 病 救 济 费 : ①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1 年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4 0 % 计 发 ② 连 续 工 龄 满 1 年 不 满 3 年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5 0 % 计 发 ③ 连 续 工 龄 满 3 年 及 以 上 的 ,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6 0 % 计 发 病 假 工 资 = ( 计 算 基 数 / 2 1 . 7 5 ) × 计 算 系 数 × 病 假 天 数 4 、 探 亲 假 对 国 家 机 关 、 人 民 团 体 和 国 有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满 一 年 工 龄 的 职 工 可 以 享 受 探 亲 假 待 遇 。 探 亲 假 规 定 : ( 1 )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的 , 每 年 给 予 一 方 探 亲 假 一 次 , 假 期 为 3 0 天 。 ( 2 ) 未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, 原 则 上 每 年 给 予 假 一 次 , 假 期 为 2 0 天 , 如 果 因 为 工 作 需 要 , 本 单 位 当 年 不 能 给 予 假 期 , 或 者 职 工 自 愿 两 年 探 亲 一 次 的 , 可 以 两 年 给 假 一 次 , 假 期 为 4 5 天 。 ( 3 ) 已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, 每 四 年 给 假 1 次 , 假 期 为 2 0 天 。 5 、 养 老 金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, 基 本 养 老 金 根 据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、 缴 费 工 资 、 当 地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、 个 人 账 户 金 额 、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等 因 素 确 定 。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越 高 , 则 计 算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越 高 。 6 、 经 济 补 偿 金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,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。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, 按 一 年 计 算 ;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,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。 7 、 出 境 地 定 居 离 职 费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, 凡 不 符 合 退 休 退 职 条 件 , 而 获 准 出 境 定 居 的 在 职 职 工 , 出 境 前 应 书 面 报 告 原 工 作 单 位 或 隶 属 的 管 理 机 构 , 并 办 理 有 关 离 职 、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、 终 结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等 手 续 , 原 工 作 单 位 可 发 给 其 一 次 性 的 离 职 费 , 其 标 准 是 : 连 续 工 龄 满 1 年 至 1 0 年 的 , 每 年 工 龄 发 给 1 个 月 的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; 连 续 工 龄 1 0 年 以 上 的 , 从 第 1 1 年 起 , 每 满 1 年 工 龄 发 给 本 人 的 1 个 半 月 的 标 准 工 资 ;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1 年 的 , 按 1 个 月 计 发 , 但 发 给 离 职 费 的 总 额 , 以 不 超 过 本 人 2 4 个 月 的 标 准 工 资 为 限 。 8 、 对 部 分 劳 动 者 的 特 殊 保 护 “ 工 龄 ” 关 涉 在 用 人 单 位 以 经 济 性 裁 员 以 及 以 无 过 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, 部 分 劳 动 者 的 特 殊 保 护 。 对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 5 年 ,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劳 动 者 ,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条 、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原 因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。 所 以 , 法 律 对 于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长 , 且 距 离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这 类 相 对 就 业 能 力 较 低 的 劳 动 者 , 予 以 了 特 殊 保 护 。 来 源 : 电 子 社 保 卡 事 关 新 冠 治 疗 费 , 官 方 明 确 了 ! 虽 然 疫 情 政 策 放 开 了 , 但 还 是 有 很 多 小 伙 伴 关 心 , 感 染 后 产 生 的 住 院 、 门 诊 等 费 用 , 要 怎 么 办 呢 ? 日 前 国 家 医 保 局 、 财 政 部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国 家 疾 控 局 联 合 印 发 了 《 关 于 实 施 “ 乙 类 乙 管 ” 后 优 化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患 者 治 疗 费 用 医 疗 保 障 相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》 这 些 费 用 明 确 了 0 1 关 于 新 冠 患 者 住 院 治 疗 费 用 保 障 为 保 障 新 冠 患 者 不 因 住 院 费 用 问 题 影 响 治 疗 , 文 件 规 定 对 住 院 的 新 冠 患 者 延 续 “ 乙 类 甲 管 ” 时 的 政 策 , 全 额 保 障 新 冠 患 者 的 住 院 费 用 。 新 冠 患 者 在 所 有 收 治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, 符 合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制 定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诊 疗 方 案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, 由 基 本 医 保 、 大 病 保 险 、 医 疗 救 助 等 按 规 定 支 付 后 ,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由 财 政 给 予 补 助 。 该 政 策 以 新 冠 患 者 入 院 时 间 计 算 , 先 行 执 行 至 2 0 2 3 年 3 月 3 1 日 。 0 2 关 于 新 冠 患 者 门 急 诊 治 疗 费 用 保 障 为 保 证 新 冠 患 者 在 感 染 早 期 能 够 及 时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, 文 件 要 求 实 施 专 项 保 障 提 高 门 急 诊 患 者 在 基 层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( 二 级 及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) 治 疗 新 冠 的 报 销 水 平 。 加 大 医 保 对 农 村 地 区 、 城 市 社 区 等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倾 斜 支 持 力 度 , 对 在 基 层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及 疑 似 症 状 参 保 患 者 门 急 诊 费 用 实 施 专 项 保 障 , 鼓 励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配 足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内 ( 含 各 省 临 时 增 补 )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治 疗 药 物 , 参 保 患 者 在 基 层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与 新 冠 治 疗 有 关 的 ( 医 保 目 录 范 围 内 ) 门 急 诊 费 用 , 原 则 上 不 设 起 付 线 和 封 顶 线 , 报 销 比 例 不 低 于 7 0 % 。 具 体 规 定 由 地 方 医 保 部 门 商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医 保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研 究 确 定 , 先 行 执 行 至 2 0 2 3 年 3 月 3 1 日 。 参 保 患 者 在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新 冠 门 急 诊 治 疗 费 用 , 按 照 其 他 乙 类 传 染 病 医 保 报 销 政 策 , 对 纳 入 医 保 范 围 的 看 病 和 药 品 费 用 , 应 报 尽 报 。 0 3 关 于 新 冠 患 者 用 药 保 障 为 适 应 当 前 疫 情 形 势 , 满 足 新 冠 患 者 用 药 需 求 , 决 定 临 时 扩 大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, 先 行 执 行 至 2 0 2 3 年 3 月 3 1 日 。 现 行 版 国 家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有 治 疗 发 热 、 咳 嗽 等 新 冠 症 状 的 药 品 6 6 0 种 , 在 此 基 础 上 ,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诊 疗 方 案 内 包 含 的 新 冠 治 疗 药 品 也 实 行 医 保 临 时 支 付 政 策 。 药 品 仍 然 不 足 的 地 方 医 保 部 门 参 照 各 省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认 定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治 疗 药 品 目 录 , 结 合 医 保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, 可 临 时 性 扩 大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。 0 4 关 于 新 冠 患 者 在 线 诊 疗 为 保 证 新 冠 患 者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治 疗 , 文 件 要 求 做 好 “ 互 联 网 + ” 医 保 服 务 , 助 力 新 冠 患 者 在 线 诊 疗 。 要 求 各 地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要 及 时 公 布 提 供 “ 互 联 网 + ” 医 疗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名 单 , 对 于 行 业 部 门 准 许 针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开 放 的 互 联 网 首 诊 服 务 , 按 规 定 为 出 现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相 关 症 状 、 符 合 《 新 冠 病 毒 感 染 者 居 家 治 疗 指 南 》 的 新 冠 患 者 提 供 医 保 移 动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, 各 地 医 保 部 门 可 按 线 上 线 下 一 致 的 原 则 配 套 互 联 网 首 诊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政 策 , 报 销 标 准 与 线 下 一 致 。 新 冠 相 关 症 状 复 诊 服 务 , 仍 按 现 行 互 联 网 复 诊 报 销 政 策 执 行 。 医 保 对 于 每 个 人 来 说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保 障 除 了 对 新 冠 患 者 的 保 障 我 们 日 常 生 病 、 看 诊 、 住 院 甚 至 异 地 接 受 治 疗 等 都 有 可 能 使 用 到 另 外 , 为 期 四 天 的 2 0 2 2 年 国 家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谈 判 1 月 8 日 在 北 京 落 下 帷 幕 据 国 家 医 保 局 官 网 介 绍 两 种 新 冠 治 疗 药 纳 入 医 保 ! 此 次 进 入 谈 判 的 新 冠 治 疗 药 物 共 3 种 , 其 中 阿 兹 夫 定 片 、 清 肺 排 毒 颗 粒 谈 判 成 功 , 辉 瑞 奈 玛 特 韦 片 / 利 托 那 韦 片 组 合 包 装 因 报 价 高 未 能 成 功 。 据 国 家 医 保 局 等 四 部 门 日 前 印 发 的 《 关 于 实 施 “ 乙 类 乙 管 ” 后 优 化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患 者 治 疗 费 用 医 疗 保 障 相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》 , 明 确 新 冠 病 毒 感 染 诊 疗 方 案 内 包 含 的 新 冠 治 疗 药 品 实 行 医 保 临 时 支 付 政 策 , 并 先 行 执 行 至 2 0 2 3 年 3 月 3 1 日 。 也 就 是 说 , 包 括 此 次 谈 判 的 阿 兹 夫 定 片 、 清 肺 排 毒 颗 粒 和 辉 瑞 奈 玛 特 韦 片 / 利 托 那 韦 片 组 合 包 装 均 已 临 时 性 纳 入 医 保 支 付 范 围 , 患 者 在 2 0 2 3 年 3 月 3 1 日 前 均 可 享 受 到 相 关 的 医 保 报 销 政 策 。 此 外 , 阿 兹 夫 定 片 、 清 肺 排 毒 颗 粒 经 过 本 次 谈 判 纳 入 国 家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后 , 国 家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内 治 疗 发 热 、 咳 嗽 等 新 冠 症 状 的 药 品 达 6 0 0 余 种 。 转 载 自 “ 广 州 本 地 宝 ” 微 信 公 众 号 关 于 调 整 2 0 1 8 社 保 年 度 市 直 社 保 缴 费 工 资 上 下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根 据 省 统 计 部 门 提 供 的 数 据 , 2 0 1 7 年 广 州 市 城 镇 非 私 营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为 8 2 1 8 。 现 将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一 、 从 2 0 1 8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1 9 年 6 月 3 0 日 , 市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上 限 为 2 0 0 0 4 元 , 下 限 为 3 4 6 9 元 。 二 、 从 2 0 1 8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1 9 年 6 月 3 0 日 , 市 失 业 、 工 伤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上 限 为 2 4 6 5 4 元 , 下 限 为 2 1 0 0 元 。 三 、 从 2 0 1 8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1 9 年 6 月 3 0 日 , 市 生 育 、 医 疗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上 限 为 2 4 6 5 4 元 , 下 限 为 4 9 3 1 元 。 四 、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为 2 1 . 3 7 元 ,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4 1 . 0 9 元 。 关 于 调 整 2 0 1 7 社 保 年 度 市 直 社 保 缴 费 工 资 上 下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  根 据 省 统 计 部 门 提 供 的 数 据 , 2 0 1 6 年 广 州 市 城 镇 非 私 营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为 7 4 2 5 。 现 将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: 一 、 从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, 市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上 限 为 1 8 2 1 3 元 , 下 限 为 2 9 0 6 元 。 二 、 从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1 8 年 6 月 3 0 日 , 市 失 业 、 工 伤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上 限 为 2 2 2 7 5 元 , 下 限 为 1 8 9 5 元 。 三 、 从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至 2 0 1 8 年 6 月 3 0 日 , 市 生 育 、 医 疗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上 限 为 2 2 2 7 5 元 , 下 限 为 4 4 5 5 元 。 四 、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为 1 9 . 3 1 元 ,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3 7 . 1 3 元 。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和 个 人 是 基 数 的 5 % ― 1 2 % , 基 数 不 得 高 于 社 平 工 资 的 5 倍 3 7 1 2 3 元 , 不 得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额 1 8 9 5 元 。 个 人 部 份 不 得 低 于 单 位 部 分 。 基 数 超 社 平 3 倍 2 2 2 7 5 元 以 上 的 部 分 , 要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。 代 招 食 品 安 全 员 代 招 电 工 代 招 收 银 员 代 招 R e s e a r c h e r 代 招 C u s t o m e r S a l e s & S e r v i c e A g e n t ( J a p a n e s e s p e a k e r p r e f e r a b l e ) 代 招 业 务 员 法 国 航 空 公 司 销 售 与 服 务 中 心 招 聘 一 名 Q C 外 贸 跟 单 财 务 助 理 F i n a n c e A s s i s t a n t 请 选 择 链 接 百 度 谷 歌 友 情 链 接 首 页 | 关 于 我 们 | 企 业 服 务 | 雇 员 服 务 | 政 策 法 规 | 求 职 招 聘 | 在 线 留 言 | 联 系 我 们 备 案 号 : 粤 I C P 备 1 5 0 6 4 2 6 5 号 粤 公 网 安 备 4 4 0 1 0 6 0 2 0 0 6 6 8 4 号 版 权 所 有 技 术 支 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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