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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广 东 华 南 司 法 鉴 定 所 权 威 的 第 三 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今 天 是 ; 欢 迎 来 到 广 东 华 南 司 法 鉴 定 所 ! H T M L 地 图 X M L 地 图 T X T 地 图 广 东 华 南 司 法 鉴 定 所 秉 承 “ 以 人 为 本 , 诚 实 守 信 ” 的 服 务 宗 旨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法 医 临 床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鉴 定 诚 聘 英 才 政 策 法 规 资 质 证 书 联 系 我 们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公 司 简 介 仪 器 设 备 资 质 证 书 联 系 我 们 法 医 临 床 司 法 鉴 定 法 医 临 床 鉴 定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评 定 人 身 意 外 伤 残 等 级 评 定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鉴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合 理 性 和 后 续 医 疗 费 用 评 定 误 工 期 、 营 养 期 、 护 理 期 评 定 医 疗 终 结 时 间 评 定 医 疗 纠 纷 鉴 定 致 伤 物 或 致 伤 方 式 推 断 疾 病 与 损 伤 的 因 果 关 系 鉴 定 造 作 伤 ( 病 ) 及 诈 伤 ( 病 ) 的 法 医 学 鉴 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医 疗 过 失 鉴 定 文 书 鉴 定 笔 迹 鉴 定 印 章 印 文 鉴 定 文 件 形 成 方 式 鉴 定 诚 聘 英 才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法 规 行 业 新 闻 常 见 问 答 资 质 证 书 联 系 我 们 公 告 什 么 是 司 法 鉴 定 ? 司 法 鉴 定 , 是 指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司 法 鉴 定 人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或 者 专 门 知 识 对 诉 讼 涉 及 的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鉴 别 和 判 断 并 提 供 鉴 定 意 见 的 活 动 。 2 0 2 1 0 9 0 8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, 是 否 受 地 域 范 围 的 限 制 ? 根 据 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》 的 规 定 , 各 鉴 定 机 构 之 间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; 鉴 定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司 法 鉴 定 业 务 , 不 受 地 域 范 围 的 限 制 。 2 0 2 1 0 9 0 8 司 法 鉴 定 完 成 事 限 有 何 规 定 ?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在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司 法 鉴 定 协 议 书 并 收 到 费 用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的 鉴 定 。 鉴 定 事 项 涉 及 复 杂 、 疑 难 、 特 殊 的 技 术 问 题 或 者 检 验 过 程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的 , 经 本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, 完 成 鉴 定 的 时 间 可 以 延 长 , 延 长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与 委 托 人 对 完 成 鉴 定 的 时 限 另 有 约 定 的 , 从 其 约 定 。 在 鉴 . . 2 0 2 1 0 9 0 8 司 法 鉴 定 的 委 托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? 鉴 定 的 委 托 是 一 项 法 律 程 序 , 必 须 有 书 面 的 鉴 定 委 托 文 书 , 提 出 鉴 定 委 托 的 单 位 ( 个 人 ) 都 应 出 具 鉴 定 委 托 书 。 目 前 在 全 国 尚 没 有 统 一 的 鉴 定 委 托 文 书 格 式 , 在 实 践 中 , 委 托 单 位 以 介 绍 信 或 者 以 自 己 打 印 的 鉴 定 委 托 书 作 为 书 面 委 托 的 法 律 凭 证 , 至 少 应 载 明 委 托 单 位 、 送 检 人 、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需 要 委 托 鉴 定 的 事 项 , 并 加 盖 委 托 单 位 公 章 ; 若 个 人 . . 2 0 2 1 0 9 0 8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, 保 障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依 法 执 业 , 结 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和 发 展 需 要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是 依 据 本 办 法 在 乡 镇 和 城 市 街 道 设 立 的 法 律 服 务 组 织 , 是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执 业 机 构 。 第 三 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依 照 司 法 部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执 业 要 求 , 面 向 基 层 的 政 府 . . 2 0 2 1 0 9 0 8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的 决 定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作 如 下 修 改 : 一 、 第 十 三 条 增 加 一 款 , 作 为 第 一 款 : “ 民 事 诉 讼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。 ” 二 、 将 第 十 四 条 修 改 为 : “ 人 民 检 察 院 有 权 对 民 事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。 ” 三 、 删 去 第 十 六 条 。 四 、 将 第 二 十 五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四 条 , 修 改 为 : “ 合 同 或 者 其 他 财 . . 2 0 2 1 0 9 0 8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( 二 ) 第 四 章 司 法 鉴 定 的 实 施 第 一 节 初 次 鉴 定 第 二 十 条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后 , 由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司 法 鉴 定 人 、 或 者 由 委 托 人 申 请 并 经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同 意 的 司 法 鉴 定 人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同 一 司 法 鉴 定 事 项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司 法 鉴 定 人 进 行 。 第 一 司 法 鉴 定 人 对 鉴 定 结 论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, 其 他 司 法 鉴 定 人 承 担 次 要 责 任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. . 2 0 2 1 0 9 0 8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( 一 ) 《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》 已 经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司 法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0 7 年 1 0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的 司 法 鉴 定 活 动 , 保 障 司 法 鉴 定 质 量 , 保 障 诉 讼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, 根 据 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》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规 定 , 制 . . 2 0 2 1 0 9 0 8 司 法 鉴 定 教 育 培 训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司 法 鉴 定 队 伍 的 政 治 素 质 、 业 务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, 保 障 司 法 鉴 定 质 量 ,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《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》 、 《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有 关 规 定 , 制 定 本 规 定 。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申 请 和 已 取 得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。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司 法 鉴 定 教 育 培 训 包 括 岗 位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. . 2 0 2 1 0 9 0 6 维 权 知 识 一 、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进 行 法 医 鉴 定 ? 在 人 体 受 到 损 伤 经 治 疗 终 结 , 一 般 来 说 损 伤 3 个 月 以 后 可 以 进 行 司 法 鉴 定 。 但 是 有 些 特 殊 的 损 伤 还 要 依 具 体 治 疗 情 况 而 确 定 。 二 、 交 通 事 故 因 伤 致 残 的 可 以 获 得 哪 些 赔 偿 ? 根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, 交 通 事 故 。 因 伤 致 残 的 , 伤 者 通 过 法 医 鉴 定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, 可 以 索 . . 2 0 2 1 0 9 0 6 资 讯 中 心 i n f o r m a t i o n c e n t r e 什 么 是 司 法 鉴 定 ?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, 是 否 受 地 域 范 围 的 限 制 ? 司 法 鉴 定 完 成 事 限 有 何 规 定 ? 司 法 鉴 定 的 委 托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?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的 决 定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( 二 )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( 一 ) 司 法 鉴 定 教 育 培 训 规 定 维 权 知 识 政 策 法 规 行 业 新 闻 常 见 问 答 M O R E + 0 8 2 0 2 1 0 9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( 一 ) 《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》 已 经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司 法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0 7 年 1 0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. . 0 4 2 0 2 1 0 9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,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, 提 高 人 民 调 解 质 量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和 《 中 华 人 民 . . 0 4 2 0 2 1 0 9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, 保 障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依 法 执 业 , 结 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和 发 展 需 要 , 制 . . 0 4 2 0 2 1 0 9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( 一 ) 《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》 已 经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司 法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0 7 年 1 0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. . 0 6 2 0 2 1 0 9 司 法 鉴 定 教 育 培 训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司 法 鉴 定 队 伍 的 政 治 素 质 、 业 务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, 保 障 司 法 鉴 定 质 量 ,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《 司 法 . . 0 8 2 0 2 1 0 9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, 保 障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依 法 执 业 , 结 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和 发 展 需 要 , 制 . . 0 8 2 0 2 1 0 9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的 决 定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作 如 下 修 改 : 一 、 第 十 三 条 增 加 一 款 , 作 为 . . 0 8 2 0 2 1 0 9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( 二 ) 第 四 章 司 法 鉴 定 的 实 施 第 一 节 初 次 鉴 定 第 二 十 条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后 , 由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司 法 鉴 定 人 、 或 者 由 委 托 人 申 请 . . 0 6 2 0 2 1 0 9 维 权 知 识 一 、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进 行 法 医 鉴 定 ? 在 人 体 受 到 损 伤 经 治 疗 终 结 , 一 般 来 说 损 伤 3 个 月 以 后 可 以 进 行 司 法 鉴 定 。 但 是 有 些 特 殊 的 损 伤 还 要 依 . . 0 6 2 0 2 1 0 9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为 正 确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, 依 法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》 ( 以 下 简 称 民 法 通 则 )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. . 0 8 2 0 2 1 0 9 什 么 是 司 法 鉴 定 ? 司 法 鉴 定 , 是 指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司 法 鉴 定 人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或 者 专 门 知 识 对 诉 讼 涉 及 的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鉴 别 和 判 断 并 提 供 鉴 定 意 见 的 活 动 。 0 8 2 0 2 1 0 9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, 是 否 受 地 域 范 围 的 限 制 ? 根 据 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》 的 规 定 , 各 鉴 定 机 构 之 间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; 鉴 定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司 法 . . 鉴 定 范 围 有 广 度 更 有 深 度 M O R E + 法 医 临 床 司 法 鉴 定 主 要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、 民 事 案 件 、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对 人 身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、 损 伤 与 疾 病 关 系 评 定 及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程 度 评 定 、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程 度 评 定 、 劳 动 能 力 评 定 、 活 体 年 龄 鉴 定 、 医 疗 纠 纷 鉴 定 及 伤 残 等 级 的 鉴 定 , 同 时 受 理 诈 病 、 造 作 病 和 性 功 能 问 题 的 检 验 , 保 险 赔 付 费 用 审 查 , 并 对 涉 及 医 疗 纠 纷 的 案 件 进 行 咨 询 服 务 。 文 书 鉴 定 指 运 用 专 门 知 识 , 根 据 鉴 定 人 的 经 验 , 并 结 合 测 量 、 检 测 的 结 果 , 通 过 综 合 分 析 评 断 , 对 各 类 可 疑 文 件 的 书 写 人 、 制 作 工 具 、 制 作 材 料 、 制 作 方 法 、 性 质 、 状 态 、 形 成 过 程 等 进 行 的 专 业 判 断 。 文 书 鉴 定 的 任 务 是 揭 示 文 书 物 证 与 特 定 人 以 及 可 疑 客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, 为 进 一 步 判 断 文 书 物 证 是 否 为 伪 造 、 变 造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。 司 法 鉴 定 权 威 机 构 秉 公 为 民 求 真 务 实 恪 守 公 正 资 质 证 书 仪 器 设 备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许 可 证 周 云 安 执 业 证 李 中 华 执 业 证 吴 志 执 业 证 柳 景 亮 执 业 证 王 大 海 执 业 证 杨 新 华 执 业 证 李 小 平 执 业 证 周 丹 执 业 证 陈 鹭 执 业 证 实 验 室 认 可 证 书 2 0 2 1 年 视 觉 功 能 能 力 认 证 2 0 2 1 年 听 觉 功 能 能 力 认 证 2 0 2 1 年 伤 残 程 度 鉴 定 能 力 认 证 2 0 2 1 年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能 力 认 证 2 0 2 0 年 听 觉 功 能 能 力 认 证 2 0 2 0 年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能 力 认 证 2 0 2 0 年 伤 残 程 度 鉴 定 能 力 认 证 2 0 1 9 年 听 觉 功 能 能 力 认 证 中 耳 功 能 分 析 仪 文 检 仪 体 视 显 微 镜 裂 隙 灯 显 微 镜 脑 电 图 静 电 压 痕 仪 检 影 镜 片 箱 肌 电 图 视 觉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仪 高 倍 材 料 显 微 镜 纯 听 力 测 试 仪 关 于 我 们 客 观 事 实 还 原 者 , 秉 承 “ 以 人 为 本 , 诚 实 守 信 ” 的 服 务 宗 旨 鉴 定 项 目 有 广 度 更 有 深 度 珍 惜 信 任 忠 于 委 托 联 系 我 们 服 务 从 找 到 开 始 找 专 家 解 答 鉴 定 问 题 , 仅 需 三 步 友 情 链 接 : 东 莞 网 站 建 设 东 莞 网 站 优 化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法 医 临 床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鉴 定 诚 聘 英 才 政 策 法 规 资 质 证 书 联 系 我 们 公 司 地 址 : 东 莞 市 南 城 街 道 宏 图 路 8 6 号 南 信 产 业 国 际 C 栋 6 楼 6 0 1 6 0 3 联 系 方 式 : 1 5 9 1 6 9 0 2 9 4 7 / 0 7 6 9 2 6 9 9 7 6 9 7 微 信 公 众 号 手 机 扫 码 查 看 C o p y r i g h t 2 0 2 1 广 东 华 南 司 法 鉴 定 所 备 案 号 : 粤 I C P 备 2 0 2 1 0 8 8 2 6 9 号 回 到 顶 部 电 话 咨 询 在 线 地 图 返 回 首 页 1 5 9 1 6 9 0 2 9 4 7 0 7 6 9 2 6 9 9 7 6 9 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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