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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O信息 百度来访IP:1 | 移动端来访IP:50 | 出站链接:21 | 站内链接:133 IP网速: IP地址:39.96.252.153 [中国北京北京 阿里云] | 网速:720毫秒 ALEXA排名 世界排名:16,431 | 预估IP:25200 | 预估PV:50400 备案信息 豫ICP备12000402号 | 名称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| 已创建:9年5月9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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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新 安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为 保 障 执 行 工 作 的 顺 利 推 进 , 确 保 执 行 质 量 和 效 率 , 根 据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结 合 本 院 执 行 工 作 实 际 , 现 将 公 开 选 定 本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有 关 事 宜 发 布 公 告 如 下 。 一 、 选 定 机 构 数 量 及 至 少 需 派 驻 人 员 数 量 本 院 拟 选 定 1 家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, 至 少 需 派 驻 2 名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开 展 辅 助 服 务 工 作 。 二 、 选 定 方 式 本 次 选 定 采 取 由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机 构 自 愿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文 件 ( 材 料 ) , 本 院 组 织 评 审 并 确 定 选 定 机 构 的 方 式 进 行 。 三 、 申 报 条 件 须 满 足 《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第 四 条 规 定 : 申 报 机 构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, 且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 0 0 万 元 。 ( 须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, 并 加 盖 公 章 ) ,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具 有 从 事 网 拍 辅 助 工 作 的 资 质 。 1 、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需 要 的 服 务 项 目 ; 2 、 具 有 开 展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注 册 资 本 和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; 3 、 配 备 具 备 专 业 知 识 及 网 拍 辅 助 工 作 经 验 的 固 定 工 作 人 员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具 有 与 开 展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法 律 、 估 价 、 会 计 、 摄 影 、 视 频 剪 辑 、 V R 拍 摄 及 制 作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人 才 和 固 定 工 作 人 员 ; ( 二 ) 具 有 开 展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的 设 施 设 备 。 1 、 设 有 专 门 客 户 服 务 平 台 , 提 供 免 费 咨 询 服 务 , 咨 询 电 话 具 备 录 音 、 复 制 和 存 储 功 能 ; 2 、 建 有 服 务 监 管 软 件 平 台 , 全 程 记 载 现 场 勘 验 、 电 话 ( 网 络 ) 咨 询 、 引 领 看 样 、 拍 品 交 付 等 信 息 资 料 , 可 实 时 查 询 及 归 档 保 存 ( 全 程 留 痕 ) ; 3 、 能 够 与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平 台 和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管 理 平 台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、 对 接 。 4 、 能 提 供 每 日 (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)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; ( 三 ) 具 备 承 担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的 其 他 条 件 。 ( 四 )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不 得 参 与 报 名 : 1 、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( 含 离 、 退 休 ) 及 其 近 亲 属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负 责 人 、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; 2 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拍 卖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所 属 的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; 3 、 按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从 事 司 法 中 介 服 务 的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; 4 、 申 请 的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机 构 出 现 由 同 一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、 其 他 组 织 担 任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控 股 股 东 、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, 或 互 为 控 股 关 系 的 ; 5 、 被 人 民 法 院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记 录 的 、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被 人 民 法 院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记 录 的 、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尚 未 结 案 的 ; 6 、 因 经 营 行 为 被 市 场 监 管 等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未 满 6 个 月 的 ,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被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未 满 6 个 月 的 ; 7 、 申 请 机 构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, 因 经 营 行 为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正 在 接 受 调 查 ,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构 成 犯 罪 的 ; 8 、 在 从 事 司 法 中 介 服 务 中 被 人 民 法 院 除 名 的 , 或 由 原 被 除 名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负 责 人 、 实 际 控 制 人 另 成 立 或 更 名 后 的 机 构 。 注 : 以 上 须 提 供 承 诺 函 , 格 式 自 拟 。 四 、 选 定 程 序 选 定 工 作 以 “ 公 平 、 公 正 、 公 开 、 择 优 ” 为 原 则 , 分 为 公 告 、 报 名 、 评 审 、 公 示 和 确 定 五 个 阶 段 进 行 。 1 、 公 告 。 通 过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官 网 、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渠 道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开 选 定 公 告 , 公 告 期 为 1 0 日 ,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计 算 , 即 2 0 2 3 年 5 月 2 4 日 至 2 0 2 3 年 6 月 2 日 。 2 、 报 名 。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( 即 公 告 期 限 内 ) , 通 过 邮 寄 或 当 面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材 料 至 本 院 执 行 局 。 逾 期 申 报 的 , 不 纳 入 本 次 选 定 范 围 。 拍 辅 机 构 必 须 如 实 报 名 , 凡 有 弄 虚 作 假 者 一 律 取 消 参 评 资 格 。 报 名 时 应 提 交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材 料 一 式 八 份 , 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。 ( 1 )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; ( 2 ) 派 驻 人 员 数 量 ; ( 3 ) 提 供 服 务 能 力 ; ( 4 ) 服 务 承 诺 书 ; ( 5 ) 执 业 许 可 证 、 营 业 执 照 及 章 程 ; ( 6 ) 本 单 位 截 止 2 0 2 3 年 4 月 3 0 日 在 册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; ( 7 ) 有 关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。 3 、 评 审 。 报 名 材 料 提 交 本 院 后 , 由 本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初 步 审 核 ,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名 机 构 于 2 0 2 3 年 6 月 7 日 在 本 院 参 加 竞 选 展 示 ,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进 行 现 场 打 分 。 4 、 公 示 。 根 据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确 定 , 选 定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本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, 并 将 确 定 名 单 在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官 网 、 微 信 公 众 号 进 行 公 示 , 公 示 期 为 五 天 。 5 、 确 定 。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, 签 订 为 期 1 年 的 服 务 协 议 。 同 等 条 件 下 , 拍 辅 机 构 已 提 供 或 正 在 提 供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免 费 试 用 服 务 的 , 可 优 先 选 定 。 确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承 担 网 拍 辅 助 工 作 的 , 经 网 拍 辅 助 机 构 申 请 或 者 本 院 决 定 , 可 按 顺 序 递 补 或 另 行 选 定 。 五 、 其 它 事 项 本 公 告 所 涉 内 容 除 法 律 、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外 , 由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机 构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。 联 系 人 : 段 艺 娜 、 林 菁 联 系 电 话 : 1 6 6 3 7 9 8 1 2 7 9 、 1 8 7 3 8 8 9 0 3 3 1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5 月 2 4 日 ・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局 指 挥 中 心 电 话 变 更 为 0 3 7 9 6 3 1 5 9 5 5 1 , 原 电 话 ( 0 3 7 9 6 7 2 8 9 3 1 9 ) 停 用 , 请 互 相 转 告 , 避 免 电 话 更 换 带 来 工 作 不 便 。 特 此 通 知 2 0 2 2 年 4 月 2 5 日 ・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,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安 全 ,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, 结 合 上 级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要 求 和 本 院 实 际 , 现 将 本 院 近 期 诉 讼 服 务 工 作 通 告 如 下 : 一 、 尽 量 网 上 办 理 各 项 诉 讼 事 务 为 减 少 现 场 人 员 聚 集 , 请 尽 量 通 过 网 上 办 理 立 案 事 项 , 申 请 阅 卷 及 转 交 材 料 的 群 众 请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转 交 。 1 . 需 要 办 理 立 案 的 , 请 通 过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、 移 动 微 法 院 、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等 电 子 化 方 式 提 交 诉 讼 材 料 和 证 据 材 料 。 在 线 提 交 立 案 材 料 确 有 困 难 , 可 以 采 取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书 面 纸 质 材 料 , 并 在 邮 件 封 皮 上 注 明 “ 邮 寄 立 案 ” 和 准 确 的 联 系 方 式 。 低 风 险 地 区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到 当 地 法 院 进 行 远 程 立 案 , 相 关 法 院 会 按 照 跨 域 立 案 的 工 作 机 制 和 程 序 , 及 时 办 理 立 案 手 续 。 2 . 需 要 收 取 诉 讼 文 书 、 缴 费 退 费 、 联 系 法 官 等 诉 讼 事 宜 的 , 请 直 接 联 系 案 件 承 办 人 或 书 记 员 以 邮 寄 方 式 进 行 办 理 。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, 本 院 会 通 过 移 动 微 法 院 、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网 、 全 国 统 一 送 达 平 台 、 传 真 、 电 子 邮 件 、 即 时 通 讯 账 号 等 电 子 方 式 送 达 诉 讼 文 书 。 3 . 需 要 查 询 案 件 、 网 上 阅 卷 、 网 上 调 解 等 诉 讼 服 务 的 , 请 通 过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、 移 动 微 法 院 、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、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等 在 线 方 式 办 理 。 4 . 需 要 诉 讼 咨 询 、 申 诉 信 访 的 , 请 通 过 1 2 3 6 8 诉 讼 服 务 热 线 、 信 件 邮 寄 、 网 络 、 视 频 办 理 , 信 访 申 诉 材 料 邮 寄 至 我 院 立 案 大 厅 。 5 、 其 他 事 项 , 如 需 要 递 交 纸 质 材 料 、 收 取 诉 讼 文 书 、 出 具 生 效 证 明 等 的 , 请 联 系 案 件 书 记 员 , 通 过 邮 寄 或 电 子 方 式 办 理 , 也 可 拨 打 1 2 3 6 8 诉 讼 服 务 热 线 。 咨 询 电 话 : 诉 讼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: 1 2 3 6 8 立 案 大 厅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7 5 7 6 石 寺 法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9 5 7 9 铁 门 法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9 5 7 8 五 头 法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9 5 0 0 北 冶 法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9 5 0 9 执 行 指 挥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7 2 8 9 3 1 9 1 6 6 3 7 9 8 6 6 9 5 刑 事 审 判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7 5 5 8 民 事 审 判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7 5 7 0 综 合 ( 行 政 ) 审 判 庭 联 系 电 话 : 1 6 6 3 7 9 8 6 7 3 5 邮 寄 地 址 : 河 南 省 新 安 县 黄 河 大 道 1 0 3 6 号 邮 编 : 4 7 1 8 0 0 二 、 确 需 现 场 办 理 的 事 项 , 请 提 前 拨 打 以 上 热 线 先 行 预 约 来 自 省 外 低 风 险 地 区 的 人 员 , 请 提 前 准 备 好 健 康 码 、 行 程 码 和 4 8 小 时 内 核 酸 检 测 阴 性 结 果 证 明 , 本 省 内 人 员 提 前 准 备 好 2 4 小 时 内 核 算 阴 性 结 果 证 明 、 健 康 码 绿 码 和 行 程 码 , 自 觉 遵 守 来 访 和 疫 情 防 控 制 度 , 配 合 接 受 体 温 检 测 、 亮 码 检 查 。 诉 讼 服 务 大 厅 同 时 接 待 人 员 一 般 不 超 过 1 0 人 , 现 场 信 访 同 时 接 待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。 防 疫 政 策 如 有 调 整 , 需 按 照 新 安 县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 即 时 发 布 的 防 疫 政 策 执 行 。 行 程 码 虽 显 示 为 绿 码 但 带 “ * ” 号 的 各 类 诉 讼 参 与 人 , 请 于 开 庭 前 三 天 与 案 件 承 办 法 官 、 书 记 员 联 系 并 说 明 情 况 。 在 办 理 事 务 过 程 中 请 全 程 规 范 佩 戴 口 罩 , 事 项 办 理 完 毕 后 , 应 当 及 时 离 开 。 行 程 轨 迹 显 示 1 4 天 内 去 过 中 、 高 风 险 地 区 的 , 或 者 健 康 码 为 红 码 或 黄 码 的 , 不 得 进 入 本 院 办 理 事 务 。 有 发 热 、 咳 嗽 等 症 状 的 , 暂 缓 进 入 本 院 。 三 、 线 上 庭 审 及 旁 听 指 引 当 事 人 或 诉 讼 代 理 人 、 辩 护 人 因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正 在 治 疗 、 隔 离 或 受 疫 情 防 控 影 响 交 通 出 行 , 无 法 正 常 参 加 诉 讼 活 动 的 , 可 与 案 件 承 办 法 官 、 书 记 员 联 系 或 拨 打 1 2 3 6 8 热 线 , 申 请 采 取 线 上 方 式 审 理 或 延 期 审 理 。 使 用 线 上 庭 审 方 式 的 , 可 用 电 脑 登 陆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或 在 手 机 微 信 搜 索 “ 河 南 移 动 微 法 院 ” 小 程 序 参 与 庭 审 。 近 期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人 员 旁 听 本 院 的 案 件 开 庭 审 理 。 案 件 进 行 庭 审 直 播 的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庭 审 公 开 网 ( h t t p : / / t i n g s h e n .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) 观 看 直 播 。 疫 情 防 控 , 人 人 有 责 。 因 疫 情 防 控 给 您 造 成 不 便 , 敬 请 谅 解 。 本 院 将 坚 守 岗 位 , 努 力 为 您 提 供 安 全 、 便 捷 、 高 效 的 诉 讼 服 务 。 感 谢 您 的 理 解 和 配 合 。 特 此 通 告 。 河 南 省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3 月 2 1 日 ・ 2 0 2 4 年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/ u p l o a d / f i l e / 2 0 2 4 0 3 0 1 / 2 0 2 4 0 3 0 1 0 9 1 5 3 7 _ 8 6 5 1 4 . p d f ・ ・ ・ ・ 诉 讼 指 南 ・ 河 南 实 行 省 内 黄 河 流 域 环 . . ・ 洛 中 法 〔 2 0 2 2 〕 1 6 号 关 于 . . ・ 法 释 〔 2 0 2 2 〕 1 3 号 最 高 人 . . ・ 法 发 〔 2 0 2 1 〕 2 7 号 最 高 人 . . ・ 洛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学 习 新 时 代 ・ 习 近 平 在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. . ・ 二 十 大 报 告 关 键 词 | “ 五 . . ・ 二 十 大 报 告 关 键 词 | 坚 定 . . ・ 二 十 大 报 告 关 键 词 | 推 动 . . ・ 二 十 大 报 告 关 键 词 | 坚 持 . . 党 建 之 窗 ・ 新 安 法 院 : 来 自 抗 疫 一 线 . . ・ 【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】 新 安 . . ・ 【 党 建 铸 魂 】 新 安 法 院 开 . . ・ 新 安 法 院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. . ・ 新 安 法 院 召 开 “ 能 力 作 风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日 前 , 2 0 2 1 2 0 2 2 年 度 洛 . . 新 安 县 委 书 记 王 智 到 新 安 法 院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新 安 法 院 : 按 下 解 纷 “ 快 捷 键 ” “ 支 付 令 ” 化 解 . . 石 寺 法 庭 : 庭 所 联 动 见 实 效 多 方 共 克 执 行 难 新 安 法 院 丨 法 旅 融 合 “ 典 ” 亮 旅 途 铁 门 法 庭 : 为 民 搭 “ 枫 桥 ” 让 “ 诉 ” 止 于 “ 源 ” 新 安 法 院 : 集 中 执 行 再 出 击 , 这 次 有 “ 硬 茬 ” > ・ 石 寺 法 庭 : 庭 所 联 动 见 实 效 多 ・ 新 安 法 院 丨 法 旅 融 合 “ 典 ” 亮 ・ 铁 门 法 庭 : 为 民 搭 “ 枫 桥 ” 让 ・ 新 安 法 院 : 集 中 执 行 再 出 击 , 这 ・ 磁 涧 法 庭 : 装 修 合 同 起 纠 纷 法 ・ 情 系 三 八 节 巾 帼 建 新 功 ― 新 安 ・ 新 安 县 委 书 记 王 智 到 新 安 法 院 调 ・ 省 人 大 代 表 助 力 “ 枫 桥 e 站 ” 矛 ・ 全 市 基 层 法 院 党 组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・ 【 质 效 共 进 】 “ 诉 前 鉴 定 + 诉 前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. ・ 新 安 法 院 : 按 下 解 纷 “ 快 捷 键 ” “ 支 . . ・ 石 寺 法 庭 : 庭 所 联 动 见 实 效 多 方 共 克 . . ・ 新 安 法 院 丨 法 旅 融 合 “ 典 ” 亮 旅 途 ・ 铁 门 法 庭 : 为 民 搭 “ 枫 桥 ” 让 “ 诉 ” . . ・ 新 安 法 院 : 集 中 执 行 再 出 击 , 这 次 有 “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古 有 诗 曰 : ・ 【 枫 桥 强 基 】 远 亲 不 如 近 邻 一 “ 拆 ” . . ・ 【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】 汛 情 影 响 巧 用 音 视 . . ・ 【 重 磅 】 新 安 县 法 院 高 效 执 行 涉 黑 恶 势 . . ・ 强 制 执 行 威 慑 下 , 被 执 行 人 交 款 了 ・ 借 款 人 躲 债 跑 路 担 保 人 拒 还 款 被 处 罚 金 【 学 习 宣 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. .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・ 李 大 明 与 新 安 县 路 安 市 政 设 施 养 护 工 程 有 限 . . ・ 范 振 木 与 陈 学 荣 、 新 安 县 华 龙 化 工 燃 料 有 限 . . ・ 赵 东 营 与 周 俊 玲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 ・ 张 某 某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郭 某 某 犯 盗 窃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杜 小 宝 与 杨 守 听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 ・ 谢 红 章 与 毛 钰 佳 、 赵 刚 峰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. . ・ 邵 金 平 与 于 冬 冬 、 李 小 根 、 李 龙 民 间 借 贷 纠 . .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【 执 行 攻 坚 】 新 安 法 院 : 众 里 寻 他 千 百 . . ・ 【 党 建 铸 魂 】 灿 烂 青 春 铸 法 魂 ― ― 新 安 . . ・ 【 1 6 5 . 1 万 人 在 线 观 看 !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. . ・ 新 安 法 院 : 审 判 执 行 齐 化 解 暖 心 调 解 促 . . ・ 【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】 新 安 法 院 : 事 故 无 . . ・ 新 安 法 院 : “ 法 银 直 联 ” , 执 行 款 足 不 . . ・ 【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】 新 安 法 院 举 行 执 行 . . ・ 新 安 法 院 : 法 庭 + 执 行 合 力 保 民 生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莱 州 市 金 海 种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张 掖 市 富 凯 . . ・ 年 轻 女 会 计 为 美 而 贪 : 全 身 贴 满 每 张 上 . . ・ 员 工 勇 救 落 水 工 友 溺 亡 公 司 诉 保 险 赔 偿 . . ・ 业 主 跌 落 水 井 引 来 劳 务 纠 纷 物 业 公 司 被 . . ・ 擅 将 单 程 机 票 改 成 联 程 侵 占 第 二 段 机 票 . . ・ 没 离 婚 , 为 什 么 要 支 付 孩 子 抚 养 费 ? ・ 企 业 实 行 综 合 工 时 制 须 与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. . ・ 私 自 为 他 人 引 产 构 成 犯 罪 吗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【 党 建 铸 魂 】 灿 烂 青 春 铸 法 魂 ― ― 新 安 . . ・ 【 我 们 的 节 日 ⒃ 凇 啃 掳 卜 ㄔ . . ・ “ 我 们 的 节 日 ⒍ 痢 薄 掳 卜 . . ・ 弘 扬 英 模 丨 新 安 法 院 孔 琳 : 绽 放 在 天 平 . . ・ 【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】 新 安 法 院 : 多 年 案 . . ・ 【 教 育 整 顿 进 行 时 】 参 观 红 色 教 育 基 地 . . ・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“ 学 党 史 忆 初 心 . . ・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“ 学 党 史 忆 初 心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法 律 学 人 二 十 三 载 修 典 路 . . ・ 麦 穗 飘 香 ・ 《 母 亲 , 是 天 底 下 最 美 的 . . ・ 牢 狱 内 外 人 生 前 后 ・ 思 考 “ 如 何 思 考 ” ・ 思 考 “ 如 何 思 考 ” ・ 五 头 法 庭 假 日 执 行 忙 ・ 用 真 情 缝 合 一 对 古 稀 老 人 . . ・ 对 预 防 未 成 年 违 法 犯 罪 行 . . ・ 追 忆 陕 甘 宁 边 区 司 法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新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邮 编 : 4 7 1 8 0 0 联 系 方 式 : 0 3 7 9 6 3 1 5 7 5 9 0 邮 箱 : l y x a f y y j s @ 1 6 3 . c o m 督 察 室 邮 箱 : x a f y d c s @ 1 6 3 . c o m 举 报 电 话 : 0 3 7 9 6 3 1 5 9 5 2 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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