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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上 海 物 流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首 页 轮 播 图 通 知 公 告 行 业 新 闻 协 会 介 绍 物 流 学 会 政 策 标 准 公 告 公 示 评 价 认 证 会 员 服 务 信 用 平 台 相 关 链 接 公 告 : 关 于 物 流 服 务 师 等 级 认 定 2 0 2 4 年 度 评 价 考 核 费 用 的 公 示 要 点 新 闻 会 展 信 息 信 用 平 台 [ f i e l d : t y p e n a m e / ] 培 训 “ 充 电 “ “ 蓄 能 ” 备 考 协 会 社 会 化 评 价 机 构 组 织 物 流 服 务 师 . . . 协 会 召 开 “ 上 海 市 物 流 行 业 涉 税 虚 开 风 险 提 示 与 合 规 指 引 发 布 会 ” 第 七 届 中 国 ( 合 肥 ) 物 流 与 供 应 链 金 融 创 新 发 展 大 会 暨 3 7 届 物 流 企 . . . 致 敬 , 每 一 位 为 梦 想 步 履 不 停 的 劳 动 者 ! 学 讲 话 精 神 谋 发 展 之 道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. . . “ 领 悟 习 总 书 记 讲 话 精 神 推 进 物 流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” 协 会 举 行 . . .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召 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暨 党 的 建 设 工 . . . 2 0 2 2 上 海 国 际 快 递 物 流 产 业 博 览 会 共 建 新 通 道 唱 响 双 城 记 , 2 0 2 1 重 庆 物 博 会 开 幕 在 即 亚 洲 物 流 双 年 展 5 月 上 海 举 行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物 流 峰 会 同 期 召 开 我 是 内 容 测 试 的 呀 B B B 及 以 上 信 用 等 级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( 三 )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( 二 )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( 一 ) 信 用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( 五 ) 信 用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( 四 ) 用 户 登 录 用 户 名 : 密 码 : 验 证 码 : 登 录 注 册 行 业 资 讯 政 策 法 规 在 线 咨 询 2 0 2 4 年 上 海 市 物 流 服 务 师 社 会 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认 定 有 关 操 作 事 项 的 通 知 物 流 服 务 师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认 定 考 核 指 导 手 册 ( 包 含 上 网 文 件 )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关 于 开 展 2 0 2 3 年 上 海 市 物 流 服 务 师 社 会 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认 定 有 关 操 作 事 项 的 通 知 《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— — 物 流 服 务 师 ( 2 0 2 0 年 版 ) 》 希 杰 荣 庆 物 流 2 0 1 9 年 度 全 国 运 输 承 运 商 招 标 公 告 上 海 划 定 智 能 网 联 汽 车 第 一 阶 段 测 试 道 路 、 发 放 全 国 首 批 测 试 号 牌 上 海 市 物 流 学 会 九 届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许 国 良 当 选 会 长 福 建 省 政 府 出 台 行 动 方 案 促 跨 境 电 商 发 展 快 递 业 获 利 好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加 快 培 育 经 济 新 动 力 的 意 见 商 务 部 等 1 0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《 全 国 流 通 节 点 城 市 布 局 规 划 ( 2 0 1 5 2 0 2 0 年 ) 》 国 家 邮 政 局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邮 政 业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积 极 推 进 供 应 链 创 新 与 应 用 的 指 导 意 见 商 务 部 等 1 0 部 门 关 于 推 广 标 准 托 盘 发 展 单 元 化 物 流 的 意 见 商 务 部 等 8 部 门 关 于 开 展 供 应 链 创 新 与 应 用 试 点 的 通 知 申 请 入 会 如 你 需 要 申 请 入 会 , 请 点 击 下 载 申 请 入 会 文 档 , 并 上 传 文 档 , 在 到 会 员 服 务 — 申 请 入 会 注 册 会 员 ; 下 载 入 会 文 档 发 送 入 会 资 料 [ f i e l d : i m a g e / ] 协 会 简 介 M O R E +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( s h a n g h a i l o g i s t i c s a s s o c i a t i o n ) 成 立 于 2 0 0 7 年 4 月 2 5 日 , 是 在 1 9 9 3 年 3 月 成 立 的 原 上 海 物 资 流 通 行 业 协 会 的 基 础 上 , 经 过 拓 展 功 能 , 资 源 整 合 , 扩 大 行 业 覆 盖 面 后 重 新 组 建 的 。 成 立 大 会 上 , 时 任 市 政 协 主 席 蒋 以 任 、 副 市 长 胡 延 照 、 市 经 委 主 任 王 坚 等 领 导 莅 临 大 会 并 为 协 会 揭 牌 。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是 上 海 市 推 进 现 代 物 流 发 展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; 全 国 物 流 行 业 劳 动 模 范 、 先 进 集 体 和 全 国 先 进 物 流 企 业 推 荐 评 选 组 织 工 作 的 牵 头 部 门 ; 上 海 地 区 国 家 标 准 A 级 物 流 企 业 、 星 级 冷 链 物 流 企 业 、 质 押 监 管 仓 储 企 业 、 网 络 货 运 平 台 企 业 、 商 品 现 货 电 子 交 易 市 场 、 供 应 链 服 务 企 业 评 估 的 唯 一 机 构 ; 长 三 角 现 代 物 流 联 席 会 议 和 合 作 联 盟 的 发 起 和 组 织 单 位 ; 上 海 市 物 流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合 作 联 盟 的 发 起 和 成 员 单 位 ; 中 国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等 级 5 A 级 协 会 ; 首 家 上 海 市 先 进 行 业 协 会 。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由 上 海 物 流 企 事 业 单 位 自 愿 组 建 、 跨 部 门 、 跨 所 有 制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团 法 人 。 协 会 会 员 包 括 本 市 港 口 、 铁 路 、 航 空 货 运 、 公 路 干 线 和 水 运 等 大 . . . 分 支 机 构 M O R E + 绿 色 仓 储 服 务 分 会 冷 链 分 会 产 教 融 合 专 业 委 员 会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分 会 供 应 链 管 理 分 会 生 活 物 流 服 务 分 会 创 业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物 流 装 备 采 购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协 会 章 程 M O R E + 上 海 市 物 流 学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的 名 称 是 上 海 市 物 流 学 会 。 英 文 名 称 是 S H A N G H A I L O G I S T I C S S O C I E T Y , 缩 写 是 S L S 。 第 二 条 本 会 依 照 《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是 由 本 市 从 事 物 流 研 究 的 学 校 、 企 业 个 人 与 团 体 自 愿 组 成 的 学 术 性 非 营 利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。 第 三 条 本 会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,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,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, 为 党 组 织 的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。 党 组 织 对 本 会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、 重 要 业 务 活 动 、 大 额 经 费 开 支 、 接 收 大 额 捐 赠 、 开 展 涉 外 活 动 等 提 出 意 见 。 第 四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: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, 广 泛 团 结 和 组 织 承 担 物 流 业 务 、 物 流 管 理 、 物 流 教 学 和 研 究 的 理 论 工 作 者 , 以 马 列 主 义 、 毛 泽 东 思 想 、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“ 三 个 代 表 ” 的 重 要 思 想 、 科 学 发 展 观 ,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促 进 物 流 现 代 化 。 本 会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政 策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。 第 五 条 本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上 海 市 社 会 团 体 管 理 局 ,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是 上 海 市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。 本 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业 务 指 导 。 第 六 条 本 会 的 住 所 和 活 动 地 域 : 上 海 市 。 第 二 章 任 务 、 业 务 范 围 、 活 动 原 则 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任 务 : ( 一 ) 物 流 理 论 研 究 ; ( 二 ) 交 流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; ( 三 ) 提 高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; 充 分 发 挥 上 海 的 区 域 优 势 和 物 流 资 源 优 势 , 立 足 上 海 , 联 合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, 辐 射 全 国 , 走 向 世 界 , 从 而 为 推 动 上 海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的 发 展 , 加 快 形 成 服 务 经 济 为 主 的 产 业 结 构 , 为 上 海 实 现 “ 四 个 率 先 ” , 基 本 建 成 “ 四 个 中 心 ” 和 现 代 化 国 际 大 都 市 的 战 略 目 标 作 出 贡 献 。 第 八 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: 组 织 开 展 物 流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, 举 办 论 坛 、 科 学 普 及 、 培 训 咨 询 、 物 流 企 业 评 估 和 编 辑 出 版 有 关 物 流 书 刊 、 资 料 以 及 开 展 产 学 研 和 校 企 合 作 等 工 作 。 第 九 条 本 会 的 活 动 原 则 : ( 一 ) 本 会 遵 守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,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。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的 统 一 、 安 全 和 民 族 的 团 结 ,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、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和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,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公 序 良 俗 , 按 照 核 准 的 章 程 开 展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; ( 二 ) 民 主 办 会 ,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, 建 立 民 主 决 策 、 民 主 选 举 和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, 领 导 机 构 的 产 生 和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,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, 并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决 定 ; ( 三 ) 本 会 开 展 活 动 时 , 诚 实 守 信 , 公 正 公 平 , 不 弄 虚 作 假 , 不 损 害 国 家 、 会 员 和 个 人 利 益 ; ( 四 ) 本 会 遵 循 “ 自 主 办 会 ” 原 则 , 工 作 自 主 、 人 员 自 聘 、 经 费 自 筹 。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十 条 本 会 由 个 人 会 员 和 单 位 会 员 组 成 。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,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自 愿 加 入 本 会 ; ( 二 ) 承 认 本 会 章 程 ; ( 三 ) 个 人 会 员 , 有 一 定 的 研 究 能 力 ; 团 体 会 员 由 从 事 物 流 研 究 和 对 产 学 研 结 合 的 学 校 和 企 业 形 式 加 入 。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: ( 一 )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; ( 二 ) 经 理 事 会 审 核 同 意 , 并 发 给 同 意 吸 收 入 会 的 有 关 证 书 。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: ( 一 ) 本 会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参 加 本 会 的 活 动 权 ; ( 三 ) 获 得 本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; ( 四 ) 查 阅 本 会 章 程 、 规 章 制 度 、 会 员 名 册 、 理 事 名 册 、 常 务 理 事 名 册 、 会 议 记 录 、 会 议 决 议 、 会 议 纪 要 、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等 知 情 权 ; ( 五 ) 提 议 案 权 、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( 六 ) 入 会 自 愿 、 退 会 自 由 ; ( 七 )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以 及 本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。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 ( 一 ) 遵 守 本 会 的 章 程 ; ( 二 )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; ( 三 ) 维 护 本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; ( 四 ) 完 成 本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; ( 五 ) 向 本 会 反 映 情 况 ,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; ( 六 ) 按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; ( 七 )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以 及 本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。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向 本 会 递 交 书 面 函 件 , 并 交 回 会 员 有 关 证 书 。 会 员 如 在 两 年 内 无 故 不 缴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的 , 经 理 事 会 确 认 ,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。 本 会 取 消 其 会 员 资 格 。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或 本 会 章 程 的 , 经 理 事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与 会 者 表 决 通 过 , 取 消 其 会 员 资 格 并 公 示 。 会 员 如 对 理 事 会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决 定 不 服 , 可 提 出 申 诉 , 由 理 事 会 作 出 答 复 , 必 要 时 提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后 答 复 。 第 十 七 条 本 会 建 立 完 整 的 会 员 名 册 和 会 员 诚 信 档 案 , 并 根 据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。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、 负 责 人 第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。 第 十 九 条 本 会 的 负 责 人 是 指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。 本 会 负 责 人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章 程 的 规 定 ,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, 维 护 本 会 的 权 益 , 遵 守 下 列 行 为 准 则 : ( 一 ) 在 职 务 范 围 内 行 使 权 利 , 不 越 权 ; ( 二 ) 不 利 用 职 权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; ( 三 ) 不 从 事 损 害 本 会 利 益 的 活 动 。 第 二 十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四 年 , 到 期 应 召 开 换 届 大 会 。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,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随 时 召 开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换 届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。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决 定 终 止 的 会 议 , 经 实 际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过 半 数 同 意 , 决 议 方 为 有 效 。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经 半 数 以 上 理 事 或 者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会 员 提 议 , 可 以 召 开 临 时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。 如 会 长 不 能 或 者 不 召 集 , 提 议 理 事 或 者 会 员 可 推 选 召 集 人 。 召 开 临 时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会 长 或 召 集 人 需 提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会 员 代 表 并 告 知 会 议 议 题 。 会 员 代 表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会 员 代 表 作 为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, 代 理 人 应 当 出 示 授 权 委 托 书 ,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: 制 定 、 修 改 章 程 ; 制 定 、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; 制 定 、 修 改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监 事 选 举 办 法 ; 选 举 或 者 罢 免 理 事 会 理 事 、 监 事 ;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审 议 监 事 的 工 作 报 告 ;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理 事 会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; 决 定 更 名 、 终 止 等 重 大 事 宜 ; ( 九 ) 决 定 其 它 重 大 事 宜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会 设 理 事 会 ,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理 事 组 成 。 理 事 会 为 本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, 负 责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。 理 事 会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, 到 期 应 当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进 行 换 届 选 举 。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期 换 届 的 , 应 经 本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换 届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。 理 事 一 般 不 超 过 7 0 岁 , 可 连 选 连 任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: ( 一 )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; ( 二 ) 召 集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并 向 大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( 三 ) 起 草 章 程 草 案 , 会 费 标 准 草 案 ,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选 举 办 法 草 案 ,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定 ; ( 四 )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设 立 、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, 并 依 法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; ( 五 ) 决 定 会 员 的 除 名 ; ( 六 ) 选 举 或 罢 免 本 会 负 责 人 、 常 务 理 事 ; ( 七 )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和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免 ; ( 八 ) 决 定 各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或 辞 退 ; ( 九 ) 领 导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十 )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; ( 十 一 ) 听 取 、 审 议 秘 书 长 的 工 作 报 告 , 检 查 秘 书 长 的 工 作 ; ( 十 二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召 开 二 次 会 议 , 情 况 特 殊 可 随 时 召 开 。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会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。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理 事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如 会 长 不 能 或 者 不 召 集 , 提 议 理 事 可 推 选 召 集 人 。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, 会 长 或 召 集 人 需 提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理 事 并 告 知 会 议 议 题 。 理 事 会 会 议 , 应 由 理 事 本 人 出 席 。 理 事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,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理 事 代 为 出 席 , 委 托 书 中 应 载 明 授 权 事 项 。 理 事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增 补 理 事 ,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。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理 事 会 补 选 , 但 补 选 理 事 须 经 下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确 认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会 设 常 务 理 事 会 , 常 务 理 事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、 三 、 四 、 五 、 七 、 八 、 九 、 十 、 十 一 项 的 职 权 ,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会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。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如 会 长 不 能 召 集 , 提 议 常 务 理 事 可 推 选 召 集 人 。 召 开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会 长 或 召 集 人 需 提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常 务 理 事 并 告 知 会 议 议 题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应 由 常 务 理 事 本 人 出 席 。 常 务 理 事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,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常 务 理 事 代 为 出 席 , 委 托 书 中 应 载 明 授 权 事 项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, 情 况 特 殊 可 随 时 召 开 。 增 补 常 务 理 事 , 应 经 理 事 会 选 举 。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补 选 , 但 补 选 的 常 务 理 事 应 经 下 一 次 理 事 会 确 认 。 补 选 的 常 务 理 事 应 在 理 事 中 产 生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进 行 表 决 , 应 当 采 取 民 主 方 式 进 行 。 选 举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, 制 定 或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, 应 当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。 以 上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, 形 成 决 议 的 ,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决 议 和 会 议 纪 要 。 其 中 理 事 会 的 会 议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理 事 当 场 审 阅 、 签 名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、 监 事 需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; ( 二 )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和 较 高 的 声 誉 ; ( 三 )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; ( 四 ) 身 体 健 康 ,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; ( 五 )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第 三 十 条 本 会 会 长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其 它 社 会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由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担 任 。 需 要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做 出 决 定 而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, 由 理 事 会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决 定 并 形 成 决 议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, 不 能 担 任 本 会 负 责 人 : ( 一 )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管 制 、 拘 役 或 者 有 期 徒 刑 , 刑 期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; ( 二 )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正 在 执 行 期 间 或 者 曾 经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; ( 三 ) 曾 在 因 违 法 被 撤 销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中 担 任 负 责 人 , 且 对 该 社 会 团 体 的 违 法 行 为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, 自 该 社 会 团 体 被 撤 销 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 的 ; ( 四 )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的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的 届 期 相 同 , 连 任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届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继 续 连 任 的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, 方 可 任 职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主 持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召 集 、 主 持 理 事 会 ; ( 二 ) 检 查 各 项 会 议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( 三 ) 领 导 理 事 会 工 作 ; ( 四 )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重 要 文 件 ; ( 五 )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会 秘 书 长 一 般 为 专 职 。 秘 书 长 在 理 事 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,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; ( 二 )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三 ) 拟 订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, 报 理 事 会 审 批 ; ( 四 ) 向 理 事 会 提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副 秘 书 长 和 各 机 构 负 责 人 人 选 ; ( 五 ) 向 理 事 会 提 议 聘 用 或 辞 退 各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; ( 六 ) 向 会 长 和 理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情 况 ; ( 七 )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设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秘 书 处 , 处 理 本 会 日 常 事 务 性 工 作 。 秘 书 长 负 责 主 持 秘 书 处 日 常 工 作 。 设 立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须 经 理 事 会 同 意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。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或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岗 位 培 训 , 熟 悉 和 了 解 社 会 团 体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, 努 力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, 在 本 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设 监 事 一 名 。 监 事 候 选 人 由 发 起 人 、 理 事 会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协 商 产 生 。 本 会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。 监 事 每 届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相 同 , 监 事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监 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: ( 一 )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; ( 二 ) 监 督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选 举 、 罢 免 ; 监 督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履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; ( 三 ) 检 查 本 会 财 务 和 会 计 资 料 ,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; ( 四 ) 列 席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有 权 向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质 询 和 建 议 ; ( 五 ) 监 督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遵 守 法 律 和 章 程 的 情 况 。 当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理 事 和 秘 书 长 等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损 害 本 会 利 益 时 , 要 求 其 予 以 纠 正 , 必 要 时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。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会 章 程 ,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领 导 ,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。 第 五 章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会 的 收 入 来 源 于 : ( 一 )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的 会 费 标 准 收 取 的 会 费 ; ( 二 )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的 自 愿 捐 赠 , 政 策 资 助 ; ( 三 )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; ( 四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四 十 条 本 会 的 收 入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公 布 ,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监 督 检 查 。 本 会 接 受 境 外 捐 赠 与 资 助 的 , 应 当 将 接 受 捐 赠 与 资 助 及 使 用 的 情 况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会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本 会 有 关 的 、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, 全 部 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,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。 对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费 用 、 损 失 应 与 免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、 费 用 、 损 失 分 别 核 算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会 的 财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, 但 不 包 括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。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、 福 利 待 遇 等 开 支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, 不 变 相 分 配 本 会 的 财 产 , 其 中 ,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 过 上 年 度 税 务 登 记 所 在 地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两 倍 , 工 作 人 员 的 福 利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。 具 体 由 理 事 会 按 照 国 家 相 应 的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执 行 , 从 本 会 收 入 中 支 付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和 挪 用 。 资 助 人 对 投 入 本 会 的 财 产 不 保 留 或 者 享 有 任 何 财 产 权 利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执 行 《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》 ,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本 会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社 会 团 体 票 据 。 本 会 接 受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税 务 监 督 和 会 计 监 督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兼 任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会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为 业 务 及 会 计 年 度 , 每 年 3 月 3 1 日 前 , 理 事 会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定 : ( 一 ) 上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及 经 费 收 支 决 算 ; ( 二 )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及 经 费 收 支 预 算 ; ( 三 ) 财 产 清 册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会 进 行 换 届 、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, 应 当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, 并 将 审 计 报 告 报 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。 本 会 注 销 清 算 前 , 应 当 进 行 歇 业 财 务 审 计 。 第 六 章 年 度 检 查 、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及 信 息 公 开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会 按 照 《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规 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的 年 度 检 查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会 按 照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相 关 要 求 和 指 引 ,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。 第 五 十 条 本 会 按 照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要 求 ,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。 第 七 章 终 止 和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会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, 应 当 终 止 : ( 一 ) 完 成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的 ; ( 二 ) 决 议 解 散 的 ; ( 三 ) 因 分 立 、 合 并 需 要 解 散 的 ; ( 四 )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的 。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会 终 止 , 应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,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。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后 1 5 日 内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。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, 应 当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,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。 本 会 的 剩 余 财 产 , 应 当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用 于 公 益 性 或 非 营 利 性 目 的 , 或 者 由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捐 赠 给 与 本 会 性 质 、 宗 旨 相 同 的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,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。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会 清 算 期 间 ,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; 自 清 算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,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书 和 清 算 报 告 书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, 完 成 注 销 登 记 后 即 为 终 止 。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1 8 年 6 月 2 1 日 第 九 届 第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会 理 事 会 。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, 提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。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,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后 1 5 日 内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, 自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规 定 如 与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政 策 不 符 , 以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政 策 为 准 。 年 度 报 告 评 级 公 示 奖 励 公 示 上 海 市 物 流 协 会 第 三 届 理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2 0 2 0 年 协 会 工 作 的 简 要 回 顾 2 0 1 9 年 协 会 工 作 总 结 2 0 1 8 年 协 会 工 作 的 简 要 回 顾 2 0 1 7 年 协 会 工 作 的 简 要 回 顾 冷 链 物 流 企 业 星 级 评 估 申 报 表 ( 运 输 型 ) 冷 链 物 流 企 业 星 级 评 估 申 报 表 ( 仓 储 型 ) 《 物 流 企 业 冷 链 物 流 服 务 要 求 与 能 力 评 估 指 标 》 国 标 指 标 释 义 关 于 印 发 担 保 存 货 管 理 及 质 押 监 管 企 业 评 估 工 作 文 件 的 通 知 物 联 评 估 字 〔 2 0 1 5 〕 质 押 监 管 申 报 材 料 2 0 1 7 年 度 全 国 先 进 物 流 企 业 物 流 学 会 M O R E + 上 海 市 物 流 学 会 ( 前 身 为 上 海 市 物 资 经 济 学 会 , 成 立 于 1 9 8 0 年 9 月 , 更 名 于 2 0 0 3 年 4 月 ) , 是 由 本 市 从 事 物 流 教 学 及 理 论 研 究 的 大 专 院 校 、 科 研 单 位 和 从 事 物 流 实 践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专 家 、 学 者 和 经 营 者 自 愿 组 成 , 以 研 究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物 流 理 论 、 物 流 管 理 和 物 流 科 技 现 代 化 为 主 要 内 容 . . . 会 员 企 业 M O R E + L I N K S 友 情 链 接 上 海 市 交 通 运 输 协 会 上 海 物 流 企 业 家 协 会 上 海 市 港 口 行 业 协 会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冷 链 服 务 大 数 据 中 心 中 国 物 流 学 会 上 海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中 国 仓 储 与 配 送 协 会 中 国 交 通 运 输 协 会 上 海 市 仓 储 与 配 送 行 业 协 会 上 海 口 岸 联 合 会 上 海 船 东 协 会 上 海 浦 东 现 代 物 流 行 业 协 会 浙 江 省 物 流 与 采 购 协 会 安 徽 省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轮 播 图 通 知 公 告 行 业 新 闻 协 会 介 绍 物 流 学 会 政 策 标 准 公 告 公 示 评 价 认 证 会 员 服 务 信 用 平 台 相 关 链 接 地 址 : 上 海 市 江 西 中 路 4 0 6 号 3 0 7 室 电 话 : 0 2 1 6 3 2 1 0 7 9 1 邮 箱 : c z 2 0 0 3 2 0 0 5 @ 1 6 3 . c o m 沪 I C P 备 1 3 0 4 1 0 9 2 号 1 推 荐 使 用 : 谷 歌 、 I E 8 及 以 上 、 火 狐 、 3 6 0 , 1 0 2 4 * 7 6 8 以 上 分 辨 率 浏 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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