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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O信息 百度来访IP:- | 移动端来访IP:- | 出站链接:43 | 站内链接:64 IP网速: IP地址:124.232.162.139 [中国湖南长沙 电信] | 网速:78毫秒 ALEXA排名 世界排名:- | 预估IP:- | 预估PV:- 备案信息 京ICP备18051065号 | 名称: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 | 已创建:6年1个月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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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,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。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,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,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;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,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,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,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. 8 万 元 ,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,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,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,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,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。 中 贤 律 师 代 理 生 产 者 责 任 纠 纷 再 审 案 获 胜 诉 本 所 王 东 律 师 、 付 云 鹏 实 习 律 师 作 为 北 京 好 药 师 大 药 房 连 锁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于 2 0 1 9 年 3 月 6 日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参 与 了 本 案 的 再 审 审 查 。 之 后 , 本 案 又 经 历 多 次 庭 前 谈 话 和 调 解 。 经 过 本 所 律 师 的 不 懈 坚 持 、 据 理 力 争 , 最 终 ,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, 驳 回 了 山 东 康 美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再 审 申 请 。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0 1 郑 某 (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)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) 签 订 了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, 建 筑 面 积 4 5 1 . 2 8 平 米 , 售 价 7 3 3 2 7 元 / 平 米 , 总 价 2 9 7 8 . 1 万 元 。 合 同 签 订 后 ,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,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,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,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,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,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。 被 告 辩 称 ,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,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;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,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。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,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,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;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,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,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,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. 8 万 元 ,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,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,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,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,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。 上 一 页 1 2 下 一 页 梁 某 某 与 北 京 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解 散 纠 纷 案 0 1 2 0 1 0 年 7 月 1 4 日 , 原 告 梁 某 某 (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) 与 杨 某 、 卓 某 、 陈 某 等 七 人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了 被 告 北 京 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) , 原 告 持 有 被 告 1 6 . 6 7 % 的 股 权 。 2 0 1 7 年 7 月 , 原 告 认 为 , 公 司 成 立 后 ,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卓 某 怠 于 行 使 管 理 职 责 , 无 视 其 他 股 东 , 致 使 被 告 长 期 处 于 管 理 混 乱 、 经 营 不 善 状 态 , 且 公 司 连 续 三 年 未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召 开 股 东 会 、 董 事 会 , 亦 未 向 原 告 等 股 东 提 供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、 通 报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, 如 继 续 经 营 将 使 原 告 股 东 利 益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, 故 以 此 为 由 ,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, 要 求 解 散 被 告 。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郑 某 (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)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) 签 订 了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, 建 筑 面 积 4 5 1 . 2 8 平 米 , 售 价 7 3 3 2 7 元 / 平 米 , 总 价 2 9 7 8 . 1 万 元 。 合 同 签 订 后 ,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,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,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,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,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,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。 被 告 辩 称 ,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,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;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,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。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,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,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;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,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,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,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. 8 万 元 ,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,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,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,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,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。 中 贤 律 师 代 理 生 产 者 责 任 纠 纷 再 审 案 获 胜 诉 本 所 王 东 律 师 、 付 云 鹏 实 习 律 师 作 为 北 京 好 药 师 大 药 房 连 锁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于 2 0 1 9 年 3 月 6 日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参 与 了 本 案 的 再 审 审 查 。 之 后 , 本 案 又 经 历 多 次 庭 前 谈 话 和 调 解 。 经 过 本 所 律 师 的 不 懈 坚 持 、 据 理 力 争 , 最 终 ,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, 驳 回 了 山 东 康 美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再 审 申 请 。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0 1 郑 某 (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)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) 签 订 了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, 建 筑 面 积 4 5 1 . 2 8 平 米 , 售 价 7 3 3 2 7 元 / 平 米 , 总 价 2 9 7 8 . 1 万 元 。 合 同 签 订 后 ,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,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,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,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,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,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。 被 告 辩 称 ,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,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;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,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。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,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,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;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,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,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,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. 8 万 元 ,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,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,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,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,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。 郑 某 诉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郑 某 (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) 与 天 津 某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) 签 订 了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约 定 原 告 预 定 被 告 开 发 的 房 屋 , 建 筑 面 积 4 5 1 . 2 8 平 米 , 售 价 7 3 3 2 7 元 / 平 米 , 总 价 2 9 7 8 . 1 万 元 。 合 同 签 订 后 , 原 告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向 被 告 交 付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, 同 时 被 告 向 原 告 开 具 收 据 , 后 被 告 违 反 约 定 , 不 但 没 有 交 付 房 屋 而 且 没 有 返 还 房 款 , 故 诉 至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, 要 求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《 房 屋 预 定 合 同 》 , 并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购 房 款 1 0 0 0 万 元 及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。 被 告 辩 称 ,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成 立 , 未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双 方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购 买 房 屋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和 实 际 缔 约 要 求 ; 原 告 诉 请 1 0 0 0 万 元 的 房 款 并 不 属 实 , 原 告 未 向 被 告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。 本 案 第 三 人 赵 某 辩 称 , 同 意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, 涉 案 1 0 0 0 万 元 房 款 系 由 其 支 付 ; 另 一 第 三 人 青 县 某 投 资 公 司 辩 称 , 对 于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情 况 不 清 楚 , 但 其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正 式 的 购 房 合 同 , 交 齐 了 总 房 款 2 8 5 4 . 8 万 元 , 其 中 一 笔 是 第 三 人 赵 某 所 交 的 1 0 0 0 万 元 , 剩 余 款 项 系 该 公 司 交 付 , 被 告 开 具 了 发 票 , 同 时 也 协 助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, 第 三 人 赵 某 用 其 所 交 1 0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折 抵 了 其 欠 该 公 司 的 款 项 。 上 一 页 1 2 下 一 页 服 务 客 户 匠 / 心 / 打 / 造 / 品 / 质 , 努 / 力 / 超 / 越 / 期 / 待 中 国 科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局 中 国 科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局 查 看 详 情 中 科 华 控 ( 北 京 )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科 华 控 ( 北 京 )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查 看 详 情 北 京 佳 宜 影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佳 宜 影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查 看 详 情 中 国 科 学 院 微 生 物 研 究 所 中 国 科 学 院 微 生 物 研 究 所 查 看 详 情 联 系 我 们 招 贤 纳 士 E X C E L L E N T T A L E N T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作 为 一 家 秉 持 着 互 利 共 赢 理 念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, 中 贤 始 终 坚 持 , 不 管 是 品 牌 的 竞 争 , 亦 或 是 技 术 竞 争 , 归 根 结 底 , 是 律 师 品 格 和 律 所 品 质 的 竞 争 。 在 万 众 竞 先 的 时 代 里 , 中 贤 始 终 秉 持 着 开 放 、 学 习 的 态 度 , 多 方 交 流 与 学 习 , 以 他 人 之 长 补 己 之 短 , 为 促 进 律 师 行 业 的 合 作 与 发 展 贡 献 中 贤 力 量 ; 中 贤 始 终 坚 持 客 户 的 利 益 至 上 , 通 过 不 断 学 习 , 优 化 服 务 、 优 化 技 术 , 为 打 造 更 好 的 服 务 奠 基 ; 在 律 所 文 化 打 造 上 , 把 专 业 至 上 的 理 念 作 为 律 所 核 心 文 化 理 念 , 始 终 坚 持 , 专 业 决 定 服 务 , 服 务 决 定 品 牌 , 中 贤 品 牌 , 源 自 中 贤 专 业 。 M O R E > 首 页 关 于 本 所 中 贤 简 介 中 贤 团 队 业 务 范 围 公 司 法 务 金 融 资 管 投 融 资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P P P 与 产 业 园 区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解 决 中 贤 研 究 公 司 法 金 融 资 管 知 识 产 权 地 产 工 程 争 议 解 决 中 贤 实 务 新 法 解 读 经 典 案 例 服 务 客 户 联 系 我 们 电 话 : 0 1 0 8 7 5 3 1 5 5 3 邮 编 : 1 0 0 0 7 0 地 址 :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路 西 路 1 8 6 号 汉 威 国 际 广 场 四 区 4 号 楼 9 层 2 1 2 3 室 北 京 中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© 北 京 中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网 站 备 案 号 : 京 I C P 备 1 8 0 5 1 0 6 5 号 企 业 宣 传 片 网 站 建 设 : 中 企 动 力 北 二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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