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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名 称 描 述 内 容 请 输 入 您 要 搜 索 的 关 键 字 联 系 我 们 / 0 3 1 1 8 9 8 3 2 8 0 6 1 7 7 3 1 1 8 8 1 7 8 ! × 建 设 信 息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A n h u i S t a t e E d u c a t i o n 0 3 1 1 8 9 8 3 2 8 0 6 1 7 7 3 1 1 8 8 1 7 8 大 力 培 养 技 能 型 人 才 , 全 面 提 升 劳 动 者 整 体 素 质 在 于 让 你 获 得 更 多 意 想 不 到 的 可 能 ! 网 站 首 页 培 训 项 目 职 业 继 续 教 育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历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行 业 专 家 专 家 团 体 专 家 团 体 新 闻 动 态 通 知 公 告 政 策 法 规 团 体 标 准 在 线 报 名 关 于 我 们 培 训 中 心 介 绍 协 会 文 化 协 会 荣 誉 在 线 报 名 联 系 我 们 证 书 查 询 按 钮 文 本 成 就 百 万 行 业 精 英 拥 有 一 支 专 业 资 深 的 培 训 团 队 / 助 您 一 路 走 向 成 功 联 系 我 们 免 费 在 线 报 名 了 解 更 多 科 目 免 费 在 线 报 名 为 企 业 服 务 、 为 政 府 服 务 、 为 社 会 服 务 我 们 的 宗 旨 职 业 继 续 教 育 专 业 培 训 M O R E +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大 学 不 是 唯 一 选 择 , 还 有 更 好 的 职 业 培 训 向 你 敞 开 大 门 M O R E + 学 历 教 育 全 国 5 8 所 双 一 流 大 学 , 任 君 挑 选 , 2 1 类 课 程 随 到 随 学 ! M O R E +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全 国 最 优 秀 的 教 育 资 源 ! M O R E + 按 钮 文 本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让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改 变 您 的 未 来 ! 按 钮 文 本 按 钮 文 本 按 钮 文 本 按 钮 文 本 M O R E +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是 由 从 事 建 设 行 业 的 行 政 管 理 、 科 研 、 生 产 、 施 工 、 流 通 、 服 务 的 各 类 单 位 和 个 人 , 自 愿 结 成 的 全 省 性 、 行 业 性 社 会 团 体 , 是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。 本 会 会 员 分 布 和 活 动 地 域 为 河 北 省 。 第 二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是 : 本 会 的 宗 旨 是 : “ 自 律 、 合 作 、 创 新 、 服 务 ” 。 宣 传 贯 彻 国 家 建 设 信 息 政 策 , 维 护 全 省 市 场 稳 定 ; 为 会 员 提 供 服 务 、 反 映 诉 求 ,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;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, 进 行 行 业 统 计 ; 加 强 行 业 协 调 , 促 进 行 业 自 律 ; 开 展 行 业 培 训 , 促 进 行 业 交 流 ; 承 接 政 府 转 移 或 委 托 事 项 , 协 助 政 府 及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行 业 管 理 。 充 分 发 挥 支 柱 产 业 作 用 , 为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贡 献 力 量 。 第 三 条 本 会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,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,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,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, 为 党 组 织 的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。 本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河 北 省 民 政 厅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局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是 河 北 省 社 会 组 织 党 委 。 本 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、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、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。 第 四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包 括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。 第 五 条 本 会 的 住 所 设 在 石 家 庄 市 新 华 路 5 3 9 号 神 兴 综 合 楼 5 1 4 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: ( 一 )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建 设 行 业 政 策 文 件 要 求 ,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开 发 、 交 流 和 推 广 建 设 信 息 技 术 , 开 展 信 息 咨 询 和 共 享 服 务 , 在 政 府 部 门 和 企 业 之 间 构 筑 沟 通 交 流 的 桥 梁 ; ( 二 ) 参 与 或 组 织 建 设 行 业 新 技 术 、 新 产 品 、 新 工 艺 、 新 装 备 ( 四 新 ) 展 览 会 , 编 辑 出 版 和 发 行 建 设 信 息 书 刊 和 会 刊 资 料 ; ( 三 ) 组 织 建 设 行 业 人 才 、 技 术 、 职 业 、 管 理 、 法 规 等 培 训 , 指 导 协 助 会 员 单 位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; ( 四 ) 受 政 府 部 门 或 企 业 委 托 , 参 与 有 关 行 业 标 准 或 企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, 加 快 “ 四 新 ” 产 品 在 我 省 的 推 广 应 用 ; ( 五 ) 受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,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, 开 展 行 检 行 评 , 规 范 行 业 行 为 , 表 彰 和 奖 励 优 质 工 程 项 目 、 优 秀 企 业 、 优 秀 人 才 等 ; ( 六 ) 加 强 同 其 他 省 市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的 沟 通 联 系 , 促 进 建 设 信 息 资 源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互 通 ; ( 七 )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治 理 , 建 立 健 全 行 业 自 律 和 诚 信 建 设 机 制 。 ( 八 )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、 职 业 技 能 规 范 , 开 展 行 业 工 作 评 价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; 业 务 范 围 中 属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须 经 批 准 的 事 项 , 依 法 经 批 准 后 开 展 。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会 会 员 分 为 单 位 会 员 制 和 个 人 会 员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会 员 ,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拥 护 本 团 体 的 章 程 ; ( 二 ) 有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意 愿 , 遵 守 本 会 的 自 律 公 约 ; ; ( 三 ) 在 本 团 体 业 务 ( 行 业 、 学 科 )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。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: ( 一 )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; ( 二 )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; ( 三 ) 由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。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: ( 一 ) 本 团 体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参 加 本 团 体 的 活 动 ; ( 三 ) 获 得 本 团 体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; ( 四 ) 对 本 团 体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( 五 ) 入 会 自 愿 、 退 会 自 由 。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 ( 一 ) 执 行 本 团 体 的 决 议 ; ( 二 ) 维 护 本 团 体 合 法 权 益 ; ( 三 ) 完 成 本 团 体 交 办 的 工 作 ; ( 四 ) 按 时 交 纳 会 费 ; ( 五 ) 向 本 团 体 反 映 情 况 及 建 议 , 共 享 共 治 , 共 谋 发 展 ;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如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: ( 一 ) 约 见 谈 话 ; ( 二 ) 警 告 ; ( 三 ) 通 报 批 评 ; ( 四 ) 报 送 并 建 议 政 府 及 主 管 部 门 , 予 以 惩 戒 ; ( 五 ) 暂 停 行 使 会 员 权 利 ; ( 六 ) 除 名 , 并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。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退 会 须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。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自 动 丧 失 会 员 资 格 : ( 一 ) 1 年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; ( 二 ) 1 年 不 按 要 求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; ( 三 ) 不 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、 会 员 条 件 ; ( 四 )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。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退 会 、 自 动 丧 失 会 员 资 格 或 者 被 除 名 后 , 其 在 本 会 相 应 的 职 务 、 权 利 、 义 务 自 行 终 止 。 第 十 六 条 本 会 置 备 会 员 名 册 , 对 会 员 情 况 进 行 记 载 。 会 员 情 况 发 生 变 动 的 , 应 当 及 时 修 改 会 员 名 册 , 并 向 会 员 公 告 。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节 会 员 大 会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大 会 是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, 其 职 权 是 :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; ( 二 ) 决 定 本 会 的 工 作 目 标 和 发 展 规 划 ; ( 三 ) 制 定 和 修 改 ( 会 员 代 表 )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产 生 办 法 ; ( 四 )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、 监 事 ; ( 五 )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; ( 六 )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( 七 ) 审 议 监 事 的 工 作 报 告 ; ( 八 ) 决 定 名 称 变 更 事 宜 ; ( 九 )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; ( 十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。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大 会 每 1 年 召 开 1 次 。 会 员 大 会 每 届 5 年 ( 最 长 不 超 过 5 年 ) , 每 1 年 召 开 1 次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者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。 本 会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, 须 提 前 3 0 日 将 会 议 的 议 题 通 知 会 员 。 会 员 大 会 应 当 采 用 现 场 表 决 方 式 。 第 十 九 条 经 理 事 会 或 者 本 会 1 / 3 以 上 的 会 员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 员 大 会 。 临 时 会 员 大 会 由 会 长 主 持 。 会 长 不 主 持 或 不 能 主 持 的 , 由 提 议 的 理 事 会 或 会 员 推 举 本 会 一 名 负 责 人 主 持 。 第 二 十 条 会 员 大 会 须 有 2 / 3 以 上 的 会 员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决 议 事 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方 能 生 效 :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, 决 定 本 会 终 止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; ( 二 ) 选 举 理 事 , 当 选 理 事 得 票 数 不 得 低 于 到 会 会 员 的 1 / 2 ; 罢 免 理 事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1 / 2 以 上 投 票 通 过 ; ( 三 ) 制 定 或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1 / 2 以 上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; ( 四 ) 其 他 决 议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1 / 2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二 节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, 在 会 员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工 作 ,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。 理 事 人 数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3 0 人 , 且 不 得 超 过 会 员 的 1 / 3 , 不 能 来 自 同 一 会 员 单 位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: ( 一 ) 第 一 届 理 事 由 发 起 人 商 申 请 成 立 时 的 会 员 共 同 提 名 , 会 员 ( 代 表 )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; ( 二 ) 理 事 会 换 届 , 应 当 在 会 员 大 会 召 开 前 1 个 月 , 由 理 事 会 提 名 , 成 立 由 理 事 代 表 、 监 事 代 表 、 党 组 织 代 表 和 会 员 代 表 组 成 的 换 届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( 或 专 门 选 举 委 员 会 ) ; 换 届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拟 定 换 届 方 案 , 应 在 会 员 大 会 召 开 前 2 个 月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;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后 ,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,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; ( 三 ) 根 据 会 员 大 会 的 授 权 , 理 事 会 在 届 中 可 以 增 补 、 罢 免 部 分 理 事 ,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理 事 总 数 的 1 / 5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每 个 理 事 单 位 只 能 选 派 一 名 代 表 担 任 理 事 。 单 位 调 整 理 事 代 表 , 由 其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, 报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备 案 。 该 单 位 同 时 为 常 务 理 事 的 , 其 代 表 一 并 调 整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的 权 利 : ( 一 ) 理 事 会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对 本 会 工 作 情 况 、 财 务 情 况 、 重 大 事 项 的 知 情 权 、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( 三 ) 参 与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; ( 四 ) 向 会 长 或 理 事 会 提 出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的 建 议 权 。 ( 五 ) 理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权 利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理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,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、 维 护 本 会 利 益 , 并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: ( 一 ) 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, 执 行 理 事 会 决 议 ; ( 二 )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行 使 权 利 , 不 越 权 ; ( 三 ) 不 利 用 理 事 职 权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; ( 四 ) 不 从 事 损 害 本 会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; ( 五 ) 不 得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所 获 得 的 涉 及 本 会 的 保 密 信 息 , 但 法 律 、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; ( 六 ) 谨 慎 、 认 真 、 勤 勉 、 独 立 行 使 被 合 法 赋 予 的 职 权 ; ( 七 ) 接 受 监 事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合 法 监 督 和 合 理 建 议 ; 第 二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: ( 一 )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; ( 二 )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( 三 ) 决 定 名 誉 职 务 人 选 ; ( 四 )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, 负 责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; ( 五 )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; ( 六 )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; ( 七 ) 决 定 设 立 、 变 更 和 终 止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、 办 事 机 构 和 其 他 所 属 机 构 ; ( 八 )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、 各 所 属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; ( 九 ) 领 导 本 会 各 所 属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十 ) 审 议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工 作 计 划 ; ( 十 一 ) 审 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、 决 算 ; ( 十 二 ) 制 定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、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、 重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; ( 十 三 ) 决 定 本 会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及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; ( 十 四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5 年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者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。 理 事 会 与 会 员 大 会 任 期 相 同 , 与 会 员 大 会 同 时 换 届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/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理 事 3 次 不 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, 自 动 丧 失 理 事 资 格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负 责 人 ( 秘 书 长 采 取 聘 任 制 , 则 不 含 秘 书 长 ) 由 理 事 会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三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会 议 , 情 况 特 殊 的 ,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通 讯 会 议 不 得 决 定 以 下 事 项 : 负 责 人 的 调 整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经 理 事 长 或 者 1 / 5 的 理 事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第 四 节 负 责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包 括 会 长 1 名 , 常 务 副 会 长 1 名 , 副 会 长 3 名 , 秘 书 长 1 名 。 本 会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, 拥 护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, 坚 决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具 备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; ( 二 ) 遵 纪 守 法 , 勤 勉 尽 职 , 个 人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; ( 三 )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、 经 验 和 能 力 , 熟 悉 行 业 情 况 ,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有 较 大 影 响 ; ( 四 )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秘 书 长 年 龄 不 超 过 6 5 周 岁 且 为 专 职 ; ( 五 )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( 六 ) 能 够 忠 实 、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, 维 护 本 会 和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; ( 七 ) 无 法 律 法 规 、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。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的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,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, 并 不 得 来 自 于 同 一 会 员 单 位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相 同 , 会 长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, 其 他 负 责 人 可 连 选 连 任 。 本 会 轮 值 会 长 单 位 由 发 起 单 位 顺 序 轮 值 ; 副 会 长 单 位 由 其 他 发 起 单 位 担 任 。 本 会 会 长 由 轮 值 会 长 单 位 正 职 担 任 , 可 授 权 主 管 副 职 履 职 ; 本 会 副 会 长 由 副 会 长 单 位 理 事 担 任 。 本 会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单 位 领 导 调 整 ,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备 案 , 由 调 整 后 的 领 导 继 任 原 负 责 人 在 本 会 的 职 务 。 聘 任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秘 书 长 任 期 不 受 限 制 , 可 不 经 过 民 主 选 举 程 序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会 长 为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, 经 理 事 长 推 荐 、 理 事 会 同 意 , 可 以 由 副 理 事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聘 任 或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秘 书 长 不 得 任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。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社 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负 责 人 被 罢 免 或 卸 任 后 , 不 再 履 行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职 权 。 由 本 会 在 其 被 罢 免 或 卸 任 后 的 2 0 日 内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。 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予 配 合 办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登 记 的 , 本 会 可 根 据 理 事 会 同 意 变 更 的 决 议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会 长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: ( 一 )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、 会 员 大 会 ; ( 二 )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( 三 ) 向 会 员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; ( 四 ) 组 织 、 协 调 、 领 导 本 会 及 会 员 开 展 各 项 重 大 工 作 ; ( 五 )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; 第 三 十 七 条 常 务 副 会 长 履 行 的 职 责 : 协 助 会 长 主 持 本 会 日 常 工 作 , 驻 会 履 职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副 会 长 履 行 的 职 责 : 协 助 会 长 、 常 务 副 会 长 开 展 工 作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秘 书 长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: ( 一 ) 主 持 秘 书 处 日 常 工 作 ; ( 二 ) 负 责 考 察 审 核 吸 收 单 位 入 会 ; ( 三 )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; ( 四 ) 负 责 拟 定 本 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与 总 结 、 重 大 活 动 方 案 ; ( 五 ) 组 织 实 施 本 会 年 度 财 务 计 划 、 预 决 算 。 第 四 十 条 会 员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。 形 成 决 议 的 ,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决 议 ,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核 签 。 会 议 纪 要 、 会 议 决 议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会 员 通 报 或 备 查 , 并 至 少 保 存 1 0 年 。 【 不 得 低 于 1 0 年 】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的 选 举 结 果 须 在 2 0 日 内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并 向 会 员 通 报 或 备 查 。 第 五 节 监 事 ( 或 监 事 会 )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会 设 监 事 1 名 。 监 事 任 期 与 理 事 任 期 相 同 , 期 满 可 以 连 任 。 本 会 接 受 并 支 持 委 派 监 事 的 监 督 指 导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监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: ( 一 )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; ( 二 ) 监 事 的 罢 免 依 照 其 产 生 程 序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和 本 会 的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。 本 会 的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和 本 会 的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监 事 ( 会 )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列 席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并 对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建 议 ; ( 二 ) 对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执 行 本 会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, 对 严 重 违 反 本 会 章 程 或 者 会 员 大 会 决 议 的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建 议 ; ( 三 ) 检 查 本 会 的 财 务 报 告 ,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监 事 的 工 作 和 提 出 提 案 ; ( 四 ) 对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、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损 害 本 会 利 益 的 行 为 , 要 求 其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; ( 五 ) 向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、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本 会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; 第 四 十 四 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会 章 程 , 忠 实 、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监 事 可 以 对 本 会 开 展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; 必 要 时 ,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协 助 其 工 作 。 监 事 行 使 职 权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, 由 本 会 承 担 。 ( 一 ) 列 席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并 对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建 议 ; ( 二 ) 对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执 行 本 会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, 对 严 重 违 反 本 会 章 程 或 者 会 员 ( 大 会 决 议 的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建 议 ; ( 三 ) 检 查 本 会 的 财 务 报 告 ,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和 提 出 提 案 ; ( 四 ) 对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损 害 本 会 利 益 的 行 为 , 要 求 其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; ( 五 ) 向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、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本 会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; ( 六 ) 决 定 其 他 应 由 监 事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。 第 六 节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第 四 十 六 条 秘 书 处 为 本 会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,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内 部 工 作 机 构 , 制 定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, 保 障 本 会 各 项 工 作 正 常 运 转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秘 书 处 配 备 副 秘 书 长 2 3 名 , 经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, 报 常 务 副 会 长 审 批 后 聘 任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秘 书 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采 取 社 会 招 聘 、 会 员 单 位 轮 值 派 驻 等 方 式 , 实 行 聘 用 合 同 ( 协 议 ) 制 , 聘 用 制 度 另 行 制 定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全 员 公 开 竞 聘 上 岗 , 按 年 进 行 履 职 考 核 , 并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留 任 和 解 聘 。 第 五 十 条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的 财 务 必 须 纳 入 本 会 法 定 账 户 统 一 管 理 。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会 在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中 将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。 同 时 , 将 有 关 信 息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,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。 第 七 节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矛 盾 解 决 机 制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会 建 立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规 程 。 建 立 《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》 、 《 会 员 代 表 选 举 办 法 》 、 《 会 费 管 理 办 法 》 、 《 理 事 会 选 举 规 程 》 、 《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规 程 》 、 《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相 关 制 度 和 文 件 。 【 以 上 办 法 或 规 程 可 选 】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会 建 立 健 全 证 书 、 印 章 、 档 案 、 文 件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并 将 以 上 物 品 和 资 料 妥 善 保 管 于 本 会 场 所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侵 占 。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会 证 书 、 印 章 遗 失 时 , 经 理 事 会 2 / 3 以 上 理 事 表 决 通 过 , 在 公 开 发 布 的 报 刊 上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, 可 以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重 新 制 发 或 刻 制 。 如 被 个 人 非 法 侵 占 , 应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要 求 返 还 。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会 建 立 民 主 协 商 和 内 部 矛 盾 解 决 机 制 。 如 发 生 内 部 矛 盾 不 能 经 过 协 商 解 决 的 , 可 以 通 过 调 解 、 诉 讼 等 途 径 依 法 解 决 。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、 使 用 原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会 收 入 来 源 : ( 一 ) 会 费 ; ( 二 ) 捐 赠 ; ( 三 ) 政 府 资 助 ; ( 四 )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、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入 ; ( 五 ) 利 息 ; ( 六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。 本 会 若 开 展 经 批 准 的 评 比 表 彰 等 活 动 ,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本 会 有 关 的 、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, 全 部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非 营 利 事 业 。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会 执 行 《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》 ,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第 六 十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,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。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、 资 助 的 ,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,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会 重 大 资 产 配 置 、 处 置 须 经 过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理 事 会 审 议 。 第 六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章 程 规 定 , 致 使 社 会 团 体 遭 受 损 失 的 , 参 与 审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。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, 该 理 事 可 免 除 责 任 。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会 换 届 或 者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。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任 期 间 , 本 社 团 发 生 违 反 《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和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。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失 职 , 导 致 社 会 团 体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或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损 失 的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。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会 的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本 会 所 有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和 挪 用 , 也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。 第 六 章 信 息 公 开 与 信 用 承 诺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会 依 据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,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,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, 及 时 向 会 员 公 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、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、 会 费 收 支 情 况 以 及 经 理 事 会 研 究 认 为 有 必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,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登 记 事 项 、 章 程 、 组 织 机 构 、 接 受 捐 赠 、 信 用 承 诺 、 政 府 转 移 或 委 托 事 项 、 可 提 供 服 务 事 项 及 运 行 情 况 等 信 息 。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会 建 立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,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,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。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会 重 点 围 绕 服 务 内 容 、 服 务 方 式 、 服 务 对 象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建 立 信 用 承 诺 制 度 ,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承 诺 内 容 。 第 七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六 十 九 条 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,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提 交 会 员 大 会 审 议 。 第 七 十 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, 经 会 员 大 会 到 会 会 员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后 ,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核 , 经 同 意 , 在 3 0 日 内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。 第 八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由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, 报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七 十 二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, 应 当 依 法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,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。 清 算 期 间 ,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第 七 十 三 条 本 会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。 第 七 十 四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, 或 者 捐 赠 给 宗 旨 相 近 的 社 会 组 织 。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1 8 年 1 2 月 2 9 日 第 三 次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会 的 理 事 会 。 本 章 程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建 设 信 息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关 于 我 们 我 们 会 提 供 更 专 业 的 学 历 一 对 一 咨 询 / 更 放 心 / 更 专 业 联 系 我 们 → 了 解 更 多 + 前 瞻 的 理 念 汇 集 企 业 名 师 培 训 指 导 , 直 达 考 题 优 秀 的 师 资 团 队 获 得 多 项 荣 誉 资 质 及 国 际 认 证 轻 松 的 学 习 先 进 的 硬 件 设 施 , 良 好 的 学 习 环 境 顾 问 式 服 务 提 供 名 师 一 对 一 教 学 、 接 送 等 服 务 热 门 课 程 建 筑 门 窗 幕 墙 安 装 工 “ 河 北 省 建 筑 节 能 产 业 发 展 和 高 性 能 围 护 结 构 技 术 交 流 会 ” 协 会 联 合 盛 合 成 功 举 办 超 低 能 耗 保 温 隔 热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实 践 交 流 会 标 准 宣 贯 会 超 低 能 耗 保 温 隔 热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实 践 交 流 会 盛 和 厂 房 交 流 为 企 业 和 个 人 提 供 一 体 化 培 训 解 决 方 案 , 以 高 效 率 、 低 成 本 、 覆 盖 广 的 方 式 , 助 力 企 业 赋 能 员 工 。 合 作 案 例 客 户 感 言 为 企 业 和 个 人 提 供 一 体 化 培 训 解 决 方 案 , 以 高 效 率 、 低 成 本 、 覆 盖 广 的 方 式 , 助 力 企 业 赋 能 员 工 。 关 于 征 集 2 0 2 4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工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征 集 2 0 2 4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会 员 及 有 关 单 位 : 为 深 入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印 发 的 《 国 家 标 准 化 发 展 纲 要 》 , 大 力 发 展 团 体 标 准 , 实 施 团 体 标 准 培 优 计 划 , 推 进 团 体 标 准 应 用 示 范 , 充 分 发 挥 技 术 优 势 , 引 导 社 会 团 体 制 定 原 创 性 、 高 质 量 标 准 , 十 七 部 委 联 合 印 发 了 《 关 于 促 进 团 体 标 准 规 范 优 质 发 展 的 意 见 》 ( 国 标 委 联 〔 2 0 2 2 〕 6 号 ) 。 《 意 见 》 中 明 确 了 发 展 团 体 标 准 的 重 要 意 义 , 并 重 点 提 到 鼓 励 各 部 门 、 各 地 方 在 产 业 政 策 制 定 、 政 府 采 购 、 检 验 检 测 、 认 证 认 可 和 招 投 标 等 工 作 中 应 用 团 体 标 准 ; 鼓 励 各 部 门 、 各 地 方 将 团 体 标 准 纳 入 各 级 奖 项 评 选 范 围 ; 鼓 励 企 业 、 高 等 院 校 、 科 研 机 构 等 用 人 单 位 在 职 称 评 定 中 增 加 团 体 标 准 的 评 分 权 重 。 为 助 推 团 体 标 准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紧 围 绕 新 技 术 、 新 产 业 、 新 模 式 , 以 填 补 标 准 空 白 和 提 升 标 准 质 量 为 目 标 , 主 动 对 接 市 场 需 求 , 积 极 开 展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工 作 , 根 据 《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为 充 分 释 放 市 场 主 体 标 准 化 活 力 , 优 化 标 准 供 给 结 构 , 我 会 决 定 在 2 0 2 3 年 继 续 开 展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编 制 工 作 。 欢 迎 各 会 员 单 位 及 相 关 高 校 、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积 极 参 与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, 进 一 步 提 高 产 品 和 服 务 竞 争 力 , 助 推 行 业 规 范 化 高 质 量 发 展 附 件 一 : 团 体 标 准 申 报 说 明 附 件 二 : 团 体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附 件 一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申 报 说 明 一 、 申 报 范 围 ( 一 ) 申 报 范 围 申 报 标 准 应 紧 扣 国 家 、 行 业 、 地 方 与 企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求 , 围 绕 产 业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、 工 艺 规 范 、 检 验 检 测 、 防 伪 溯 源 、 质 量 评 价 等 方 面 工 作 开 展 , 包 括 产 品 标 准 、 技 术 标 准 、 管 理 标 准 、 服 务 标 准 等 , 重 点 申 报 市 场 需 求 相 关 的 标 准 , 吸 纳 实 践 先 行 或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, 满 足 市 场 对 标 准 的 需 求 。 ( 二 ) 申 报 原 则 1 . 符 合 新 发 展 阶 段 、 新 发 展 理 念 、 新 发 展 格 局 的 要 求 , 体 现 技 术 创 新 、 管 理 进 步 、 行 业 自 律 。 2 . 立 足 建 筑 节 能 等 发 展 需 求 , 着 眼 提 升 标 准 化 服 务 水 平 , 促 进 行 业 规 范 发 展 。 3 . 适 应 市 场 和 创 新 需 要 , 聚 焦 新 技 术 、 新 产 业 、 新 业 态 和 新 模 式 , 优 先 制 修 订 重 点 行 业 发 展 迫 切 需 要 和 国 内 外 市 场 竞 争 亟 需 相 关 的 标 准 , 技 术 要 求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、 行 业 标 准 的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。 4 .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; 符 合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; 遵 循 开 放 、 透 明 、 公 开 、 公 平 、 公 正 的 原 则 , 吸 纳 生 产 者 、 经 营 者 、 使 用 者 、 消 费 者 、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、 检 测 及 认 证 机 构 、 政 府 部 门 等 相 关 方 代 表 参 与 , 充 分 反 应 各 方 的 共 同 需 求 ; 支 持 消 费 者 和 中 小 企 业 代 表 参 与 团 体 标 准 制 定 。 5 . 要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, 鼓 励 会 员 企 业 将 现 有 企 业 标 准 申 请 转 化 为 团 体 标 准 , 鼓 励 相 关 单 位 联 合 提 出 立 项 申 请 。 二 、 申 报 要 求 ( 一 ) 没 有 相 应 国 家 标 准 、 行 业 标 准 、 地 方 标 准 的 项 目 ; 已 有 国 家 标 准 、 行 业 标 准 、 地 方 标 准 的 , 但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制 定 严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项 目 ; 未 被 纳 入 国 家 标 准 、 行 业 标 准 、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计 划 的 项 目 。 ( 二 ) 申 报 单 位 应 为 依 法 经 营 且 在 行 业 中 具 有 较 高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单 位 , 具 备 与 申 报 标 准 相 关 的 技 术 基 础 和 研 究 能 力 , 并 能 够 积 极 参 与 标 准 起 草 的 各 项 工 作 , 确 保 标 准 的 适 用 性 、 有 效 性 和 先 进 性 。 并 能 够 提 供 相 应 保 障 条 件 , 确 保 按 时 、 保 质 完 成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。 ( 三 ) 申 报 的 团 体 标 准 应 当 具 备 扎 实 的 前 期 科 研 基 础 、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科 学 , 并 在 行 业 内 得 到 广 泛 认 可 。 申 报 书 应 当 包 括 编 制 标 准 的 必 要 性 和 目 的 、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、 国 内 外 情 况 说 明 、 相 关 标 准 及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、 与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的 内 容 比 对 、 涉 及 专 利 情 况 , 以 及 尚 需 要 解 决 的 其 他 问 题 和 适 当 补 充 的 相 关 试 验 、 研 究 内 容 等 。 ( 四 ) 标 准 起 草 人 原 则 上 应 具 备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, 熟 悉 标 准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制 修 订 基 础 知 识 ,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沟 通 能 力 , 工 作 严 谨 负 责 。 三 、 申 报 程 序 及 内 容 ( 一 ) 申 请 标 准 立 项 的 单 位 , 请 填 写 《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》 ( 立 项 申 请 表 ) , 同 时 提 交 电 子 版 W o r d 格 式 和 纸 质 材 料 文 件 二 份 。 ( 二 )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, 协 会 将 适 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, 并 给 出 评 审 结 论 。 ( 三 ) 对 于 通 过 立 项 评 审 的 项 目 研 究 会 将 给 出 立 项 公 告 , 并 在 全 国 团 体 标 准 信 息 平 台 或 协 会 官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。 ( 四 )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后 , 申 报 单 位 将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其 他 参 与 起 草 单 位 按 照 《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共 同 开 展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。 四 、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: 丁 国 峰 1 7 7 3 1 1 8 8 1 7 8 立 项 阶 段 包 括 提 案 产 生 、 提 案 材 料 、 提 案 审 查 提 案 、 立 项 阶 段 提 案 、 立 项 阶 段 制 定 阶 段 制 定 阶 段 包 含 标 准 起 草 、 征 求 意 见 、 标 准 审 查 、 标 准 批 准 等 阶 段 标 准 发 布 、 宣 贯 材 料 、 宣 贯 会 员 、 复 审 实 施 阶 段 标 准 实 施 新 闻 资 讯 [ 通 知 公 告 ] 关 于 征 集 2 0 2 4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4 0 7 0 9 [ 通 知 公 告 ] 关 于 筹 建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培 训 师 资 库 的 通 知 2 0 2 2 1 1 1 2 [ 通 知 公 告 ] 关 于 举 办 《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》 宣 贯 暨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与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和 竣 工 技 术 档 案 专 题 管 理 培 训 班 2 0 2 4 0 4 2 2 [ 通 知 公 告 ] 关 于 开 展 2 0 2 4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1 1 1 2 6 [ 通 知 公 告 ] 关 于 开 展 征 集 《 河 北 省 建 材 工 程 信 息 服 务 指 南 》 的 通 知 2 0 2 1 1 1 2 9 [ 通 知 公 告 ] 关 于 《 征 集 会 员 单 位 活 动 及 服 务 需 求 》 的 通 知 2 0 2 1 1 1 2 5 关 于 征 集 2 0 2 4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团 体 标 准 立 项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4 0 7 0 9 合 作 伙 伴 外 教 线 上 课 联 系 方 式 快 速 导 航 培 训 项 目 标 准 与 教 材 团 体 标 准 在 线 报 名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是 由 从 事 建 设 行 业 的 行 政 管 理 、 科 研 、 生 产 、 施 工 、 流 通 、 服 务 的 各 类 单 位 和 个 人 , 自 愿 参 加 组 成 的 全 省 性 建 设 行 业 社 会 团 体 。 它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,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义 务 , 具 有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。 建 设 信 息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河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服 务 协 会 A n h u i S t a t e E d u c a t i o n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较 新 动 态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2 0 2 0 2 4 建 设 信 息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冀 I C P 备 2 0 2 1 0 1 6 8 6 6 号 1 地 址 : 石 家 庄 市 新 华 区 西 三 庄 街 2 9 号 热 线 : 0 3 1 1 8 9 8 3 2 8 0 6 1 7 7 3 1 1 8 8 1 7 8 邮 箱 : 1 1 6 3 4 8 9 1 8 4 @ q q . c o m 联 系 人 : 丁 老 师 官 网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j s j n . o r g . c n C o p y r i g h t 建 设 信 息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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