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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南 京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, 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, 南 京 劳 动 合 同 律 师 T o g g l e 首 页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纠 纷 劳 动 仲 裁 经 济 补 偿 违 约 赔 偿 劳 动 工 伤 联 系 我 们 南 京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,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。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实 体 、 程 序 上 的 限 定 条 件 , 只 要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, 内 容 、 形 式 、 程 序 不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、 强 制 性 规 定 即 可 。 详 情 南 京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, 仲 裁 申 请 书 1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,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。 2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,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。 详 情 南 京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, 合 同 违 约 如 何 赔 偿 首 先 , 在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时 ,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正 义 的 焦 点 进 行 协 商 , 在 自 愿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一 致 , 这 样 , 对 双 方 来 说 都 是 一 种 高 效 便 捷 的 方 式 。 详 情 南 京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一 种 是 违 反 已 经 履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。 这 时 劳 动 关 系 已 建 立 ,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, 就 要 按 照 本 法 的 规 定 承 担 违 法 责 任 , 如 本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: “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, 应 劳 动 合 同 必 需 商 定 的 事 项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, 仲 裁 申 请 书 1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,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。 2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,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。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, 合 同 违 约 如 何 赔 偿 首 先 , 在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时 ,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正 义 的 焦 点 进 行 协 商 , 在 自 愿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一 致 , 这 样 , 对 双 方 来 说 都 是 一 种 高 效 便 捷 的 方 式 。 没 签 合 同 被 辞 退 , 擅 自 退 庭 法 院 没 签 合 同 被 辞 退 , 擅 自 退 庭 法 院 不 受 理 , 试 用 期 可 以 不 签 劳 动 合 同 吗 ?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, 试 用 期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为 相 互 了 解 、 选 择 的 考 察 期 , 一 般 适 用 初 次 就 业 或 再 次 就 业 时 改 变 劳 动 岗 位 或 工 种 南 京 劳 动 仲 裁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法 律 在 线 咨 询 , 南 京 知 名 律 师 1 、 即 时 解 除 的 情 形 1 )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、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; 2 )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、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。 关 于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举 证 责 任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赔 偿 , 南 京 知 名 律 师 “ 谁 主 张 , 谁 举 证 ” , 在 任 何 诉 讼 、 仲 裁 中 , 最 重 要 的 莫 过 于 证 据 了 , 它 是 判 定 结 果 的 依 据 ,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也 不 例 外 , 但 与 其 它 民 事 案 件 相 比 劳 动 争 议 有 一 定 的 南 京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南 京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,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, 南 京 知 名 律 师 劳 动 合 同 的 效 力 就 是 劳 动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的 约 束 力 根 据 本 条 的 规 定 ,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,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规 南 京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, 在 线 律 师 解 答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起 始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时 间 , 或 者 说 是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时 段 。 根 据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第 1 2 条 的 规 定 ,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分 为 下 列 三 种 所 有 经 济 补 偿 违 约 赔 偿 劳 动 工 伤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要 求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遵 循 什 么 原 则 那 些 是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? 什 么 是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款 ?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注 意 事 项 是 哪 些 ?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注 意 事 项 劳 动 仲 裁 根 据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的 规 定 ,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分 为 三 种 : 固 定 期 限 、 无 固 定 期 限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。 1 、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。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所 订 立 的 劳 动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,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” 。 根 据 《 关 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》 劳 办 发 [ 1 9 9 5 ] 3 2 4 号 ) , 书 面 通 知 “ 既 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程 序 , 也 是 解 除 劳 动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应 注 意 什 么 ? 在 线 律 师 解 答 , 法 律 在 线 咨 询 《 劳 动 法 》 第 3 2 条 规 定 : 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: 一 )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; 二 )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、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仲 裁 , 律 师 事 务 所 我 国 劳 动 法 在 规 定 企 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时 , 就 劳 动 者 有 过 错 和 劳 动 者 无 过 错 两 种 情 况 作 了 不 同 的 规 定 。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,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。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要 哪 些 条 件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,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?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: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,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。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,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。 变 更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, 应 当 采 用 什 么 形 式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 协 商 解 除 经 济 补 偿 金 = 工 作 年 限 × 月 工 资 ( 超 过 1 2 年 的 , 按 1 2 年 算 ) 2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解 除 经 济 补 偿 金 = 工 作 年 限 × 月 工 资 + 医 疗 补 助 费 ( 不 低 于 6 个 月 工 资 , 重 病 加 5 0 % , 绝 症 加 1 0 0 % ) 怎 样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_ 南 京 劳 动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后 再 决 定 该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续 签 以 及 按 照 什 么 劳 动 条 件 进 行 续 签 。 用 人 单 位 在 评 估 时 应 考 虑 如 下 因 素 , 比 如 ,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年 限 可 能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需 要 签 订 劳 南 京 好 律 师 , 网 上 法 律 咨 询 第 一 ,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规 定 ,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,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。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,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,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。 申 请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注 意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后 ,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, 还 可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。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一 样 , 应 坚 持 平 等 自 愿 、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,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的 规 定 。 根 据 《 天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怎 么 办 ? 《 劳 动 法 》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均 未 涉 及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,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如 何 操 作 ? 期 限 届 满 当 日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, 期 满 日 前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, 还 是 期 满 日 后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?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违 约 赔 偿 南 京 好 律 师 , 在 线 律 师 解 答 ? 一 般 没 有 什 么 要 求 , 如 果 是 新 进 单 位 的 , 那 么 可 能 会 需 要 你 带 上 身 份 证 , 如 果 是 续 签 合 同 的 , 一 般 只 要 带 上 工 作 证 就 可 以 了 劳 动 工 伤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需 赔 双 倍 工 资 。 根 据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: “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,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” 。 因 此 企 2 0 1 7 0 9 1 8 公 司 强 迫 员 工 辞 职 该 怎 么 办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, 合 同 违 约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: ( 一 )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; ( 二 )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向 劳 2 0 1 7 0 9 1 8 员 工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要 对 单 位 进 《 违 反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》 第 四 条 规 定 : “ 劳 动 者 违 反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, 对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, 劳 动 者 应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下 列 损 失 2 0 1 7 0 9 1 8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规 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和 工 资 标 准 来 计 算 具 体 金 额 公 式 为 : 经 济 补 偿 金 = 工 作 年 限 × 月 工 资 工 作 年 限 的 计 算 标 准 是 :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,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劳 动 合 同 0 9 1 8 签 劳 动 合 同 后 可 以 辞 职 吗 ? 0 9 1 8 未 签 订 合 同 主 动 辞 职 劳 动 0 9 1 8 什 么 情 况 下 员 工 可 随 时 辞 职 0 9 1 8 公 司 开 除 员 工 需 要 赔 偿 吗 ?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原 则 包 括 哪 些 ? _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什 么 _ 劳 动 纠 纷 1 0 3 0 南 京 工 伤 律 师 0 9 1 8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怎 么 办 ? 0 9 1 8 什 么 是 劳 动 合 同 与 雇 佣 合 同 ? 0 9 1 8 如 何 解 除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有 哪 些 ? 0 9 1 8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应 该 具 备 的 条 件 劳 动 仲 裁 1 0 2 4 南 京 买 卖 合 同 律 师 咨 询 0 9 1 8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可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金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不 续 签 有 补 偿 吗 ? 1 2 0 1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不 续 签 需 要 怎 么 赔 0 9 1 8 公 司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补 偿 多 少 钱 经 济 补 偿 0 9 1 8 合 同 纠 纷 当 事 人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证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有 哪 些 ? 0 9 1 8 员 工 拒 签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法 律 后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法 定 解 除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的 规 定 ? 0 9 1 8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的 法 律 规 定 有 哪 联 系 我 们 南 京 韦 雪 萍 律 师 , 擅 长 于 劳 动 案 件 处 理 , 致 力 于 劳 动 案 件 的 研 究 , 拥 有 深 厚 的 法 学 功 底 , 兼 具 丰 富 的 法 律 实 践 经 验 , 其 专 业 技 能 精 湛 、 案 件 代 理 高 度 负 责 、 极 高 的 胜 诉 率 赢 得 了 行 业 内 的 良 好 口 碑 。 我 公 司 始 终 本 着 “ 至 诚 奉 献 、 以 质 求 信 ” 的 宗 旨 , 秉 持 诚 信 · 专 业 · 服 务 的 企 业 精 神 , 本 公 司 维 修 电 话 : 0 2 5 8 5 5 5 2 1 1 0 我 在 这 儿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上 元 大 街 3 2 7 号 手 机 : 1 8 0 6 1 6 8 7 1 3 2 邮 件 : 5 5 4 0 1 8 9 5 8 @ q q . c o m 发 送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1 7 . 南 京 奥 瑞 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. 网 站 备 案 号 : 苏 I C P 备 1 7 0 3 7 2 9 3 号 1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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