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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_ 段 福 惠 主 任 律 师 _ 专 业 拆 迁 维 权 _ 提 高 房 屋 腾 退 补 偿 0 1 0 8 2 3 3 0 8 9 6 1 8 6 0 0 8 6 8 7 9 7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胜 诉 公 告 开 庭 公 告 成 功 案 例 焦 点 关 注 资 料 下 载 律 师 说 法 联 系 我 们 热 门 标 签 : 专 业 拆 迁 律 师 提 高 拆 迁 补 偿 宅 基 地 及 房 屋 腾 退 村 委 会 帮 拆 企 业 拆 迁 房 屋 征 收 违 法 强 拆 城 中 村 改 造 棚 户 区 改 造 站 内 搜 索 : 房 山 区 琉 璃 河 镇 唐 先 生 携 亲 友 冒 雨 来 到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, 向 段 福 惠 主 任 律 师 赠 送 锦 旗 段 福 惠 律 师 专 业 拆 迁 维 权 十 五 年 , 专 注 于 企 业 搬 迁 征 收 , 宅 基 地 上 房 屋 腾 退 , 土 地 征 收 , 房 屋 征 收 等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. 以 多 年 办 案 经 验 创 立 了 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, 立 足 首 都 , 服 务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拆 迁 案 件 , 提 高 补 偿 标 准 , 维 护 被 拆 迁 人 的 权 益 . 段 福 惠 律 师 巧 妙 诉 讼 , 撬 动 停 滞 十 余 年 的 京 棉 新 城 项 目 房 屋 拆 , 获 得 理 想 补 偿 袁 先 生 的 房 屋 位 于 京 棉 新 城 项 目 建 设 拆 迁 范 围 内 , 因 补 偿 标 准 问 题 , 与 拆 迁 人 未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。 从 2 0 0 5 年 9 月 拆 迁 工 作 启 动 开 始 , 袁 先 生 的 房 屋 及 周 边 居 住 环 境 因 实 施 拆 迁 受 到 严 重 破 坏 。 自 2 0 0 7 年 开 始 , 更 是 停 止 了 燃 气 . . . . . . 北 京 市 农 村 宅 基 地 房 屋 拆 迁 现 状 分 析 近 年 来 , 有 些 拆 迁 项 目 , 以 农 村 宅 基 地 腾 退 的 名 义 实 施 ,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布 腾 退 公 告 , 通 过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实 施 腾 退 , 这 种 规 避 拆 迁 许 可 证 实 施 腾 退 、 帮 拆 的 行 为 明 显 与 《 北 京 市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规 定 相 违 背 , 亦 . . . . . . 城 市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时 点 太 早 、 评 估 报 告 超 出 有 效 期 的 法 律 后 果 北 京 市 第 四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房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, 责 令 其 限 期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和 解 是 使 得 安 置 补 偿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最 佳 途 径 段 福 惠 律 师 成 功 案 例 : 揭 露 以 拆 违 章 建 设 的 手 段 代 替 拆 迁 的 阴 谋 , 获 得 理 想 补 偿 协 议 拆 迁 合 法 吗 律 所 介 绍 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设 立 , 办 公 地 址 位 于 首 都 核 心 区 德 胜 区 域 , 毗 邻 北 二 环 , 西 临 北 师 大 , 东 望 德 胜 门 , 学 术 氛 围 与 人 文 气 息 浓 厚 。 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段 福 惠 律 师 ,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, 2 0 0 7 年 开 始 专 注 于 征 地 拆 迁 业 务 及 研 究 , 正 值 律 师 界 开 始 尝 试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介 入 征 地 拆 迁 案 件 , 见 证 了 征 地 拆 迁 案 件 法 律 维 权 方 式 从 摸 索 走 向 成 熟 的 发 展 历 程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, 曾 为 数 千 名 被 拆 迁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, 成 功 维 护 了 被 拆 迁 人 的 权 益 。 律 师 团 队 主 任 段 福 惠 律 师 段 福 惠 律 师 ,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, 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,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,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。 1 9 9 8 年 开 始 进 入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, 至 今 已 有 2 0 余 年 。 近 十 五 年 来 , 专 攻 征 地 拆 迁 业 务 , 至 今 办 理 近 千 件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。 现 为 北 京 电 视 台 《 置 业 法 眼 》 栏 目 案 件 特 邀 讲 解 律 师 , 接 受 过 《 北 京 您 早 》 节 目 采 访 , 北 京 电 台 常 驻 采 访 嘉 宾 , 《 法 律 与 生 活 》 、 《 方 圆 律 政 》 等 多 家 媒 体 对 段 福 惠 律 师 及 其 代 理 的 案 件 进 行 过 报 道 。 段 福 惠 律 师 系 最 早 办 理 征 地 拆 迁 案 件 的 主 办 律 师 之 一 , 为 人 勤 奋 、 正 直 、 诚 信 , 办 案 思 路 清 晰 、 严 谨 、 考 虑 问 题 周 全 。 在 办 理 的 案 件 中 , 以 宅 基 地 、 公 房 、 私 房 拆 迁 , 企 业 厂 房 拆 迁 , 承 租 房 屋 拆 迁 和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案 件 见 长 。 累 积 了 丰 富 的 征 地 拆 迁 业 务 经 验 。 【 执 业 理 念 】 受 人 之 托 , 忠 人 之 事 , 尽 最 大 努 力 依 法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为 自 由 、 平 等 、 公 正 、 法 治 而 努 力 。 【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】 征 地 拆 迁 相 关 行 政 及 民 事 争 议 : 宅 基 地 及 房 屋 腾 退 | 城 中 村 改 造 | 棚 户 区 改 造 |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|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| 土 地 征 收 执 行 主 任 赵 海 峰 律 师 赵 海 峰 律 师 , 1 9 7 9 年 出 生 于 山 东 , 现 为 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,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, ,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。 赵 海 峰 律 师 曾 履 职 于 德 国 西 门 子 、 S E W 传 动 等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及 北 京 市 电 机 总 厂 等 大 型 国 企 , 从 企 业 转 做 专 职 律 师 后 主 攻 行 政 诉 讼 、 民 商 事 诉 讼 业 务 。 在 行 政 诉 讼 业 务 中 以 专 业 拆 迁 维 权 为 主 。 丰 富 的 德 国 企 业 阅 历 锻 炼 出 了 以 工 匠 精 神 处 理 事 务 的 职 业 习 惯 , 结 合 律 师 实 践 , 提 出 用 工 匠 精 神 做 法 律 服 务 的 理 念 , 对 案 件 精 雕 细 琢 、 精 益 求 精 , 在 多 个 案 件 中 独 辟 蹊 径 取 得 了 良 好 效 果 。 【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】 民 商 事 争 议 :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| 合 同 纠 纷 | 劳 动 争 议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| 商 品 房 买 卖 继 承 纠 纷 | 婚 姻 家 庭 胜 诉 公 告 胜 诉 丨 法 院 判 决 : 确 认 被 告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赵 海 峰 律 师 成 功 为 西 安 某 村 村 民 打 赢 官 司 ,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被 告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。 在 未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和 未 完 全 获 得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, 被 告 强 制 拆 除 当 事 人 房 屋 , 财 物 毁 损 丢 失 无 数 。 本 案 历 时 半 年 多 , 困 难 重 重 , 但 律 师 和 当 事 人 不 放 弃 , 最 终 赢 得 胜 诉 。 胜 诉 丨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《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书 》 2 0 2 4 0 1 1 2 再 审 胜 诉 丨 北 京 高 院 认 定 海 淀 区 某 村 腾 退 方 案 违 法 , 启 动 再 审 2 0 2 3 0 8 1 1 北 京 房 山 区 某 镇 村 民 被 禁 止 耕 种 承 包 地 , 法 院 撤 销 区 政 府 复 议 决 定 2 0 2 3 0 4 2 0 胜 诉 公 告 | 镇 政 府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被 判 决 违 法 2 0 2 3 0 1 1 8 胜 诉 公 告 |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被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2 0 2 2 1 2 0 7 开 庭 公 告 诉 撤 销 个 人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原 告 对 个 人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的 内 容 不 服 ,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》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以 维 护 原 告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继 承 的 宅 基 地 房 屋 , 翻 建 房 屋 过 程 中 , 翻 建 手 续 被 撤 销 , 怎 么 办 ? 2 0 2 2 1 0 1 4 宅 基 地 被 收 回 , 昌 平 区 村 民 诉 市 政 府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2 0 2 2 0 6 1 6 村 民 会 议 决 议 收 回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, 并 将 委 托 第 三 方 腾 退 促 迁 , 房 山 区 四 户 村 民 不 服 处 理 答 复 2 0 2 2 0 6 1 3 宅 基 地 房 屋 被 强 制 拆 除 , 琉 璃 河 镇 五 户 村 民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 0 2 2 0 4 2 1 丰 台 区 居 民 认 为 以 拆 除 危 险 房 屋 代 替 拆 迁 违 法 ,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 0 2 2 0 4 2 0 成 功 案 例 以 案 说 法 丨 “ 村 改 居 ” 后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? 在 卖 方 已 享 受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, 允 许 其 将 已 经 转 为 国 有 土 地 的 地 上 房 屋 进 行 市 场 交 易 , 有 利 于 其 盘 活 资 产 、 经 济 利 用 , 同 时 也 保 护 了 交 易 相 对 方 的 信 赖 利 益 , 避 免 卖 方 滥 用 土 地 原 集 体 性 质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、 破 坏 市 场 交 易 秩 序 。 符 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《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的 意 见 》 的 要 求 。 以 案 说 法 丨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 以 提 前 收 回 承 包 地 吗 ? 2 0 2 4 0 6 1 9 以 案 说 法 丨 街 道 应 当 重 新 作 出 信 息 公 开 2 0 2 4 0 6 1 4 拆 迁 公 告 是 否 属 于 法 院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2 0 2 4 0 4 2 8 胜 诉 丨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《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书 》 2 0 2 4 0 1 1 2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主 体 不 明 确 如 何 选 择 被 告 2 0 2 3 1 1 0 6 律 师 说 法 区 政 府 的 责 成 行 为 是 否 可 诉 ?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重 点 在 于 判 断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的 定 性 及 程 序 的 合 法 性 , 如 是 否 符 合 违 法 建 筑 构 成 及 是 否 按 要 求 经 过 法 定 的 责 成 、 催 告 程 序 等 ,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审 查 情 况 作 出 相 应 的 裁 判 。 强 制 拆 除 违 法 建 设 应 该 由 谁 来 执 行 ? 2 0 2 4 0 8 2 0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可 以 代 签 吗 ? 2 0 2 4 0 8 1 5 强 制 腾 退 违 法 , 村 民 可 申 请 监 督 改 正 2 0 2 4 0 6 1 2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单 独 提 起 行 政 赔 偿 ? 2 0 2 4 0 6 0 4 与 他 人 发 生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该 如 何 处 理 ? 2 0 2 4 0 5 3 1 宅 基 地 及 房 屋 腾 退 宅 基 地 及 房 屋 腾 退 宅 基 地 及 房 屋 腾 退 本 应 属 于 公 权 力 职 权 范 畴 ,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可 以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、 《 北 京 市 集 体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上 位 法 规 定 , 通 过 村 民 自 治 方 式 决 定 建 设 项 目 和 宅 地 基 及 房 屋 腾 退 补 偿 事 项 , 但 以 帮 助 腾 退 的 方 式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属 于 违 法 。 强 制 腾 退 违 法 , 村 民 可 申 请 监 督 改 正 2 0 2 4 0 6 1 2 以 案 说 法 丨 过 程 性 信 息 并 非 绝 对 不 予 公 开 2 0 2 4 0 5 1 6 土 地 预 征 收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有 效 吗 ? 2 0 2 4 0 4 1 8 可 以 起 诉 村 委 会 强 拆 吗 ? 2 0 2 4 0 3 0 4 帮 拆 : 强 拆 的 一 大 分 身 2 0 2 4 0 1 2 2 棚 户 改 造 棚 户 区 改 造 棚 户 区 改 造 以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采 用 “ 政 府 主 导 、 市 场 运 作 ” , 使 困 难 群 众 的 住 房 条 件 改 善 。 禁 止 将 因 城 市 道 路 拓 展 、 历 史 街 区 保 护 、 文 物 修 缮 等 房 屋 拆 迁 项 目 纳 入 棚 户 区 改 造 范 围 什 么 是 棚 户 区 改 造 ? 如 何 认 定 ? 2 0 2 3 1 1 2 3 北 京 高 院 案 例 | 棚 户 区 改 造 , 征 收 实 施 单 位 的 强 拆 , 谁 来 担 责 ? 2 0 2 3 0 1 1 0 棚 户 区 改 造 2 0 2 2 0 4 2 2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, 房 屋 被 强 拆 该 告 谁 ? 2 0 2 2 0 4 0 1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与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系 吗 2 0 2 1 0 9 1 7 城 中 改 造 城 中 村 改 造 农 村 村 民 因 土 地 征 收 实 现 了 “ 村 改 居 ” , 但 土 地 征 收 工 作 并 未 实 质 上 推 进 , 土 地 权 属 不 清 , 形 成 了 城 中 村 。 随 着 城 市 发 展 及 土 地 的 升 值 , 城 中 村 改 造 成 了 拆 迁 领 域 的 一 个 热 点 类 型 。 全 国 首 个 城 中 村 改 造 条 例 2 0 2 4 0 4 0 7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与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的 区 别 2 0 2 3 0 3 1 5 城 市 更 新 要 防 止 大 拆 大 建 2 0 2 2 0 4 2 4 棚 户 区 改 造 2 0 2 2 0 4 2 2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, 房 屋 被 强 拆 该 告 谁 ? 2 0 2 2 0 4 0 1 企 业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企 业 设 立 时 土 地 来 源 方 式 复 杂 , 招 商 引 资 政 策 在 变 更 , 企 业 继 续 经 营 仍 需 要 获 得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持 , 如 何 妥 善 处 理 好 相 关 问 题 并 在 法 律 框 架 内 解 决 纠 纷 , 需 要 律 师 充 分 发 挥 办 案 经 验 、 巧 妙 利 用 行 政 复 议 及 行 政 诉 讼 。 无 证 房 屋 是 违 法 建 筑 吗 ? 2 0 2 3 1 1 2 0 缺 少 规 划 许 可 也 不 是 违 法 建 设 2 0 2 3 0 3 0 9 腾 退 确 认 书 能 否 签 ? 2 0 2 3 0 2 2 8 胜 诉 公 告 |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被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2 0 2 2 1 2 0 7 以 案 说 法 | 征 收 决 定 被 法 院 确 认 违 法 ,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必 然 就 违 法 吗 ? 2 0 2 2 1 1 1 8 土 地 征 收 土 地 征 收 土 地 征 收 是 一 种 强 制 性 取 得 土 地 的 行 政 权 力 , 实 践 中 侵 犯 被 征 地 人 权 利 的 现 象 屡 屡 发 生 。 土 地 征 收 具 有 公 益 性 、 法 定 性 及 强 制 性 。 公 益 性 , 即 土 地 征 收 必 须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; 法 定 性 , 即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, 遵 循 一 定 的 法 律 程 序 ; 强 制 性 , 即 征 收 是 国 家 强 制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行 为 , 并 不 以 被 征 地 人 的 同 意 为 必 要 条 件 。 强 制 腾 退 违 法 , 村 民 可 申 请 监 督 改 正 2 0 2 4 0 6 1 2 土 地 预 征 收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有 效 吗 ? 2 0 2 4 0 4 1 8 村 委 会 有 权 截 留 土 地 补 偿 款 吗 ? 2 0 2 4 0 3 2 7 协 议 拆 迁 是 违 法 的 2 0 2 4 0 1 2 4 胜 诉 丨 法 院 判 决 : 确 认 被 告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2 0 2 4 0 1 1 7 城 市 房 屋 征 收 城 市 房 屋 征 收 1 9 9 1 年 开 始 实 施 《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》 标 志 城 市 房 屋 征 收 进 入 了 法 治 轨 道 , 2 0 1 1 年 《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》 的 实 施 更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城 市 房 屋 征 收 的 法 治 化 。 城 市 房 屋 征 收 属 于 在 拆 迁 领 域 中 立 法 最 完 善 的 一 个 领 域 , 但 因 历 史 问 题 复 杂 及 未 能 严 格 依 法 实 施 , 损 害 被 征 收 人 权 益 的 事 件 频 发 。 以 案 说 法 丨 街 道 应 当 重 新 作 出 信 息 公 开 2 0 2 4 0 6 1 4 强 拆 赔 偿 金 额 的 计 算 2 0 2 3 1 2 1 1 诉 撤 销 个 人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2 0 2 3 1 1 2 1 被 征 收 人 享 有 的 救 济 权 利 2 0 2 3 1 1 1 7 房 屋 拆 迁 , 可 以 争 取 哪 些 补 偿 ? 2 0 2 3 1 1 1 6 焦 点 关 注 1 0 月 1 日 起 , 北 京 住 房 租 金 纳 入 监 管 , 租 客 可 查 监 管 账 户 余 额 2 0 2 4 年 7 月 3 1 日 , 北 京 市 住 建 委 等 五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《 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押 金 托 管 和 租 金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》 的 通 知 ( 以 下 简 称 《 办 法 》 ) , 首 次 明 确 将 住 房 租 金 纳 入 监 管 。 以 案 说 法 丨 “ 村 改 居 ” 后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? 2 0 2 4 0 7 0 4 以 案 说 法 丨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 以 提 前 收 回 承 包 地 吗 ? 2 0 2 4 0 6 1 9 北 京 市 行 政 复 议 有 新 规 定 啦 2 0 2 2 0 6 0 2 被 威 胁 “ 不 签 字 就 强 拆 ” , 这 样 的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也 不 可 以 签 2 0 2 1 1 0 1 1 最 高 院 审 级 职 能 改 革 , 影 响 “ 民 告 官 ” 拆 迁 案 件 的 再 审 2 0 2 1 1 0 1 1 经 典 裁 判 文 书 对 于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设 的 拆 除 , 强 拆 也 要 有 必 经 程 序 对 于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设 的 必 须 依 法 作 出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, 并 必 须 要 等 到 当 事 人 对 该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法 定 起 诉 期 限 届 满 才 可 以 依 法 启 动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, 法 律 之 所 以 如 此 设 计 , 就 是 考 虑 到 违 法 建 设 往 往 涉 及 当 事 人 重 大 财 产 权 益 , 需 要 给 予 当 事 人 充 分 的 救 济 保 障 , 如 果 当 事 人 有 异 议 提 出 复 议 和 诉 讼 , 则 应 当 在 该 违 法 建 设 认 定 被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之 后 才 启 动 强 制 执 行 , 这 既 可 以 充 分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救 济 权 利 , 也 可 以 及 时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启 动 合 法 性 审 查 , 以 免 迳 行 强 制 执 行 错 误 造 成 被 动 和 赔 偿 法 律 风 险 。 这 里 的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, 不 仅 是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的 必 经 程 序 , 更 是 实 施 强 制 执 行 的 必 不 可 缺 的 事 实 基 础 。 以 案 说 法 丨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 以 提 前 收 回 承 包 地 吗 ? 2 0 2 4 0 6 1 9 最 高 院 公 报 案 例 丨 被 征 收 人 去 世 ,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补 偿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2 0 2 2 0 5 2 0 最 高 法 判 例 : 某 公 司 诉 当 地 政 府 请 求 撤 销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案 2 0 2 2 0 4 2 1 最 高 法 判 例 : 行 政 机 关 不 能 以 旧 村 改 造 为 名 实 施 预 征 收 规 避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程 序 2 0 2 1 1 0 2 0 北 京 法 院 案 例 : 违 法 建 设 的 认 定 应 考 虑 相 对 人 对 政 府 的 信 赖 因 素 2 0 2 1 1 0 1 2 关 注 我 们 公 众 号 百 家 号 头 条 号 联 系 电 话 : 0 1 0 8 2 3 3 0 8 9 6 1 8 6 0 0 8 6 8 7 9 7 邮 箱 : h e n g s h a o l a w @ 1 2 6 . c o m 地 址 :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北 广 大 厦 C o p y r i g h t ©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备 案 号 : 京 I C P 备 2 0 2 1 0 0 5 1 5 7 号 1 北 京 衡 杓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技 术 支 持 返 回 首 页 联 系 律 师 1 8 6 0 0 8 6 8 7 9 7 手 机 0 1 0 8 2 3 3 0 8 9 6 固 定 电 话 微 信 扫 码 咨 询 律 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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