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标签该站未曾设置keywords
网站描述该站未曾设置description
下一篇:建科机械|天津建科|弯箍机|焊网机|弯箍机厂家|调直机|套丝机|弯曲机|焊网机|桁架楼承板|弯曲中心|数控弯箍机|钢筋焊网机|滚焊机|钢筋笼滚焊机|锯切套丝|钢筋加工设备|钢筋桁架|数控弯箍机|钢筋加
seo综合信息
SEO信息 百度来访IP:- | 移动端来访IP:- | 出站链接:7 | 站内链接:59 IP网速: IP地址:111.230.192.227 [中国广东广州 腾讯云] | 网速:192毫秒 ALEXA排名 世界排名:- | 预估IP:- | 预估PV:- 备案信息 粤ICP备19101748号 | 名称: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 | 已创建:5年7个月22天
收录 百度 360 搜狗 谷歌 查询 0 0 0 0
电脑关键词 手机关键词 页面友好 首页位置 索引 近期收录 0 0 电脑端优秀 - 0 0
协议类型HTTP/1.1 200 OK 页面类型text/html; charset=UTF-8 服务器类型nginx/1.12.1 是否压缩是 原网页大小109576 压缩后大小31880 压缩比70.91%
网站快照深 圳 市 创 业 创 新 联 合 会 – — — 助 力 人 才 创 业 创 新 S k i p t o c o n t e n t 深 圳 市 创 业 创 新 联 合 会 — — 助 力 人 才 创 业 创 新 T o g g l e n a v i g a t i o n 首 页 深 创 联 社 团 介 绍 社 团 宗 旨 深 创 联 章 程 专 家 介 绍 政 策 资 讯 人 才 政 策 创 业 创 新 项 目 申 报 服 务 资 源 精 彩 活 动 社 团 党 建 成 为 会 员 欢 迎 加 入 深 创 联 深 创 联 是 由 高 端 专 业 人 士 及 其 相 关 企 业 、 科 研 机 构 、 社 会 团 体 、 创 业 创 新 服 务 机 构 共 同 发 起 , 经 政 府 批 准 的 科 技 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, 致 力 于 在 深 人 才 或 机 构 的 创 业 创 新 服 务 。 注 册 会 员 我 们 提 供 的 服 务 人 才 服 务 创 业 服 务 创 新 服 务 最 新 活 动 深 创 联 已 承 办 7 届 《 中 国 大 数 据 产 业 峰 会 》 , 主 办 的 《 深 圳 科 技 展 望 》 系 列 活 动 为 深 圳 科 技 产 品 、 科 技 人 物 、 新 兴 技 术 提 供 展 示 平 台 2 0 1 9 第 七 届 中 国 大 数 据 产 业 峰 会 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创 业 创 新 论 坛 深 圳 科 技 展 望 金 融 科 技 领 域 人 工 智 能 技 术 专 家 沙 龙 2 0 1 9 深 圳 海 智 工 作 站 香 港 人 才 嘉 年 华 交 流 活 动 最 新 发 布 2 0 2 1 年 3 月 3 0 日 深 圳 市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《 深 圳 市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通 知 B y 深 创 联 i n 人 才 政 策 , 通 知 公 告 T a g 深 圳 市 各 有 关 单 位 : 为 了 加 强 深 圳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, 为 深 圳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和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提 供 梯 队 式 人 才 支 撑 , 我 委 印 发 《 深 圳 市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》 , 请 遵 照 执 行 。 特 此 通 知 。 深 圳 市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2 0 2 1 年 3 月 2 5 日 深 圳 市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深 圳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, 为 深 圳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和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提 供 梯 队 式 人 才 支 撑 , 根 据 《 关 于 实 施 “ 鹏 城 英 才 计 划 ” 的 意 见 》 《 深 圳 市 关 于 加 强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的 实 施 办 法 》 《 深 圳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》 《 深 圳 市 科 技 研 发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相 关 规 定 , 结 合 实 际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, 是 指 经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科 技 计 划 中 设 置 的 , 通 过 组 织 评 审 方 式 , 确 定 资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的 项 目 。 根 据 资 助 对 象 不 同 , 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、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等 申 报 条 件 作 为 重 要 参 考 ,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按 照 人 才 梯 队 建 设 需 求 , 分 为 博 士 基 础 研 究 启 动 项 目 ( 以 下 称 博 士 启 动 项 目 ) 、 优 秀 青 年 基 础 研 究 项 目 ( 以 下 称 优 青 项 目 ) 以 及 杰 出 青 年 基 础 研 究 项 目 ( 以 下 称 杰 青 项 目 ) 三 类 。 第 三 条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, 负 责 制 定 和 发 布 指 南 、 受 理 申 请 、 组 织 评 审 、 实 施 管 理 监 督 和 项 目 验 收 等 工 作 。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申 请 和 具 体 实 施 , 履 行 项 目 管 理 和 资 金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, 接 受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绩 效 评 价 和 监 督 检 查 。 第 四 条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遵 循 “ 公 平 公 正 、 绩 效 优 先 、 科 学 规 范 ” 的 原 则 。 第 五 条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和 发 布 年 度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申 请 指 南 , 明 确 支 持 领 域 、 项 目 数 量 、 申 请 材 料 等 内 容 。 第 六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是 在 本 市 或 者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依 法 注 册 ,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高 等 院 校 、 科 研 院 所 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以 及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依 托 企 业 。 第 七 条 博 士 启 动 项 目 面 向 本 市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青 年 科 研 人 员 , 旨 在 选 拔 和 培 养 一 批 后 备 科 技 人 才 。 申 请 博 士 启 动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全 职 研 究 人 员 , 并 且 承 诺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内 全 职 在 本 市 工 作 ; ( 二 ) 申 请 当 年 1 月 1 日 , 未 满 3 2 周 岁 ,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未 满 3 年 ; ( 三 )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较 好 的 专 业 基 础 和 较 强 的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, 能 独 立 承 担 研 究 课 题 , 组 织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; ( 四 ) 科 研 诚 信 记 录 良 好 。 属 于 在 站 博 士 后 的 ,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工 作 协 议 , 实 际 工 作 期 间 涵 盖 项 目 执 行 期 ;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和 国 家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获 得 者 ,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计 划 ( 含 青 年 项 目 或 者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) 获 得 者 , 长 江 学 者 获 得 者 ( 包 括 青 年 学 者 ) , 省 市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, 本 市 杰 青 项 目 、 优 青 项 目 或 者 博 士 启 动 项 目 资 助 获 得 者 , 以 及 本 市 出 站 博 士 后 科 研 资 助 获 得 者 不 得 申 报 。 第 八 条 优 青 项 目 面 向 本 市 在 基 础 研 究 方 面 已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的 青 年 科 研 人 员 , 旨 在 选 拔 和 培 养 一 批 优 秀 学 术 骨 干 。 申 请 优 青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全 职 研 究 人 员 , 并 且 承 诺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内 全 职 在 本 市 工 作 ; ( 二 ) 申 请 当 年 1 月 1 日 , 男 性 未 满 3 5 周 岁 , 女 性 未 满 3 7 周 岁 ; ( 三 ) 具 有 主 持 承 担 省 ( 部 ) 级 及 以 上 基 础 研 究 类 项 目 或 者 课 题 的 经 历 ; ( 四 ) 科 研 诚 信 记 录 良 好 。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和 国 家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获 得 者 ,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计 划 ( 含 青 年 项 目 或 者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) 获 得 者 , 长 江 学 者 ( 包 括 青 年 学 者 ) 获 得 者 , 省 市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, 本 市 杰 青 项 目 或 者 优 青 项 目 资 助 获 得 者 、 以 及 在 站 博 士 后 不 得 申 报 。 第 九 条 杰 青 项 目 面 向 本 市 在 基 础 研 究 方 面 已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中 青 年 科 研 领 军 人 才 , 旨 在 选 拔 和 培 养 一 批 优 秀 学 术 带 头 人 , 促 进 其 建 设 高 水 平 科 研 梯 队 和 创 新 团 队 。 申 请 杰 青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全 职 研 究 人 员 , 并 且 承 诺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内 全 职 在 本 市 工 作 ; ( 二 ) 申 请 当 年 1 月 1 日 , 未 满 4 2 周 岁 ; ( 三 ) 具 有 主 持 承 担 国 家 级 基 础 研 究 类 项 目 或 者 课 题 的 经 历 ; ( 四 ) 科 研 诚 信 记 录 良 好 。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获 得 者 ,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计 划 获 得 者 ( 青 年 项 目 或 者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除 外 ) , 长 江 学 者 ( 青 年 学 者 除 外 ) 获 得 者 , 省 市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带 头 人 , 本 市 杰 青 项 目 资 助 获 得 者 以 及 在 站 博 士 后 不 得 申 报 。 第 十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申 请 指 南 要 求 , 择 优 举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报 , 提 交 申 请 书 、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等 申 报 材 料 。 第 十 一 条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申 报 要 求 对 所 受 理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, 对 通 过 审 查 的 项 目 按 照 深 圳 市 科 技 项 目 相 关 评 审 办 法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, 对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符 合 条 件 的 优 青 项 目 、 杰 青 项 目 的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性 、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实 施 条 件 、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等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。 第 十 二 条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评 审 , 重 点 评 价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下 方 面 : ( 一 ) 近 五 年 来 取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或 者 成 就 , 以 及 其 对 学 科 发 展 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影 响 ; ( 二 ) 提 出 创 新 思 路 和 开 展 创 新 研 究 的 潜 力 ; ( 三 ) 拟 开 展 的 研 究 工 作 的 科 学 意 义 和 创 新 性 , 以 及 研 究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; ( 四 ) 科 研 诚 信 状 况 。 第 十 三 条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综 合 专 家 评 审 、 考 察 或 者 核 查 情 况 , 按 照 程 序 择 优 确 定 拟 资 助 项 目 。 拟 资 助 项 目 由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。 征 求 意 见 无 异 议 或 者 经 调 查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项 目 ,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立 项 资 助 。 第 十 四 条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, 按 照 项 目 评 审 结 果 , 实 行 分 类 确 定 资 助 金 额 。 博 士 启 动 项 目 资 助 最 高 3 0 万 元 , 优 青 项 目 资 助 最 高 2 0 0 万 元 , 杰 青 项 目 资 助 最 高 4 0 0 万 元 。 资 助 金 额 和 数 量 每 年 视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和 人 才 申 报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。 第 十 五 条 资 助 计 划 发 布 后 ,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书 。 合 同 书 应 当 明 确 资 助 金 额 、 拨 付 期 数 、 计 划 进 度 ,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目 标 和 进 度 管 理 、 资 金 使 用 规 范 、 项 目 验 收 和 相 关 责 任 等 事 项 。 博 士 启 动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为 2 年 , 优 青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为 3 年 , 杰 青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为 5 年 。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,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项 目 合 同 书 中 约 定 的 计 划 进 度 ,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目 标 , 资 金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市 科 技 研 发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财 务 规 则 , 并 且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、 中 期 评 价 报 告 等 文 件 。 第 十 六 条 杰 青 项 目 实 施 满 2 年 、 优 青 项 目 实 施 满 1 年 后 ,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《 深 圳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与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( 深 科 技 创 新 规 〔 2 0 2 0 〕 1 4 号 ) 涉 及 中 期 评 估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, 组 织 对 项 目 进 展 、 成 员 到 岗 和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中 期 评 估 , 出 具 中 期 评 估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。 中 期 评 估 合 格 的 , 拨 付 剩 余 资 金 。 中 期 评 估 未 达 到 合 格 的 , 暂 停 拨 付 剩 余 资 金 , 并 通 知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, 整 改 合 格 后 拨 付 剩 余 资 金 ; 整 改 后 并 经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重 新 评 估 认 定 为 无 效 的 , 视 为 终 止 项 目 。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视 为 终 止 的 项 目 情 况 予 以 公 示 , 公 示 时 间 为 1 0 日 ,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收 到 书 面 异 议 的 ,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6 0 日 内 完 成 对 异 议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, 并 且 形 成 处 理 决 定 后 告 知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, 必 要 时 可 以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, 情 况 复 杂 的 , 可 以 延 长 3 0 日 。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及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中 期 评 估 工 作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,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替 换 。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工 作 调 动 , 新 调 入 单 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, 经 新 调 入 单 位 与 原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, 可 以 由 原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向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; 协 商 不 一 致 ,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继 续 实 施 的 , 原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撤 销 项 目 , 并 且 主 动 退 回 全 部 资 助 资 金 和 孳 息 。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合 同 书 要 求 完 成 项 目 后 , 应 当 向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。 项 目 验 收 事 项 按 照 市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十 九 条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市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, 适 时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。 第 二 十 条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、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科 研 诚 信 管 理 。 对 于 违 反 科 研 诚 信 要 求 的 ,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市 科 研 诚 信 异 常 名 录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按 照 国 家 、 省 、 市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; 涉 嫌 犯 罪 的 ,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、 违 规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等 情 形 的 , 应 当 按 照 本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、 资 金 、 过 程 管 理 、 验 收 、 诚 信 管 理 、 信 访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2 1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, 有 效 期 5 年 。 原 《 深 圳 市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》 ( 深 科 技 创 新 规 〔 2 0 1 9 〕 8 号 ) 同 时 废 止 。 相 关 稿 件 关 于 对 《 深 圳 市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政 策 解 读 2 0 2 1 年 3 月 2 9 日 深 圳 市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《 深 圳 市 外 籍 “ 高 精 尖 缺 ” 人 才 认 定 标 准 ( 试 行 ) 》 的 通 知 B y 深 创 联 i n 人 才 政 策 , 通 知 公 告 各 有 关 单 位 : 为 加 大 引 进 外 籍 “ 高 精 尖 缺 ” 人 才 来 深 工 作 力 度 , 推 动 深 圳 高 质 量 发 展 , 我 委 制 定 了 《 深 圳 市 外 籍 “ 高 精 尖 缺 ” 人 才 认 定 标 准 ( 试 行 ) 》 。 现 予 印 发 , 请 遵 照 执 行 。 深 圳 市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2 0 2 1 年 3 月 2 4 日 深 圳 市 外 籍 “ 高 精 尖 缺 ” 人 才 认 定 标 准 ( 试 行 ) 为 加 大 引 进 外 籍 “ 高 精 尖 缺 ” 人 才 来 深 工 作 力 度 , 发 挥 人 才 优 势 , 推 动 深 圳 高 质 量 发 展 ,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《 深 圳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先 行 示 范 区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( 2 0 2 0 - 2 0 2 5 年 ) 》 及 首 批 授 权 事 项 清 单 的 要 求 , 参 照 《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外 国 人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制 度 的 通 知 》 ( 外 专 发 ﹝ 2 0 1 7 ﹞ 4 0 号 ) 中 对 《 外 国 人 来 华 工 作 分 类 标 准 ( 试 行 ) 》 外 国 高 端 人 才 ( A 类 ) 的 规 定 , 结 合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市 场 需 求 实 际 , 制 定 本 标 准 。 涉 及 审 发 外 国 高 端 人 才 确 认 函 , 办 理 R 字 签 证 的 审 批 权 限 、 申 请 材 料 、 办 理 流 程 等 事 项 , 根 据 《 外 国 人 才 签 证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》 ( 外 专 发 ﹝ 2 0 1 7 ﹞ 2 1 8 号 ) 、 《 科 技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下 放 外 国 高 端 人 才 确 认 函 审 发 权 限 的 通 知 》 ( 国 科 办 字 ﹝ 2 0 2 0 ﹞ 6 8 号 ) 等 规 定 执 行 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外 籍 人 员 可 以 认 定 为 “ 深 圳 市 外 籍 ‘ 高 精 尖 缺 ’ 人 才 ” : 一 、 入 选 国 内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的 经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、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同 意 的 副 省 级 以 上 人 才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( 以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“ 外 国 人 来 华 工 作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” 中 确 定 的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为 准 ) 的 入 选 者 。 二 、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的 专 业 成 就 认 定 标 准 的 1 .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、 提 名 者 ( 物 理 、 化 学 、 生 理 或 医 学 、 经 济 学 奖 ) 。 2 . 以 下 奖 项 获 得 者 : 美 国 国 家 科 学 奖 章 、 美 国 国 家 技 术 创 新 奖 章 ; 法 国 全 国 科 研 中 心 科 研 奖 章 ; 英 国 皇 家 金 质 奖 章 ; 科 普 利 奖 章 ; 图 灵 奖 ; 菲 尔 兹 奖 ; 沃 尔 夫 数 学 奖 ; 阿 贝 尔 奖 ; 拉 斯 克 奖 ; 克 拉 福 德 奖 ; 日 本 国 际 奖 ; 京 都 奖 ; 邵 逸 夫 奖 ; 著 名 建 筑 奖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) ; 著 名 设 计 奖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2 ) 。 3 . 中 国 科 学 院 或 者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、 国 际 性 科 学 院 或 工 程 院 院 士 、 外 国 国 家 科 学 院 或 者 工 程 院 院 士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3 ) 。 4 .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、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、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获 得 者 。 5 . “ 友 谊 勋 章 ” 、 中 国 政 府 友 谊 奖 获 得 者 。 6 . 担 任 过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( I S O ) 等 国 际 知 名 学 术 机 构 、 国 际 著 名 学 术 组 织 、 科 教 类 国 际 组 织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4 ) 主 席 或 者 副 主 席 、 秘 书 长 或 者 副 秘 书 长 、 委 员 、 会 员 、 理 事 的 。 7 . 各 国 国 立 研 究 所 或 者 国 家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人 、 高 级 研 究 员 。 8 . 各 国 政 府 、 港 澳 地 区 特 区 政 府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、 首 席 科 学 家 或 者 主 要 成 员 。 9 . 担 任 过 国 际 高 水 平 科 技 期 刊 ( J C R 一 、 二 区 ) 正 、 副 总 编 和 高 级 会 员 。 1 0 .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( 含 同 等 贡 献 作 者 ) 在 国 际 高 水 平 科 技 期 刊 ( 所 在 专 业 领 域 《 期 刊 引 用 报 告 》 J C R 一 、 二 区 ) 发 表 论 文 3 篇 。 1 1 . 曾 任 国 ( 境 )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( 以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“ 外 国 人 来 华 工 作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” 中 确 定 的 世 界 知 名 大 学 名 单 为 准 ) 中 层 以 上 管 理 职 务 或 者 聘 为 教 授 、 副 教 授 的 。 1 2 . 曾 任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5 ) 总 部 高 层 管 理 职 位 和 技 术 研 发 主 要 成 员 、 二 级 公 司 或 者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管 理 职 位 、 技 术 研 发 负 责 人 。 1 3 . 曾 在 国 际 著 名 金 融 机 构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6 ) 、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7 ) 、 国 际 著 名 咨 询 机 构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8 ) 高 层 管 理 职 位 任 职 。 1 4 . 世 界 著 名 音 乐 、 美 术 、 艺 术 学 院 校 长 、 副 校 长 及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9 ) 。 1 5 . 担 任 世 界 著 名 乐 团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0 ) 首 席 指 挥 和 声 部 演 奏 员 。 1 6 . 曾 在 世 界 著 名 歌 剧 院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1 ) 或 者 音 乐 厅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2 ) 以 个 人 专 场 出 演 的 艺 术 家 。 1 7 . 曾 获 著 名 文 学 奖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3 ) 、 著 名 电 影 、 电 视 、 戏 剧 奖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4 ) 、 著 名 音 乐 奖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5 ) 、 著 名 广 告 奖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6 ) 中 最 高 级 别 个 人 奖 项 及 国 际 著 名 艺 术 比 赛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7 ) 一 类 比 赛 大 奖 、 一 等 奖 或 二 类 比 赛 大 奖 个 人 奖 项 及 曾 担 任 过 以 上 奖 项 和 比 赛 的 评 委 。 1 8 . 奥 运 会 或 者 近 两 届 列 入 奥 运 会 项 目 的 世 界 杯 、 世 锦 赛 及 其 他 重 要 国 际 赛 事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8 ) 进 入 前 八 名 和 亚 运 会 或 者 近 两 届 列 入 亚 运 会 项 目 的 亚 洲 杯 、 亚 锦 赛 前 三 名 的 知 名 运 动 员 、 负 责 培 养 的 主 教 练 或 者 教 练 组 核 心 成 员 。 1 9 . 曾 在 外 国 政 府 机 构 担 任 部 长 级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、 在 著 名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非 政 府 组 织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1 9 ) 中 担 任 高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。 2 0 . 世 界 及 国 家 级 技 能 大 赛 获 奖 者 或 从 事 其 竞 赛 项 目 培 训 的 专 业 人 才 ; 持 有 国 际 通 用 最 高 等 级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我 国 高 级 技 师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。 2 1 . 国 际 大 科 学 计 划 、 大 科 学 工 程 的 负 责 人 、 首 席 科 学 家 或 主 要 成 员 。 2 2 . 广 东 省 、 深 圳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者 。 三 、 符 合 市 场 导 向 的 鼓 励 类 岗 位 需 求 的 1 . 中 央 所 属 企 业 及 二 级 子 公 司 、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全 球 或 者 地 区 总 部 ( 商 务 部 门 认 定 ) 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( 经 全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) 、 大 型 企 业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2 0 ) 、 中 国 5 0 0 强 企 业 、 独 角 兽 企 业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2 1 ) 、 国 家 专 精 特 新 “ 小 巨 人 ” 企 业 聘 用 的 具 有 高 级 管 理 或 者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。 2 . 在 国 家 实 验 室 , 广 东 省 实 验 室 , 国 家 、 广 东 省 和 深 圳 市 认 定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、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(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认 定 ) 、 工 程 实 验 室 (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认 定 ) 、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( 由 工 信 部 门 认 定 ) 、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( 由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) 、 临 床 医 学 研 究 中 心 ( 由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) 、 国 家 制 造 业 创 新 中 心 ( 由 工 信 部 门 认 定 ) 、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( 由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) 、 重 点 企 业 研 究 院 ( 由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) 及 地 方 技 术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(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、 工 信 部 门 认 定 ) 工 作 的 , 具 有 高 级 管 理 或 者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。 3 . 国 内 外 中 型 企 业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2 0 ) 聘 用 的 具 有 高 级 管 理 或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或 者 符 合 《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》 ( 2 0 2 0 年 版 ) 的 小 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聘 请 的 董 事 长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总 经 理 或 首 席 技 术 专 家 。 4 . 受 聘 担 任 高 等 院 校 、 科 研 机 构 高 层 以 上 管 理 职 务 或 者 副 教 授 、 副 研 究 员 及 职 业 院 校 聘 任 的 高 级 讲 师 、 高 级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。 5 . 国 内 三 甲 综 合 医 院 或 者 副 省 级 以 上 城 市 专 科 医 院 或 外 资 医 院 聘 任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或 者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。 6 . 国 内 一 流 乐 团 等 艺 术 团 体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2 2 ) 聘 用 的 首 席 指 挥 、 艺 术 总 监 及 首 席 演 奏 员 。 7 . 中 央 和 地 方 主 流 媒 体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2 3 ) 聘 任 的 总 编 、 副 总 编 、 首 席 播 音 员 、 资 深 主 持 人 、 策 划 主 管 、 版 面 设 计 主 管 等 具 有 高 级 管 理 或 者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。 8 . 国 家 级 、 省 级 运 动 队 或 者 在 本 市 注 册 、 冠 “ 深 圳 ” 队 名 且 参 加 全 国 最 高 级 别 职 业 联 赛 或 顶 尖 国 际 联 赛 的 俱 乐 部 聘 请 的 主 力 运 动 员 、 主 教 练 或 者 教 练 组 核 心 成 员 。 9 .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不 低 于 深 圳 上 年 度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6 倍 或 在 境 外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不 低 于 1 0 万 美 金 的 外 国 人 , 上 年 度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以 深 圳 市 统 计 局 公 布 为 准 。 1 0 . 由 深 圳 市 高 校 、 科 研 机 构 、 总 部 企 业 推 荐 的 存 在 中 长 期 科 研 合 作 或 者 教 学 合 作 关 系 的 外 国 专 家 。 四 、 属 于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的 1 . 以 拥 有 的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、 专 利 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出 资 , 连 续 三 年 投 资 情 况 稳 定 、 企 业 实 际 投 资 累 计 不 低 于 5 0 万 美 元 、 个 人 股 份 不 低 于 3 0 % 的 企 业 创 始 人 。 2 . 以 拥 有 的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、 专 利 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专 有 技 术 出 资 , 连 续 三 年 年 销 售 额 1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者 年 纳 税 额 1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企 业 董 事 长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总 经 理 或 者 首 席 技 术 专 家 。 3 . 列 入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创 新 企 业 清 单 或 者 科 创 职 业 清 单 的 单 位 聘 请 的 具 有 高 级 管 理 或 者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。 4 . 获 得 中 国 深 圳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专 业 赛 决 赛 、 行 业 决 赛 或 者 总 决 赛 一 、 二 、 三 等 奖 的 选 手 。 五 、 属 于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的 1 . 4 0 岁 以 下 在 国 ( 境 )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( 以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“ 外 国 人 来 华 工 作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” 中 确 定 的 世 界 知 名 大 学 名 单 为 准 ) 或 者 中 国 境 内 高 校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青 年 人 才 。 2 .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、 广 东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杰 出 青 年 项 目 、 深 圳 市 杰 出 青 年 基 础 研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。 3 . 近 五 年 毕 业 的 , 世 界 排 名 前 1 5 0 名 的 知 名 大 学 ( 见 成 就 标 准 说 明 2 4 ) 博 士 。 六 、 计 点 积 分 在 8 5 分 以 上 的 按 照 《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外 国 人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制 度 的 通 知 》 ( 外 专 发 ﹝ 2 0 1 7 ﹞ 4 0 号 ) 规 定 的 《 积 分 要 素 计 分 赋 值 表 ( 试 行 ) 》 要 求 , 计 点 积 分 在 8 5 分 以 上 。 七 、 经 市 有 关 部 门 推 荐 的 1 . 市 人 才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市 产 业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推 荐 , 并 向 市 科 技 创 新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推 荐 函 的 外 籍 人 才 。 2 . 前 海 管 理 局 根 据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认 定 , 并 向 市 科 技 创 新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推 荐 函 的 投 资 管 理 专 才 、 金 融 科 技 专 才 、 人 工 智 能 ( A I ) 工 程 师 、 电 子 材 料 专 才 、 国 际 贸 易 及 商 务 运 营 专 才 、 科 技 创 新 高 管 。 本 标 准 自 2 0 2 1 年 4 月 6 起 实 施 , 试 行 有 效 期 三 年 。 附 件 : 1 . 成 就 认 定 标 准 说 明 2 . 积 分 要 素 计 分 赋 值 表 ( 试 行 ) 附 件 下 载 附 件 1 : 成 就 认 定 标 准 说 明 . p d f 附 件 2 : 积 分 要 素 计 分 赋 值 表 ( 试 行 ) . p d f 相 关 稿 件 《 深 圳 市 外 籍 “ 高 精 尖 缺 ” 人 才 认 定 标 准 ( 试 行 ) 》 政 策 解 读 2 0 2 1 年 3 月 2 5 日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( 修 订 版 ) 的 通 知 ( 附 政 策 解 读 链 接 ) B y 深 创 联 i n 创 业 创 新 , 通 知 公 告 T a g 深 圳 市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, 市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, 各 有 关 单 位 : 《 深 圳 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( 修 订 版 ) 》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,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,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。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, 请 径 向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反 映 。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 0 2 1 年 2 月 7 日 深 圳 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( 修 订 版 )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创 新 型 产 业 的 支 持 力 度 , 强 化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规 范 管 理 ,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, 是 指 为 满 足 创 新 型 企 业 和 机 构 的 空 间 需 求 , 由 政 府 主 导 并 按 本 办 法 出 租 或 出 售 的 政 策 性 产 业 用 房 , 包 括 办 公 用 房 、 研 发 用 房 、 工 业 厂 房 等 。 第 三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遵 循 政 府 主 导 、 市 区 联 动 、 企 业 参 与 的 原 则 。 第 四 条 市 政 府 成 立 由 市 领 导 任 组 长 ,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科 技 创 新 委 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、 司 法 局 、 财 政 局 、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、 住 房 建 设 局 、 交 通 运 输 局 、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体 育 局 、 国 资 委 、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局 、 前 海 管 理 局 、 各 区 政 府 ( 含 新 区 、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管 理 机 构 , 下 同 ) 等 单 位 为 成 员 的 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建 设 和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(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) ,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: 协 调 、 解 决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相 关 政 策 落 实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; 组 织 监 督 检 查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。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。 市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、 各 区 政 府 为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主 体 (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主 体 ) , 负 责 管 辖 区 域 内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筹 集 建 设 、 运 营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。 市 国 资 部 门 负 责 督 促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在 管 理 主 体 的 指 导 下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。 市 政 府 对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管 理 主 体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市 、 区 财 政 投 资 建 设 、 购 买 、 统 租 或 接 受 的 无 偿 移 交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, 其 管 理 主 体 可 指 定 相 关 部 门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;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、 购 买 或 统 租 的 , 由 管 理 主 体 委 托 、 指 导 和 监 督 国 有 企 业 进 行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。 第 二 章 筹 建 移 交 第 五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筹 建 : ( 一 ) 行 政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及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、 购 买 或 统 租 ; ( 二 ) 企 业 通 过 招 标 、 拍 卖 、 挂 牌 方 式 取 得 工 业 及 其 他 产 业 用 地 使 用 权 , 建 成 后 按 一 定 比 例 移 交 给 政 府 ; ( 三 ) 在 城 市 更 新 、 产 业 用 地 提 高 容 积 率 及 其 他 土 地 规 划 调 整 项 目 中 按 一 定 比 例 配 建 ; ( 四 ) 经 管 理 主 体 认 可 的 其 他 筹 建 方 式 。 以 下 情 形 必 须 纳 入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: ( 一 ) 以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方 式 筹 建 并 通 过 划 拨 及 协 议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建 设 的 ; ( 二 ) 以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方 式 筹 建 并 通 过 划 拨 及 协 议 出 让 以 外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土 地 , 在 土 地 供 应 文 件 、 租 售 合 同 等 文 件 中 明 确 纳 入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的 ; ( 三 ) 以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、 三 、 四 项 方 式 筹 建 的 。 第 六 条 建 设 、 购 买 、 统 租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: ( 一 ) 市 政 府 及 市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为 市 财 政 ; ( 二 ) 各 区 政 府 及 区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为 区 财 政 ; ( 三 ) 国 有 企 业 来 源 为 企 业 自 筹 。 可 探 索 设 立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共 同 参 与 的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解 决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筹 建 资 金 来 源 。 第 七 条 新 供 应 土 地 、 城 市 更 新 及 产 业 用 地 提 高 容 积 率 配 建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, 原 则 上 应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, 并 在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中 明 确 无 偿 移 交 条 款 , 具 体 工 作 由 管 理 主 体 开 展 。 土 地 竞 得 者 或 城 市 更 新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应 在 签 订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前 与 管 理 主 体 签 订 项 目 监 管 协 议 书 , 监 管 协 议 书 应 明 确 项 目 设 计 要 求 、 建 设 标 准 、 产 权 限 制 、 建 设 工 期 、 无 偿 且 无 条 件 移 交 给 政 府 的 建 筑 面 积 、 设 计 建 设 方 案 、 装 修 标 准 、 交 付 方 式 、 交 付 时 间 、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, 具 体 交 付 楼 层 及 户 型 应 在 项 目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签 订 之 后 、 预 售 之 前 签 订 项 目 监 管 协 议 书 补 充 协 议 进 行 明 确 。 土 地 竞 买 人 ( 竞 标 人 ) 递 交 书 面 竞 买 、 投 标 申 请 或 城 市 更 新 项 目 拆 除 范 围 单 一 主 体 申 请 实 施 主 体 资 格 确 认 时 , 须 一 并 提 交 建 设 和 管 理 承 诺 书 , 确 保 按 照 项 目 监 管 协 议 书 相 关 要 求 组 织 开 发 建 设 。 第 八 条 在 城 市 更 新 或 产 业 用 地 提 高 容 积 率 中 配 建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配 建 比 例 , 依 据 深 圳 市 城 市 更 新 、 产 业 用 地 容 积 率 调 整 及 土 地 出 让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; 其 他 土 地 规 划 调 整 项 目 中 配 建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配 建 比 例 ,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各 类 项 目 配 建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, 应 与 所 在 项 目 的 其 他 产 业 空 间 整 体 规 划 、 同 步 建 设 、 同 步 交 付 , 共 同 使 用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, 享 受 同 等 服 务 。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在 配 建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与 其 他 产 业 空 间 之 间 设 置 围 墙 等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, 也 不 得 有 其 他 类 似 的 隔 离 性 措 施 等 。 对 于 在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和 其 他 产 业 空 间 之 间 设 置 围 墙 或 类 似 隔 离 措 施 , 造 成 公 共 配 套 不 能 共 同 使 用 , 经 核 实 不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的 ,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。 第 九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主 体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及 会 计 账 务 处 理 , 产 权 登 记 所 需 税 费 由 市 、 区 财 政 依 管 理 主 体 申 请 在 年 度 单 位 预 算 中 支 出 。 第 十 条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面 积 免 缴 地 价 , 不 计 入 项 目 可 售 面 积 , 不 占 用 项 目 可 分 割 转 让 比 例 。 第 三 章 运 营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政 府 产 权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原 则 上 只 能 用 于 出 租 , 如 确 有 出 售 必 要 , 市 财 政 投 资 建 设 、 购 买 的 需 报 请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, 区 财 政 投 资 建 设 、 购 买 的 需 报 请 区 政 府 批 准 。 国 有 企 业 建 设 、 购 买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, 坚 持 以 租 为 主 、 租 售 并 举 的 配 置 原 则 , 出 租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5 0 % 。 第 十 二 条 管 理 主 体 结 合 产 业 发 展 及 产 业 用 房 实 际 情 况 , 在 本 办 法 的 指 导 下 拟 定 实 施 细 则 ,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并 按 规 定 颁 布 实 施 。 实 施 细 则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管 辖 区 域 内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、 准 入 门 槛 、 申 报 受 理 流 程 、 审 核 程 序 、 调 剂 退 出 机 制 、 租 售 价 格 确 定 及 收 入 上 缴 机 制 等 。 第 十 三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租 金 价 格 参 考 市 ( 区 ) 房 屋 租 赁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同 片 区 同 档 次 市 ( 区 ) 产 业 用 房 租 金 参 考 价 格 , 租 金 价 格 原 则 上 应 比 参 考 价 格 优 惠 3 0 % - 7 0 % , 由 管 理 主 体 每 年 发 布 一 次 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出 售 价 格 参 考 同 片 区 同 档 次 产 业 用 房 并 给 予 一 定 优 惠 , 但 最 低 不 得 低 于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成 本 价 。 出 售 价 格 由 管 理 主 体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评 估 确 定 。 第 十 四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产 生 的 收 益 权 属 按 产 权 归 属 确 定 。 政 府 产 权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实 行 “ 收 支 两 条 线 ” 管 理 , 租 金 收 入 应 按 照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上 缴 市 、 区 财 政 。 管 理 主 体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, 按 月 、 季 度 或 按 年 收 缴 租 金 , 也 可 探 索 以 租 金 入 股 等 方 式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发 展 。 第 十 五 条 入 驻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单 位 , 原 则 上 应 为 从 事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、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、 数 字 经 济 、 生 物 医 药 、 新 材 料 、 海 洋 经 济 、 绿 色 低 碳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, 拥 有 较 强 科 技 创 新 实 力 和 先 进 自 主 技 术 成 果 的 成 长 型 企 业 和 科 研 机 构 , 或 为 上 述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企 业 和 机 构 。 具 体 领 域 和 条 件 可 由 管 理 主 体 依 据 自 身 情 况 在 实 施 细 则 中 予 以 明 确 。 第 十 六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入 驻 及 配 置 标 准 可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确 定 : ( 一 ) 单 位 所 属 行 业 类 别 ; ( 二 )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要 求 , 包 括 资 产 规 模 或 销 售 规 模 、 纳 税 额 、 人 员 规 模 、 研 发 投 入 、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情 况 等 ; ( 三 ) 项 目 基 本 要 求 , 包 括 产 出 强 度 、 纳 税 强 度 等 ; ( 四 ) 能 耗 、 环 境 保 护 、 安 全 生 产 等 要 求 ; ( 五 ) 使 用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或 核 定 依 据 ; ( 六 ) 单 位 在 我 市 已 有 产 业 用 地 用 房 情 况 ; ( 七 ) 管 理 主 体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。 第 十 七 条 各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应 将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房 源 信 息 录 入 市 产 业 用 房 供 需 服 务 平 台 , 并 统 一 通 过 服 务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租 售 信 息 ,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通 过 服 务 平 台 向 各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租 用 、 购 买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。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租 售 公 告 截 止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单 位 的 准 入 资 质 审 查 , 申 请 购 买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, 同 时 报 管 理 主 体 审 批 。 审 查 、 审 批 结 果 通 过 服 务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示 ,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。 公 示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妥 善 处 理 后 办 理 相 关 租 售 手 续 , 并 通 过 服 务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布 租 售 结 果 。 重 点 项 目 或 重 要 机 构 的 用 房 需 求 , 经 管 理 主 体 批 准 后 , 可 适 当 简 化 流 程 , 但 必 须 通 过 服 务 平 台 受 理 。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购 买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, 管 理 主 体 应 与 其 签 订 产 业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, 产 业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产 业 准 入 条 件 、 产 出 效 率 、 企 业 贡 献 、 节 能 环 保 、 退 出 机 制 、 违 约 责 任 、 转 租 转 售 限 制 、 履 行 情 况 核 查 等 相 关 条 款 。 管 理 主 体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决 定 是 否 与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租 赁 单 位 签 订 产 业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。 第 十 九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原 则 上 限 定 自 用 。 购 买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单 位 确 需 转 让 的 , 可 向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由 原 所 有 人 回 购 其 名 下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, 申 请 回 购 时 应 累 计 达 到 产 业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各 项 指 标 要 求 , 回 购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原 销 售 价 格 。 第 二 十 条 单 位 租 用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不 少 于 1 年 , 不 超 过 5 年 ,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距 离 合 同 到 期 6 个 月 和 3 个 月 时 , 分 别 告 知 承 租 单 位 。 如 单 位 需 继 续 租 用 , 应 协 助 单 位 及 时 办 理 续 约 申 请 ,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审 查 单 位 续 租 资 格 ,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办 理 续 租 手 续 , 每 个 单 位 续 租 次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次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承 租 单 位 因 技 术 升 级 、 规 模 扩 张 等 原 因 需 扩 大 租 赁 规 模 或 变 更 租 赁 地 址 的 , 可 向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换 租 或 扩 租 申 请 ,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方 可 换 租 或 扩 租 , 其 结 果 应 通 过 市 产 业 用 房 供 需 服 务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入 驻 单 位 不 得 有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、 伪 造 有 关 证 明 等 骗 租 骗 购 行 为 。 承 租 单 位 不 得 有 擅 自 转 租 、 分 租 、 改 变 其 原 有 使 用 功 能 等 不 按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行 为 。 购 买 单 位 不 得 有 擅 自 转 售 、 抵 押 、 改 变 其 原 有 使 用 功 能 等 不 按 出 售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的 行 为 。 未 经 管 理 主 体 批 准 , 入 驻 单 位 不 得 开 展 孵 化 器 、 创 客 、 共 享 办 公 等 引 入 第 三 方 的 业 务 。 本 条 相 关 权 责 应 在 租 赁 、 出 售 合 同 及 产 业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等 文 件 中 进 行 明 确 约 定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应 对 入 驻 单 位 日 常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, 发 现 入 驻 单 位 存 在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列 行 为 及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, 可 依 法 采 取 取 消 单 位 入 驻 资 格 、 终 止 租 赁 合 同 、 提 前 回 购 房 产 、 追 缴 优 惠 租 金 ( 售 价 ) 等 措 施 , 若 入 驻 单 位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的 , 将 相 关 信 息 依 法 纳 入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管 理 主 体 应 组 织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对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入 驻 单 位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、 产 业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等 开 展 定 期 检 查 和 随 机 抽 查 , 并 开 通 举 报 渠 道 , 及 时 通 过 市 产 业 用 房 供 需 服 务 平 台 公 布 检 查 结 果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产 业 用 房 供 需 服 务 平 台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各 管 理 主 体 及 区 政 府 , 对 全 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需 求 、 供 给 、 空 间 分 布 等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, 形 成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动 态 使 用 情 况 及 新 增 供 应 计 划 每 年 报 市 政 府 , 并 分 送 各 区 、 各 有 关 部 门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会 同 市 产 业 用 房 供 需 服 务 平 台 主 管 部 门 对 各 管 理 主 体 和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年 度 考 核 , 对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予 以 通 报 , 对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瞒 报 、 漏 报 或 不 按 规 定 通 过 供 需 服 务 平 台 公 开 、 透 明 开 展 工 作 的 , 经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查 实 后 报 领 导 小 组 ,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。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前 ( 含 当 日 ) , 土 地 招 拍 挂 出 让 项 目 及 城 市 更 新 单 元 规 划 已 批 复 的 , 或 更 新 单 元 规 划 未 批 复 但 已 经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区 政 府 审 议 通 过 并 完 成 公 示 或 正 在 公 示 的 , 其 配 建 的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, 在 相 关 文 件 、 合 同 、 协 议 中 约 定 由 政 府 回 购 的 , 建 成 后 由 政 府 回 购 , 回 购 部 分 免 缴 地 价 , 回 购 价 格 按 相 关 文 件 、 合 同 、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价 格 计 算 。 未 明 确 约 定 回 购 价 格 的 , 参 照 以 下 方 案 计 算 : 根 据 市 住 房 建 设 部 门 发 布 的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指 数 核 算 建 安 工 程 参 考 价 ,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指 数 取 竣 工 验 收 前 1 2 个 月 造 价 指 数 平 均 值 。 政 府 回 购 价 格 按 经 核 算 的 建 安 工 程 参 考 价 的 1 . 1 倍 执 行 , 并 由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机 构 确 认 。 产 业 用 地 提 升 容 积 率 项 目 , 在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前 ( 含 当 日 ) 已 发 布 的 土 地 出 让 公 告 、 签 订 的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、 产 业 监 管 协 议 等 文 件 中 明 确 约 定 了 项 目 配 建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由 政 府 回 购 的 , 建 成 后 由 政 府 回 购 , 回 购 部 分 免 缴 地 价 , 回 购 价 格 按 相 关 文 件 、 合 同 、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价 格 计 算 。 未 明 确 约 定 回 购 价 格 的 , 参 照 以 下 方 案 计 算 : 以 2 0 1 6 年 3 月 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发 布 《 深 圳 市 各 类 物 业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总 造 价 标 准 》 ( 深 建 规 〔 2 0 1 6 〕 2 号 ) 的 造 价 标 准 为 基 准 价 , 以 发 布 当 月 ( 2 0 1 6 年 3 月 ) 为 基 期 , 以 项 目 取 得 规 划 验 收 合 格 证 当 月 为 计 算 期 , 依 照 市 住 房 建 设 部 门 发 布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指 数 对 基 准 价 进 行 调 整 ,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指 数 取 规 划 验 收 前 1 2 个 月 造 价 指 数 平 均 值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深 汕 特 别 合 作 区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解 释 。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2 1 年 2 月 8 日 起 实 施 , 有 效 期 5 年 。 《 深 圳 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》 ( 深 府 办 〔 2 0 1 6 〕 3 号 ) 同 时 废 止 。 相 关 稿 件 《 深 圳 市 创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( 修 订 版 ) 》 政 策 解 读 联 系 我 们 秘 书 处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南 七 道 2 号 深 圳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大 楼 A 1 4 0 1 微 信 公 众 号 : S E I F C H I N A 电 邮 : r e g A T s e i f . o r g . c n 人 才 驿 站 ( 南 山 ) 南 山 区 白 石 路 生 态 科 技 园 9 B 三 楼 人 才 会 客 厅 联 合 创 新 中 心 南 山 区 大 冲 一 路 华 润 置 地 大 厦 E 座 润 加 速 创 业 服 务 空 间 南 山 区 白 石 路 生 态 科 技 园 1 0 A 四 楼 博 士 后 在 线 创 业 基 地 合 作 伙 伴 润 加 速 ( 深 圳 ) 创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博 士 后 在 线 ( 深 圳 ) 云 计 算 有 限 公 司 南 方 人 才 创 业 基 金 ( 深 圳 )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 容 标 签 人 才 交 流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政 策 光 明 区 创 新 创 业 创 新 大 讲 堂 前 海 前 海 区 南 山 区 博 士 工 作 站 坪 山 区 宝 安 区 市 级 广 东 省 比 赛 通 知 活 动 通 知 海 智 工 作 站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福 田 区 精 选 服 务 罗 湖 区 资 助 政 策 院 士 工 作 站 项 目 合 作 项 目 申 报 龙 华 区 龙 岗 区 深 圳 市 创 业 创 新 联 合 会 © 2 0 1 9 2 0 2 3 | 粤 I C P 备 1 9 1 0 1 7 4 8 号 粤 公 网 安 备 4 4 0 3 0 5 0 2 0 0 4 4 4 9 号
站点概括关于www.seif.org.cn说明:
www.seif.org.cn由网友主动性提交被0401导航库整理收录的,0401导航库仅提供www.seif.org.cn的基础信息并免费向大众网友展示,www.seif.org.cn的是IP地址:111.230.192.227 [中国广东广州 腾讯云],www.seif.org.cn的百度权重为0、百度手机权重为0、百度收录为0条、360收录为0条、搜狗收录为0条、谷歌收录为0条、百度来访流量大约在-之间、百度手机端来访流量大约在-之间、www.seif.org.cn的备案号是粤ICP备19101748号、备案人叫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、被百度收录的关键词有0个、手机端关键词有0个、该站点迄今为止已经创建5年7个月22天。
内容声明:1、本站收录的内容来源于大数据收集,版权归原网站所有!
2、本站收录的内容若侵害到您的利益,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!
3、本站不接受违规信息,如您发现违规内容,请联系我们进行清除处理!
4、本文地址:https://www.dhk0401.com/kejidh/262076.html,复制请保留版权链接!
在线厂房网是中西部地区免费厂房信息发布平台,业务涉及厂房出租、出售,个人厂房出租、出售,钢结构厂房出租、出售,仓库出售以及协助环评、排污许可办理,同时汇聚大量的工业园厂房出租、出售信息,其中包括工业园出租、出售以及厂房装修、升级改造等,为业主提供免费发布求租、招租、转让信息提供方便,信息量覆盖30个省市地区,真正实现一指观天下!
该站暂未设置description...
上海注册公司-财务代理记账-公司变更-注销公司-注册食品公司[上海汇东]_上海汇东企业服务有限公司
上海汇东企业服务是专业从事代理上海注册公司,食品公司注册,上海公司变更及注销公司,上海财务代理及税收筹划,增资验资,牌照转让,商标注册,等各类服务的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。
该站暂未设置description...
乐启生医疗是以中医肿瘤治疗的专科特色门诊,集合国内名中医专家、三甲医院医疗资源为癌症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。
金程桩基工程是一家以钢板桩为主的施工、设备出租的企业,公司凭借科学的理念和坚定的诚信,历经多年的倾身实践和辛勤开拓,服务项目可分拉森钢板桩、水陆围堰止水桩、市政水利工程、拉森挡土钢板桩等。
哈尔滨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,哈尔滨厨师培训学校,哈尔滨西点培训学校,哈尔滨西餐培训学校,
烹饪,厨师厨师,新东方烹饪,哈尔滨厨师,烘焙西餐西点培训,新东方厨师,蛋糕培训学校,哈尔滨厨师,哈尔滨新东方烹饪学校,哈尔滨烹饪,电话:045188015581
本公司主要研发销售连接器、连接器线束、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,一切以客户的需求为根本,满足客户的使用需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