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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开 封 法 院 新 闻 中 心 队 伍 建 设 审 判 公 开 法 官 论 坛 司 法 文 化 便 民 服 务 媒 体 报 道 专 题 报 道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公 告 ・ 2 0 2 3 年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・ 智 能 诉 讼 引 导 服 务 配 置 及 操 作 流 程 ・ 2 0 2 1 年 度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公 开 征 选 司 法 拍 卖 辅 助 工 作 机 构 的 公 告 ・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报 废 资 产 处 置 竞 价 单 位 申 报 公 告 ・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( 二 级 ) 拟 入 册 机 构 的 公 示 ・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全 市 两 级 法 院 执 行 局 负 责 人 联 系 方 式 的 公 示 ・ 2 0 2 1 年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・ 2 0 2 0 年 度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・ 2 0 1 8 年 度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・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1 9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・ 招 聘 公 告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2 0 2 2 年 度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・ 2 0 2 3 年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・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诉 讼 服 务 信 息 化 、 智 能 化 水 平 , 为 诉 讼 参 与 人 提 供 立 案 前 智 能 诉 讼 引 导 服 务 , 当 事 人 来 到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, 可 以 全 程 通 过 智 能 诉 讼 引 导 服 务 办 理 事 务 。 具 体 配 置 及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: 一 、 导 诉 台 。 导 诉 台 配 备 导 诉 员 一 名 , 指 导 来 院 诉 讼 群 众 , 并 配 置 诉 讼 风 险 评 估 系 统 、 智 能 导 诉 系 统 、 智 能 排 队 管 理 系 统 , 引 导 当 事 人 去 相 应 的 办 公 区 域 办 理 诉 讼 事 务 , 提 高 诉 讼 服 务 效 率 。 导 诉 区 陈 列 关 于 网 上 立 案 、 跨 域 立 案 、 营 商 环 境 等 宣 传 材 料 , 加 大 对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宣 传 力 度 , 便 于 各 项 工 作 的 开 展 。 二 、 自 助 服 务 区 。 在 诉 讼 服 务 大 厅 设 置 自 助 服 务 区 , 满 足 当 事 人 自 助 查 询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、 网 上 立 案 、 诉 讼 风 险 评 估 等 需 求 。 自 助 服 务 区 设 置 写 字 台 及 办 公 椅 , 配 备 各 类 诉 讼 指 南 宣 传 册 , 为 当 事 人 书 写 各 种 诉 讼 材 料 提 供 方 便 。 三 、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。 配 置 3 台 高 端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, 供 当 事 人 查 询 法 院 诉 讼 流 程 、 相 关 案 件 信 息 , 方 便 当 事 人 有 效 查 询 案 件 的 整 个 办 案 流 程 。 四 、 网 上 立 案 自 助 服 务 区 。 网 上 立 案 自 助 服 务 区 配 置 网 上 立 案 自 助 系 统 、 跨 域 立 案 自 助 系 统 , 设 置 电 脑 、 打 印 、 复 印 , 为 当 事 人 网 上 、 跨 域 立 案 、 查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、 诉 讼 文 书 样 本 、 打 印 复 印 诉 讼 文 书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诉 讼 服 务 。 解 决 网 上 立 案 、 跨 域 立 案 的 难 题 。 五 、 文 书 拷 贝 系 统 。 设 置 文 书 拷 贝 系 统 , 备 有 文 书 样 式 电 子 屏 幕 , 电 子 屏 幕 显 示 的 每 一 个 二 维 码 均 对 应 一 类 文 书 样 式 , 用 微 信 扫 描 二 维 码 获 得 电 子 文 书 样 式 , 完 成 法 律 文 书 起 草 。 六 、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。 设 置 失 信 人 员 名 录 显 示 屏 , 该 显 示 屏 上 曝 光 被 开 封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, 同 时 公 开 对 应 案 件 信 息 。 七 、 便 民 服 务 设 施 。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休 息 区 中 配 备 休 息 座 椅 、 饮 水 机 、 手 机 充 电 桩 等 , 各 项 便 民 服 务 措 施 建 设 到 位 ,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诉 讼 服 务 。 电 子 显 示 屏 滚 动 播 放 立 案 庭 工 作 流 程 、 本 院 工 作 情 况 、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等 , 便 于 全 面 了 解 法 院 的 情 况 , 提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公 信 力 。 八 、 1 2 3 6 8 热 线 服 务 。 诉 讼 服 务 大 厅 单 独 设 立 1 2 3 6 8 热 线 电 话 办 公 区 , 配 备 专 职 接 听 员 1 名 , 通 过 1 2 3 6 8 热 线 为 群 众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。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1 0 月 1 2 日 ・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部 门 职 责 二 、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明 细 表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九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、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一 、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十 二 、 预 算 绩 效 情 况 说 明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第 一 部 分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部 门 职 责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: 依 法 审 判 本 院 管 辖 的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和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交 由 审 判 的 案 件 ; 中 级 以 上 法 院 依 法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审 理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申 诉 、 申 请 再 审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的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, 依 法 审 理 减 刑 、 假 释 案 件 ; 依 法 受 理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和 决 定 国 家 赔 偿 ; 依 法 对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不 明 的 案 件 指 定 管 辖 和 审 理 管 辖 争 议 的 件 ; 依 法 执 行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、 裁 定 以 及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申 请 执 行 的 案 件 ; 监 督 、 指 导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; 调 查 研 究 审 判 工 作 中 适 用 法 律 、 执 行 政 策 的 疑 难 问 题 ,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、 意 见 和 司 法 建 议 , 开 展 司 法 统 计 工 作 ,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和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; 指 导 辖 区 内 法 院 的 思 想 政 治 、 教 育 培 训 、 法 制 宣 传 和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; 按 照 权 限 管 理 法 官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; 协 同 市 机 构 编 制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辖 区 内 法 院 的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; 指 导 辖 区 内 法 院 的 财 务 、 装 备 、 技 术 、 鉴 定 等 工 作 , 并 负 责 有 关 经 费 和 物 质 装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; 负 责 辖 区 内 法 院 的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; 承 办 其 他 应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的 工 作 。 二 、 机 构 设 置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内 设 机 构 2 3 个 , 包 括 : 立 案 一 庭 、 立 案 二 庭 、 民 一 庭 、 民 二 庭 、 民 三 庭 、 刑 一 庭 、 刑 二 庭 、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综 合 审 判 庭 、 减 刑 假 释 庭 、 审 监 庭 、 行 政 庭 、 赔 偿 办 、 技 术 处 、 政 治 部 、 执 行 局 、 法 警 支 队 、 审 管 办 、 研 究 室 、 办 公 室 、 机 关 党 委 工 会 、 行 政 处 、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处 、 自 贸 区 法 庭 。 从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看 ,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包 括 : 本 级 决 算 、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决 算 。 另 外 , 无 其 他 单 位 决 算 纳 入 我 部 门 汇 总 反 映 。 2 0 2 1 年 度 ,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。 纳 入 本 部 门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编 制 范 围 的 单 位 共 1 个 , 无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包 括 : 1 .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本 级 第 二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 1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度 金 额 单 位 : 万 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9 , 8 4 8 . 7 1 一 、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3 2 1 9 . 3 9 二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2 二 、 外 交 支 出 3 3 三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3 三 、 国 防 支 出 3 4 四 、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4 四 、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3 5 1 2 , 4 6 1 . 8 4 五 、 事 业 收 入 5 五 、 教 育 支 出 3 6 六 、 经 营 收 入 6 六 、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3 7 2 7 8 . 3 5 七 、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7 七 、 文 化 旅 游 体 育 与 传 媒 支 出 3 8 八 、 其 他 收 入 8 3 , 8 7 6 . 6 9 八 、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3 9 7 2 5 . 8 2 9 九 、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4 0 2 1 2 . 0 1 1 0 十 、 节 能 环 保 支 出 4 1 1 1 十 一 、 城 乡 社 区 支 出 4 2 1 2 十 二 、 农 林 水 支 出 4 3 1 3 十 三 、 交 通 运 输 支 出 4 4 1 4 十 四 、 资 源 勘 探 工 业 信 息 等 支 出 4 5 1 5 十 五 、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支 出 4 6 1 6 十 六 、 金 融 支 出 4 7 1 7 十 七 、 援 助 其 他 地 区 支 出 4 8 1 8 十 八 、 自 然 资 源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4 9 1 9 十 九 、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5 0 3 7 8 . 3 6 2 0 二 十 、 粮 油 物 资 储 备 支 出 5 1 2 1 二 十 一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5 2 2 2 二 十 二 、 灾 害 防 治 及 应 急 管 理 支 出 5 3 2 3 二 十 三 、 其 他 支 出 5 4 2 4 二 十 四 、 债 务 还 本 支 出 5 5 2 5 二 十 五 、 债 务 付 息 支 出 5 6 2 6 二 十 六 、 抗 疫 特 别 国 债 安 排 的 支 出 5 7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2 7 1 3 , 7 2 5 . 4 1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5 8 1 4 , 0 7 5 . 7 7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2 8 结 余 分 配 5 9 年 初 结 转 和 结 余 2 9 8 5 3 . 1 7 年 末 结 转 和 结 余 6 0 5 0 2 . 8 1 3 0 6 1 总 计 3 1 1 4 , 5 7 8 . 5 8 总 计 6 2 1 4 , 5 7 8 . 5 8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的 总 收 支 和 年 末 结 转 结 余 情 况 。 本 套 报 表 金 额 单 位 转 换 时 可 能 存 在 尾 数 误 差 。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 2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度 金 额 单 位 : 万 元 项 目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 3 , 7 2 5 . 4 1 9 , 8 4 8 . 7 1 3 , 8 7 6 . 6 9 2 0 1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 0 . 0 0 2 0 . 0 0 2 0 1 1 1 纪 检 监 察 事 务 2 0 . 0 0 2 0 . 0 0 2 0 1 1 1 0 2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2 0 . 0 0 2 0 . 0 0 2 0 4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1 1 , 9 6 4 . 6 5 8 , 1 2 4 . 3 8 3 , 8 4 0 . 2 7 2 0 4 0 5 法 院 1 1 , 9 6 4 . 6 5 8 , 1 2 4 . 3 8 3 , 8 4 0 . 2 7 2 0 4 0 5 0 1 行 政 运 行 4 , 7 5 7 . 6 2 4 , 4 2 4 . 7 6 3 3 2 . 8 6 2 0 4 0 5 0 2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2 , 5 6 8 . 4 3 1 , 1 2 6 . 8 9 1 , 4 4 1 . 5 4 2 0 4 0 5 0 6 “ 两 庭 ” 建 设 3 , 5 6 4 . 9 1 1 , 5 0 0 . 0 0 2 , 0 6 4 . 9 1 2 0 4 0 5 5 0 事 业 运 行 0 . 9 6 0 . 9 6 2 0 4 0 5 9 9 其 他 法 院 支 出 1 , 0 7 2 . 7 3 1 , 0 7 2 . 7 3 2 0 6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3 0 9 . 0 0 3 0 9 . 0 0 2 0 6 9 9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3 0 9 . 0 0 3 0 9 . 0 0 2 0 6 9 9 9 9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3 0 9 . 0 0 3 0 9 . 0 0 2 0 8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7 5 9 . 2 5 7 5 5 . 3 3 3 . 9 2 2 0 8 0 5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7 5 9 . 2 5 7 5 5 . 3 3 3 . 9 2 2 0 8 0 5 0 1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5 0 6 . 6 3 5 0 6 . 6 3 2 0 8 0 5 0 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2 5 2 . 6 2 2 4 8 . 7 0 3 . 9 2 2 1 0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2 8 5 . 6 0 2 8 1 . 6 0 4 . 0 0 2 1 0 1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医 疗 2 8 5 . 6 0 2 8 1 . 6 0 4 . 0 0 2 1 0 1 1 0 1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2 8 4 . 1 0 2 8 1 . 6 0 2 . 5 0 2 1 0 1 1 0 3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1 . 5 0 1 . 5 0 2 1 3 农 林 水 支 出 4 . 0 0 4 . 0 0 2 1 3 0 5 扶 贫 4 . 0 0 4 . 0 0 2 1 3 0 5 9 9 其 他 扶 贫 支 出 4 . 0 0 4 . 0 0 2 2 1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3 8 2 . 9 0 3 7 8 . 4 0 4 . 5 0 2 2 1 0 2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3 8 2 . 9 0 3 7 8 . 4 0 4 . 5 0 2 2 1 0 2 0 1 住 房 公 积 金 3 8 2 . 9 0 3 7 8 . 4 0 4 . 5 0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取 得 的 各 项 收 入 情 况 。 支 出 决 算 表 公 开 0 3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度 金 额 单 位 : 万 元 项 目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栏 次 1 2 3 4 5 6 合 计 1 4 , 0 7 5 . 7 7 6 , 3 1 0 . 9 8 7 , 7 6 4 . 7 9 2 0 1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1 9 . 3 9 1 9 . 3 9 2 0 1 1 1 纪 检 监 察 事 务 1 9 . 3 9 1 9 . 3 9 2 0 1 1 1 0 2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1 9 . 3 9 1 9 . 3 9 2 0 4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1 2 , 4 6 1 . 8 4 4 , 9 9 4 . 7 9 7 , 4 6 7 . 0 4 2 0 4 0 5 法 院 1 2 , 4 4 6 . 0 0 4 , 9 9 4 . 7 9 7 , 4 5 1 . 2 1 2 0 4 0 5 0 1 行 政 运 行 4 , 9 9 3 . 8 3 4 , 9 9 3 . 8 3 2 0 4 0 5 0 2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2 , 5 1 0 . 7 8 2 , 5 1 0 . 7 8 2 0 4 0 5 0 6 “ 两 庭 ” 建 设 3 , 7 0 1 . 1 0 3 , 7 0 1 . 1 0 2 0 4 0 5 5 0 事 业 运 行 0 . 9 6 0 . 9 6 2 0 4 0 5 9 9 其 他 法 院 支 出 1 , 2 3 9 . 3 3 1 , 2 3 9 . 3 3 2 0 4 9 9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1 5 . 8 4 1 5 . 8 4 2 0 4 9 9 9 9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1 5 . 8 4 1 5 . 8 4 2 0 6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2 7 8 . 3 5 2 7 8 . 3 5 2 0 6 9 9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2 7 8 . 3 5 2 7 8 . 3 5 2 0 6 9 9 9 9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2 7 8 . 3 5 2 7 8 . 3 5 2 0 8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7 2 5 . 8 2 7 2 5 . 8 2 2 0 8 0 5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7 2 5 . 8 2 7 2 5 . 8 2 2 0 8 0 5 0 1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5 0 6 . 6 0 5 0 6 . 6 0 2 0 8 0 5 0 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2 1 9 . 2 3 2 1 9 . 2 3 2 1 0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2 1 2 . 0 1 2 1 2 . 0 1 2 1 0 1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医 疗 2 1 2 . 0 1 2 1 2 . 0 1 2 1 0 1 1 0 1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2 1 2 . 0 1 2 1 2 . 0 1 2 2 1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3 7 8 . 3 6 3 7 8 . 3 6 2 2 1 0 2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3 7 8 . 3 6 3 7 8 . 3 6 2 2 1 0 2 0 1 住 房 公 积 金 3 7 8 . 3 6 3 7 8 . 3 6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各 项 支 出 情 况 。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 4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度 金 额 单 位 : 万 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项 目 行 次 合 计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栏 次 1 栏 次 2 3 4 5 一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1 9 , 8 4 8 . 7 1 一 、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3 3 二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2 二 、 外 交 支 出 3 4 三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财 政 拨 款 3 三 、 国 防 支 出 3 5 4 四 、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3 6 8 , 0 9 4 . 5 3 8 , 0 9 4 . 5 3 5 五 、 教 育 支 出 3 7 6 六 、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3 8 2 7 8 . 3 5 2 7 8 . 3 5 7 七 、 文 化 旅 游 体 育 与 传 媒 支 出 3 9 8 八 、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4 0 7 2 3 . 8 6 7 2 3 . 8 6 9 九 、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4 1 2 1 0 . 7 5 2 1 0 . 7 5 1 0 十 、 节 能 环 保 支 出 4 2 1 1 十 一 、 城 乡 社 区 支 出 4 3 1 2 十 二 、 农 林 水 支 出 4 4 1 3 十 三 、 交 通 运 输 支 出 4 5 1 4 十 四 、 资 源 勘 探 工 业 信 息 等 支 出 4 6 1 5 十 五 、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支 出 4 7 1 6 十 六 、 金 融 支 出 4 8 1 7 十 七 、 援 助 其 他 地 区 支 出 4 9 1 8 十 八 、 自 然 资 源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5 0 1 9 十 九 、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5 1 3 7 3 . 8 6 3 7 3 . 8 6 2 0 二 十 、 粮 油 物 资 储 备 支 出 5 2 2 1 二 十 一 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5 3 2 2 二 十 二 、 灾 害 防 治 及 应 急 管 理 支 出 5 4 2 3 二 十 三 、 其 他 支 出 5 5 2 4 二 十 四 、 债 务 还 本 支 出 5 6 2 5 二 十 五 、 债 务 付 息 支 出 5 7 2 6 二 十 六 、 抗 疫 特 别 国 债 安 排 的 支 出 5 8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2 7 9 , 8 4 8 . 7 1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5 9 9 , 6 8 1 . 3 5 9 , 6 8 1 . 3 5 年 初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2 8 2 0 3 . 6 0 年 末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6 0 3 7 0 . 9 6 3 7 0 . 9 6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2 9 2 0 3 . 6 0 6 1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3 0 6 2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3 1 6 3 总 计 3 2 1 0 , 0 5 2 . 3 1 总 计 6 4 1 0 , 0 5 2 . 3 1 1 0 , 0 5 2 . 3 1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的 总 收 支 和 年 末 结 转 结 余 情 况 。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公 开 0 5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度 金 额 单 位 : 万 元 项 目 本 年 支 出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小 计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栏 次 1 2 3 合 计 9 , 6 8 1 . 3 5 5 , 6 2 2 . 9 7 4 , 0 5 8 . 3 8 2 0 4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8 , 0 9 4 . 5 3 4 , 3 1 4 . 4 9 3 , 7 8 0 . 0 3 2 0 4 0 5 法 院 8 , 0 7 8 . 6 9 4 , 3 1 4 . 4 9 3 , 7 6 4 . 2 0 2 0 4 0 5 0 1 行 政 运 行 4 , 3 1 4 . 4 9 4 , 3 1 4 . 4 9 2 0 4 0 5 0 2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1 , 1 2 4 . 8 7 1 , 1 2 4 . 8 7 2 0 4 0 5 0 6 “ 两 庭 ” 建 设 1 , 4 0 0 . 0 0 1 , 4 0 0 . 0 0 2 0 4 0 5 9 9 其 他 法 院 支 出 1 , 2 3 9 . 3 3 1 , 2 3 9 . 3 3 2 0 4 9 9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1 5 . 8 4 1 5 . 8 4 2 0 4 9 9 9 9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1 5 . 8 4 1 5 . 8 4 2 0 6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2 7 8 . 3 5 2 7 8 . 3 5 2 0 6 9 9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2 7 8 . 3 5 2 7 8 . 3 5 2 0 6 9 9 9 9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2 7 8 . 3 5 2 7 8 . 3 5 2 0 8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7 2 3 . 8 6 7 2 3 . 8 6 2 0 8 0 5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7 2 3 . 8 6 7 2 3 . 8 6 2 0 8 0 5 0 1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5 0 6 . 6 0 5 0 6 . 6 0 2 0 8 0 5 0 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2 1 7 . 2 7 2 1 7 . 2 7 2 1 0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2 1 0 . 7 5 2 1 0 . 7 5 2 1 0 1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医 疗 2 1 0 . 7 5 2 1 0 . 7 5 2 1 0 1 1 0 1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2 1 0 . 7 5 2 1 0 . 7 5 2 2 1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3 7 3 . 8 6 3 7 3 . 8 6 2 2 1 0 2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3 7 3 . 8 6 3 7 3 . 8 6 2 2 1 0 2 0 1 住 房 公 积 金 3 7 3 . 8 6 3 7 3 . 8 6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情 况 。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表 公 开 0 6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金 额 单 位 : 万 元 人 员 经 费 公 用 经 费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决 算 数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决 算 数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决 算 数 3 0 1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 , 9 1 7 . 1 6 3 0 2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 , 1 2 5 . 3 1 3 0 7 债 务 利 息 及 费 用 支 出 3 0 1 0 1 基 本 工 资 1 , 2 9 8 . 7 4 3 0 2 0 1 办 公 费 2 4 1 . 9 6 3 0 7 0 1 国 内 债 务 付 息 3 0 1 0 2 津 贴 补 贴 9 6 2 . 9 4 3 0 2 0 2 印 刷 费 4 . 9 7 3 0 7 0 2 国 外 债 务 付 息 3 0 1 0 3 奖 金 5 2 4 . 7 6 3 0 2 0 3 咨 询 费 3 1 0 资 本 性 支 出 8 9 . 9 8 3 0 1 0 6 伙 食 补 助 费 3 0 2 0 4 手 续 费 3 1 0 0 1 房 屋 建 筑 物 购 建 3 0 1 0 7 绩 效 工 资 1 5 . 3 0 3 0 2 0 5 水 费 1 2 . 6 2 3 1 0 0 2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8 9 . 9 8 3 0 1 0 8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2 1 9 . 8 7 3 0 2 0 6 电 费 2 8 . 6 9 3 1 0 0 3 专 用 设 备 购 置 3 0 1 0 9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1 . 6 6 3 0 2 0 7 邮 电 费 0 . 7 9 3 1 0 0 5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3 0 1 1 0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1 3 2 . 2 4 3 0 2 0 8 取 暖 费 0 . 0 9 3 1 0 0 6 大 型 修 缮 3 0 1 1 1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缴 费 3 0 2 0 9 物 业 管 理 费 2 0 . 0 0 3 1 0 0 7 信 息 网 络 及 软 件 购 置 更 新 3 0 1 1 2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1 . 8 8 3 0 2 1 1 差 旅 费 3 1 0 0 8 物 资 储 备 3 0 1 1 3 住 房 公 积 金 3 8 2 . 6 8 3 0 2 1 2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用 3 1 0 0 9 土 地 补 偿 3 0 1 1 4 医 疗 费 7 9 . 2 5 3 0 2 1 3 维 修 ( 护 ) 费 9 0 . 0 0 3 1 0 1 0 安 置 补 助 3 0 1 9 9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2 9 7 . 8 4 3 0 2 1 4 租 赁 费 3 1 0 1 1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3 0 3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4 9 0 . 5 2 3 0 2 1 5 会 议 费 0 . 3 7 3 1 0 1 2 拆 迁 补 偿 3 0 3 0 1 离 休 费 3 1 . 2 3 3 0 2 1 6 培 训 费 3 1 0 1 3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3 0 3 0 2 退 休 费 4 5 9 . 2 9 3 0 2 1 7 公 务 接 待 费 4 . 6 9 3 1 0 1 9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购 置 3 0 3 0 3 退 职 ( 役 ) 费 3 0 2 1 8 专 用 材 料 费 5 5 . 0 0 3 1 0 2 1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购 置 3 0 3 0 4 抚 恤 金 3 0 2 2 4 被 装 购 置 费 3 1 0 2 2 无 形 资 产 购 置 3 0 3 0 5 生 活 补 助 3 0 2 2 5 专 用 燃 料 费 3 1 0 9 9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3 0 3 0 6 救 济 费 3 0 2 2 6 劳 务 费 1 8 . 2 1 3 9 9 其 他 支 出 3 0 3 0 7 医 疗 费 补 助 3 0 2 2 7 委 托 业 务 费 2 5 0 . 7 9 3 9 9 0 6 赠 与 3 0 3 0 8 助 学 金 3 0 2 2 8 工 会 经 费 4 7 . 3 0 3 9 9 0 7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支 出 3 0 3 0 9 奖 励 金 3 0 2 2 9 福 利 费 5 8 . 2 4 3 9 9 0 8 对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和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补 贴 3 0 3 1 0 个 人 农 业 生 产 补 贴 3 0 2 3 1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3 7 . 8 6 3 9 9 9 9 其 他 支 出 3 0 3 1 1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3 0 2 3 9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1 7 5 . 2 4 3 0 3 9 9 其 他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3 0 2 4 0 税 金 及 附 加 费 用 3 0 2 9 9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7 8 . 4 8 人 员 经 费 合 计 4 , 4 0 7 . 6 8 公 用 经 费 合 计 1 , 2 1 5 . 2 9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。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公 开 0 7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单 位 : 万 元 预 算 数 决 算 数 合 计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合 计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小 计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小 计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 2 2 8 1 5 1 9 8 1 9 8 1 5 4 2 . 5 5 3 7 . 8 6 3 7 . 8 6 4 . 6 9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预 决 算 情 况 。 其 中 , 预 算 数 为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年 初 预 算 数 , 决 算 数 是 包 括 当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和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资 金 安 排 的 实 际 支 出 。 本 表 金 额 转 换 为 万 元 时 , 因 四 舍 五 入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。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表 公 开 0 8 表 部 门 :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单 位 : 万 元 项 目 年 初 结 转 和 结 余 本 年 收 入 本 年 支 出 年 末 结 转 和 结 余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小 计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栏 次 1 2 3 4 5 6 合 计 注 : 本 表 反 映 部 门 本 年 度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、 支 出 及 结 转 和 结 余 情 况 。 说 明 : 我 部 门 没 有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, 也 没 有 使 用 政 府 性 基 金 安 排 的 支 出 , 故 本 表 无 数 据 。 第 三 部 分 2 0 2 1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收 、 支 总 计 均 为 1 4 5 7 8 . 5 8 万 元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收 、 支 总 计 各 增 加 3 7 6 8 . 8 3 万 元 , 增 长 3 4 . 8 7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2 0 2 1 年 上 挂 省 厅 , 2 0 2 1 年 增 加 了 业 务 工 作 量 , 导 致 本 年 的 收 支 比 上 年 增 加 了 3 4 . 8 7 % 。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收 入 合 计 1 3 7 2 5 . 4 1 万 元 , 其 中 :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9 8 4 8 . 7 1 万 元 , 占 7 1 . 8 % ;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0 万 元 , 占 0 % ; 事 业 收 入 0 万 元 , 占 0 % ; 经 营 收 入 0 万 元 , 占 0 % ;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0 万 元 , 占 0 % ; 其 他 收 入 3 8 7 6 . 6 9 万 元 , 占 3 9 . 2 % 。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支 出 合 计 1 4 0 7 5 . 7 7 万 元 , 其 中 : 基 本 支 出 6 3 1 0 . 9 8 万 元 , 占 4 4 . 8 % ; 项 目 支 出 7 7 6 4 . 7 9 万 元 , 占 5 5 . 2 % ;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0 万 元 , 占 0 % ; 经 营 支 出 0 万 元 , 占 0 % ;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0 万 元 , 占 0 % 。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财 政 拨 款 收 、 支 总 计 均 为 1 0 0 5 2 . 3 1 万 元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财 政 拨 款 收 、 支 总 计 各 减 少 7 5 7 . 4 4 万 元 , 下 降 7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2 0 2 1 年 上 挂 省 厅 , 市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。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总 体 情 况 。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9 6 8 1 . 3 5 万 元 , 占 支 出 合 计 的 6 8 . 7 8 % 。 与 上 年 度 相 比 ,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减 少 1 0 8 . 8 3 万 元 , 下 降 1 . 1 1 % 。 主 要 原 因 是 部 分 支 出 使 用 地 方 资 金 。 ( 二 ) 结 构 情 况 。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9 6 8 1 . 3 5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: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8 0 9 4 . 5 3 万 元 , 占 比 8 3 . 6 1 % ;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2 7 8 . 3 5 万 元 , 占 比 2 . 8 7 % ;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7 2 3 . 8 6 万 元 , 占 比 7 . 4 8 % ;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2 1 0 . 7 5 万 元 , 占 比 2 . 1 8 % ;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3 7 3 . 8 6 万 元 , 占 比 3 . 8 6 % 。 ( 三 ) 具 体 情 况 。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7 1 3 6 . 2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9 6 8 1 . 3 5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1 3 5 . 6 7 % 。 其 中 : 1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行 政 运 行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4 4 5 0 . 3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4 3 1 4 . 4 9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9 6 . 9 5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变 动 。 2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1 1 8 4 .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1 2 4 . 8 7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9 4 . 9 7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部 分 专 项 支 出 未 执 行 。 3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“ 两 庭 ” 建 设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4 0 0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年 中 追 加 项 目 资 金 。 4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法 院 ( 款 ) 其 他 法 院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2 3 9 . 3 3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该 部 分 资 金 未 列 入 年 初 预 算 。 5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款 )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5 . 8 4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该 部 分 资 金 为 2 0 2 0 年 结 转 资 金 。 6 .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类 )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款 ) 其 他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7 8 . 3 5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年 中 追 加 项 目 资 金 。 7 .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( 款 )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4 9 0 . 7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5 0 6 . 6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1 0 3 . 2 4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变 动 。 8 .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支 出 ( 款 )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3 0 8 . 7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1 7 . 2 7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7 0 . 3 8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变 动 。 9 . 卫 生 健 康 支 出 ( 类 )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医 疗 ( 款 )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3 2 3 . 6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2 1 0 . 7 5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6 5 . 1 3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变 动 。 1 0 .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( 类 )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( 款 ) 住 房 公 积 金 ( 项 ) 。 年 初 预 算 为 3 7 8 . 4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3 7 3 . 8 6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9 8 . 8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变 动 。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5 6 2 2 . 9 7 万 元 。 其 中 : 人 员 经 费 4 4 0 7 . 6 8 万 元 , 主 要 包 括 : 基 本 工 资 、 津 贴 补 贴 、 伙 食 补 助 费 、 绩 效 工 资 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、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、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、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、 离 休 费 、 退 休 费 、 抚 恤 金 、 生 活 补 助 、 医 疗 费 、 奖 励 金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、 采 暖 补 贴 、 物 业 服 务 补 贴 、 其 他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; 公 用 经 费 1 2 1 5 . 2 9 万 元 , 主 要 包 括 : 办 公 费 、 印 刷 费 、 咨 询 费 、 手 续 费 、 水 费 、 电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取 暖 费 、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用 、 维 修 ( 护 ) 费 、 租 赁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培 训 费 、 公 务 接 待 费 、 专 用 材 料 费 、 劳 务 费 、 委 托 业 务 费 、 工 会 经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、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、 税 金 及 附 加 费 用 、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、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、 专 用 设 备 购 置 、 信 息 网 络 及 软 件 购 置 更 新 、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。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。 2 0 2 1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为 2 2 8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4 2 . 5 5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1 8 . 6 6 % 。 2 0 2 1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数 与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厉 行 节 约 。 ( 二 )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具 体 情 况 说 明 。 2 0 2 1 年 度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支 出 决 算 0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0 % , 占 0 %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支 出 决 算 3 7 . 8 6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1 9 . 2 % , 占 8 8 . 9 8 % ; 公 务 接 待 费 支 出 决 算 4 . 6 9 万 元 , 完 成 预 算 的 3 1 . 2 7 % , 占 1 1 . 0 2 % 。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: 1 .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年 初 预 算 为 1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疫 情 影 响 , 无 因 公 出 国 业 务 。 2 .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初 预 算 为 1 9 8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3 7 . 8 6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1 9 . 1 2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年 中 预 算 资 金 指 标 调 剂 。 其 中 :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支 出 为 0 万 元 , 购 置 车 辆 0 台 。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支 出 3 7 . 8 6 万 元 。 主 要 用 于 单 位 用 车 的 维 修 修 护 , 保 险 、 加 油 。 2 0 2 1 年 期 末 , 单 位 开 支 财 政 拨 款 的 公 务 用 车 保 有 辆 为 3 7 辆 。 3 . 公 务 接 待 费 年 初 预 算 为 1 5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4 . 6 9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1 1 . 0 2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厉 行 节 约 。 其 中 : 外 宾 接 待 支 出 0 万 元 。 其 他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支 出 4 . 6 9 万 元 。 主 要 用 于 国 内 接 待 费 用 。 2 0 2 1 年 共 接 待 国 内 来 访 团 组 1 5 个 、 来 宾 2 6 0 人 次 ( 不 包 括 陪 同 人 员 ) 。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年 初 预 算 为 0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0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0 % 。 九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年 初 预 算 为 1 0 4 4 . 4 万 元 , 支 出 决 算 为 1 2 1 5 . 2 9 万 元 , 完 成 年 初 预 算 的 1 1 6 . 3 6 % 。 决 算 数 与 年 初 预 算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存 在 部 分 年 初 结 余 资 金 。 十 、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度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0 万 元 , 其 中 :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支 出 0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支 出 0 万 元 、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支 出 0 万 元 。 授 予 中 小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0 万 元 , 占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的 0 % , 其 中 : 授 予 小 微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0 万 元 , 占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总 额 的 0 % 。 十 一 、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2 0 2 1 年 期 末 , 我 单 位 共 有 车 辆 3 7 辆 , 其 中 : 省 级 领 导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机 要 通 信 用 车 0 辆 、 应 急 保 障 车 0 辆 、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2 4 辆 、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1 2 辆 、 离 退 休 干 部 用 车 0 辆 、 其 他 用 车 1 辆 ; 单 位 价 值 5 0 万 元 以 上 通 用 设 备 2 1 台 ( 套 ) , 单 位 价 值 1 0 0 万 元 以 上 专 用 设 备 0 台 ( 套 ) 。 十 二 、 预 算 绩 效 情 况 说 明 ( 一 )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。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制 度 要 求 , 结 合 我 院 自 身 情 况 , 按 时 、 高 效 完 成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。 ( 二 ) 项 目 绩 效 自 评 结 果 。 2 0 2 1 年 我 院 对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开 展 了 项 目 绩 效 自 评 , 立 项 依 据 充 分 , 计 划 绩 效 目 标 明 确 , 资 金 预 算 准 确 、 管 控 到 位 , 符 合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, 项 目 执 行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, 实 施 效 果 明 显 , 社 会 效 益 显 著 , 具 有 长 期 可 持 续 影 响 。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一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: 单 位 从 同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。 二 、 事 业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。 三 、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。 四 、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取 得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。 五 、 经 营 收 入 :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。 六 、 其 他 收 入 : 单 位 取 得 的 除 “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” 、 “ 事 业 收 入 ” 、 “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” 、 “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” 、 “ 经 营 收 入 ”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。 七 、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: 指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以 前 年 度 积 累 的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弥 补 当 年 收 支 差 额 的 金 额 。 八 、 基 本 支 出 : 为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、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。 九 、 项 目 支 出 :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为 完 成 特 定 行 政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。 十 、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: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决 算 管 理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, 指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。 其 中 , 因 公 出 国 ( 境 )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出 国 ( 境 ) 的 国 际 旅 费 、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、 住 宿 费 、 伙 食 费 、 培 训 费 、 公 杂 费 等 支 出 ;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反 映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车 辆 购 置 支 出 ( 含 车 辆 购 置 税 ) 及 租 用 费 、 燃 料 费 、 维 修 费 、 过 路 过 桥 费 、 保 险 费 、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; 公 务 接 待 费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( 含 外 宾 接 待 ) 支 出 。 十 一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: 为 保 障 行 政 单 位 (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) 运 行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, 包 括 办 公 及 印 刷 费 、 邮 电 费 、 差 旅 费 、 会 议 费 、 福 利 费 、 日 常 维 修 费 、 专 用 材 料 及 一 般 设 备 购 置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水 电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取 暖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费 、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。 十 二 、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: 单 位 支 付 给 在 职 职 工 和 编 制 外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的 各 类 劳 动 报 酬 , 以 及 为 上 述 人 员 缴 纳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。 十 三 、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: 单 位 购 买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支 出 。 十 四 、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: 单 位 用 于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。 十 五 、 年 末 结 转 : 本 年 度 或 以 前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, 已 执 行 但 尚 未 完 成 或 因 客 观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无 法 按 原 计 划 实 施 , 需 延 迟 到 以 后 年 度 按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。 十 六 、 年 末 结 余 : 本 年 度 或 以 前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, 已 执 行 完 毕 或 因 客 观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无 法 按 原 预 算 安 排 实 施 , 不 需 要 再 使 用 或 无 法 按 原 预 算 安 排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。 附 件 : 2 0 2 1 年 开 封 市 中 级 法 院 决 算 公 开 / u p l o a d / f i l e / 2 0 2 3 0 9 2 6 / 2 0 2 3 0 9 2 6 0 9 4 1 4 7 _ 3 3 4 1 7 . p d f ・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主 要 职 责 二 、 部 门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附 件 :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、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表 二 、 部 门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、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预 算 表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七 、 支 出 预 算 经 济 分 类 汇 总 表 八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预 算 表 九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预 算 表 十 、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表 十 一 、 部 门 ( 单 位 ) 整 体 绩 效 目 标 表 十 二 、 部 门 预 算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汇 总 表 附 件 1 :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说 明 附 件 2 : 2 0 2 2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表 ・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概 况 一 、 部 门 职 责 二 、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2 0 2 0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表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八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 0 2 0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、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二 、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三 、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四 、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五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六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七 、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“ 三 公 ”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八 、 预 算 绩 效 情 况 说 明 九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十 、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一 、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十 二 、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2 0 2 0 年 开 封 中 院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, 减 少 因 诉 讼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人 员 流 动 和 传 染 风 险 , 切 实 保 障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当 事 人 、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人 等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根 据 当 前 疫 情 防 控 形 势 和 开 封 市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 通 告 要 求 , 现 就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做 好 诉 讼 服 务 和 申 诉 信 访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: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, 提 倡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优 先 选 择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、 移 动 微 法 院 、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等 线 上 方 式 办 理 诉 讼 服 务 事 项 , 尽 量 减 少 现 场 办 理 。 在 线 提 交 立 案 材 料 确 有 困 难 , 可 以 采 取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书 面 纸 质 材 料 , 并 在 邮 件 封 皮 上 注 明 “ 邮 寄 立 案 ” 和 准 确 的 联 系 方 式 。 低 风 险 地 区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到 当 地 法 院 进 行 远 程 立 案 , 相 关 法 院 会 按 照 跨 域 立 案 工 作 机 制 和 办 理 程 序 , 及 时 办 理 立 案 手 续 。 涉 及 中 高 风 险 地 区 和 疫 情 发 生 地 区 ( 城 市 ) 当 事 人 的 案 件 , 暂 缓 开 庭 或 采 取 线 上 开 庭 方 式 进 行 , 具 体 开 庭 时 间 、 方 式 , 以 承 办 法 官 通 知 为 准 。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确 需 来 院 办 理 诉 讼 事 项 , 请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疫 情 防 控 规 定 , 主 动 配 合 进 行 体 温 检 测 、 信 息 登 记 , 主 动 出 示 健 康 码 、 行 程 码 和 身 份 证 件 、 联 系 方 式 。 全 程 规 范 佩 戴 口 罩 , 与 他 人 保 持 1 . 5 米 以 上 安 全 距 离 。 体 温 正 常 ( 小 于 或 等 于 3 7 . 2 ℃ ) 、 健 康 码 和 行 程 卡 绿 码 人 员 方 可 进 入 。 有 中 高 风 险 地 区 和 疫 情 发 生 地 区 ( 城 市 ) 旅 居 史 的 人 员 、 未 接 种 疫 苗 人 员 ( 有 禁 忌 症 除 外 但 需 持 二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证 明 )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进 入 。 为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人 员 聚 集 流 动 , 诉 讼 服 务 大 厅 实 施 限 流 管 理 。 对 于 进 入 大 厅 等 候 办 事 的 群 众 , 保 持 人 与 人 之 间 1 . 5 米 安 全 距 离 。 事 项 办 理 完 毕 后 , 请 及 时 离 开 。 有 信 访 诉 求 的 群 众 , 提 倡 通 过 网 络 、 信 件 投 递 、 信 访 接 待 固 定 电 话 ( 0 3 7 1 2 3 8 0 6 2 7 1 ) 等 非 接 触 方 式 反 映 诉 求 , 信 访 材 料 邮 寄 至 我 院 立 案 二 庭 , 或 通 过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网 上 信 访 功 能 在 线 提 交 , 立 案 二 庭 将 依 法 及 时 办 理 和 解 决 好 群 众 的 合 理 诉 求 。 广 大 群 众 如 有 任 何 诉 讼 服 务 需 求 , 可 通 过 拨 打 1 2 3 6 8 热 线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。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相 关 措 施 带 来 的 不 便 , 敬 请 理 解 和 支 持 ! 相 关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: 邮 寄 地 址 :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晋 安 路 6 8 号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邮 编 : 4 7 5 0 0 0 诉 讼 服 务 热 线 : 1 2 3 6 8 立 案 服 务 电 话 : 0 3 7 1 2 3 8 0 6 3 9 1 ( 一 审 ) 0 3 7 1 2 3 8 0 6 2 1 3 ( 二 审 ) 0 3 7 1 2 3 8 0 6 3 5 1 ( 诉 讼 费 交 纳 ) 0 3 7 1 2 3 8 0 6 2 7 8 ( 再 审 申 请 ) 信 访 服 务 电 话 : 0 3 7 1 2 3 8 0 6 2 7 1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: h t t p : / / s s f w . h n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/ ・ 二 、 本 院 开 庭 、 听 证 等 诉 讼 活 动 三 、 当 事 人 因 疫 情 防 控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申 请 再 审 、 强 制 执 行 的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的 规 定 , 诉 讼 时 效 应 当 中 止 。 从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,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继 续 计 算 。 四 、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确 需 来 院 办 理 诉 讼 事 项 , 请 严 格 遵 守 我 省 和 郑 州 市 有 关 疫 情 防 控 规 定 , 主 动 配 合 进 行 体 温 检 测 、 信 息 登 记 , 主 动 出 示 健 康 码 、 行 程 码 和 身 份 证 件 。 全 程 规 范 佩 戴 口 罩 , 与 他 人 保 持 1 . 5 米 以 上 安 全 距 离 。 如 有 发 热 ( 体 温 超 过 3 7 . 2 ℃ ) 、 咳 嗽 等 与 新 冠 肺 炎 症 状 疑 似 的 身 体 不 适 症 状 的 , 请 及 时 到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。 附 : 邮 寄 地 址 : 郑 州 市 金 水 路 2 8 2 号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, 邮 编 : 4 5 0 0 0 8 诉 讼 服 务 电 话 : 1 2 3 6 8 热 线 电 话 , 立 案 服 务 电 话 0 3 7 1 6 5 7 5 5 7 4 4 , 信 访 服 务 电 话 0 3 7 1 6 5 7 5 5 7 7 1 , 执 行 服 务 电 话 0 3 7 1 6 5 7 5 5 7 7 6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: h t t p : / / s s f w . h n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/ 大 法 官 留 言 : h t t p : / / l i u y a n . c h i n a c o u r t . o r g / 河 南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官 网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h n c o u r t . g o v . c n 河 南 移 动 微 法 院 ( 微 信 小 程 序 端 ) 关 注 豫 法 阳 光 微 信 公 众 号 点 击 “ 掌 上 立 案 ” 进 行 网 上 立 案 诉 讼 指 南 ・ 一 份 “ 判 决 书 ” 的 自 白 . . ・ 最 高 法 : 原 告 主 张 的 法 . . ・ 最 高 法 发 布 《 关 于 修 改 . . ・ 最 高 法 民 一 庭 : 民 间 借 . . 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印 发 《 . . ・ 2 0 2 1 年 度 全 省 法 院 十 大 . . ・ 最 高 法 : 关 于 正 确 处 理 . . ・ 老 旧 小 区 加 装 电 梯 纠 纷 . . ・ 最 高 法 院 会 议 纪 要 明 确 . . ・ 最 高 法 民 一 庭 : 婚 前 、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・ 开 封 中 院 党 组 成 员 、 执 . . ・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“ . . ・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. . ・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. . ・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1 . . ・ 市 级 荣 誉 ・ 省 级 荣 誉 ・ 国 家 级 荣 誉 调 解 专 刊 ・ 执 行 执 法 有 “ 温 度 ” . . ・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“ 网 上 . . ・ 婚 姻 失 望 投 井 寻 死 求 解 . . ・ 巧 借 力 打 破 执 行 僵 局 尉 . . ・ 打 响 “ 三 张 牌 ” “ 老 . . 曝 光 台 ・ 开 封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. . ・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・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. . ・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・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. . > ・ 聚 焦 “ 公 正 与 效 率 ” 全 力 化 解 ・ 开 封 中 院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1 1 0 月 审 ・ 开 封 中 院 召 开 主 题 教 育 调 研 成 果 ・ 开 封 市 法 学 会 民 商 法 研 究 会 换 届 ・ “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助 力 营 商 环 境 ・ 开 封 中 院 举 办 青 年 干 警 研 讨 交 流 ・ 开 封 中 院 举 办 “ 公 众 开 放 日 ” 邀 ・ 省 委 第 十 八 巡 视 组 对 开 封 市 中 级 ・ 省 委 第 十 八 巡 视 组 专 项 巡 视 开 封 ・ 开 封 中 院 组 织 2 0 2 3 年 第 六 次 党 组 新 闻 快 报 更 多 > > 按 照 省 委 巡 视 工 作 部 署 , 省 委 第 十 八 巡 视 组 于 近 日 进 驻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为 期 2 个 月 左 右 . . ・ 聚 焦 “ 公 正 与 效 率 ” 全 力 化 解 执 行 信 . . ・ 开 封 中 院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1 1 0 月 审 判 执 行 . . ・ 开 封 中 院 召 开 主 题 教 育 调 研 成 果 交 流 会 议 ・ 开 封 市 法 学 会 民 商 法 研 究 会 换 届 大 会 顺 . . ・ “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助 力 营 商 环 境 ” ― ― . . ・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减 刑 开 庭 公 告 ・ 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受 理 河 . . ・ 开 封 中 院 举 办 青 年 干 警 研 讨 交 流 活 动 案 件 时 空 更 多 > > 中 国 法 院 网 开 封 频 道 讯 7 月 1 5 日 上 午 , 尉 氏 法 院 在 四 号 审 判 庭 公 开 审 理 了 张 志 刚 诉 庞 跃 华 侵 犯 姓 名 权 . .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三 十 四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三 十 三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三 十 二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三 十 一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三 十 南 阳 某 . .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二 十 九 郭 某 . .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二 十 七 ・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典 型 案 例 二 十 六 法 官 论 坛 更 多 > > 为 推 动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走 深 、 走 实 , 在 学 习 教 育 阶 段 进 一 步 激 发 干 警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, 提 高 学 习 针 对 性 , . . ・ 2 0 2 1 年 1 1 1 月 开 封 市 两 级 法 院 民 事 案 件 . . ・ 2 0 2 1 年 1 1 1 月 开 封 市 两 级 法 院 民 事 案 件 . . ・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. . ・ 2 0 2 1 年 上 半 年 开 封 市 两 级 法 院 民 事 案 件 . . ・ 2 0 2 1 年 上 半 年 开 封 市 两 级 法 院 民 事 案 件 . . ・ 【 教 育 整 顿 进 行 时 】 想 新 招 亮 实 招 出 . . ・ 【 新 闻 动 态 】 多 措 并 举 , 推 动 “ 三 个 规 定 . . ・ 《 红 楼 梦 》 中 的 “ 情 ” 与 “ 法 ” ― ― . . 司 法 文 化 更 多 > > ・ 喜 报 ! 开 封 中 院 法 官 孙 志 伟 家 庭 获 全 国 . . ・ 【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】 葛 鲁 娥 : 心 之 所 向 . . ・ 【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】 葛 鲁 娥 : 心 之 所 向 . . ・ 我 向 你 奔 赴 而 来 ・ 我 向 你 奔 赴 而 来 ・ 每 次 告 别 都 是 出 发 ― ― 一 位 基 层 院 长 的 . . ・ 每 次 告 别 都 是 出 发 ― ― 一 位 基 层 院 长 的 . . ・ 李 英 :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就 是 最 大 的 成 绩 党 史 学 习 教 育 专 题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・ 丁 大 军 与 赵 蔚 曾 、 河 南 龙 锦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民 . . ・ 张 某 与 杞 县 城 郊 乡 刘 绍 广 诊 所 、 刘 志 国 医 疗 . . ・ 孙 爱 国 、 叶 艳 军 等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民 . . ・ 丁 建 得 、 卜 彩 香 与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. . ・ 张 玉 保 与 河 南 省 杞 县 电 影 发 行 放 映 公 司 劳 动 . . ・ 张 某 乙 与 张 某 甲 、 杞 县 高 阳 镇 王 丶 ⊙ . . ・ 开 封 自 由 之 星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于 德 志 劳 . . ・ 丁 某 某 与 陈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再 审 复 查 与 审 判 监 . . ・ 朱 某 某 与 汪 某 某 婚 约 财 产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. . ・ 张 春 良 、 张 杰 与 郭 占 阳 恢 复 原 状 纠 纷 二 审 民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开 封 中 院 组 织 开 展 “ 文 明 健 康 、 绿 色 环 . . ・ 鼓 楼 法 院 开 展 “ 世 界 水 日 ” 节 水 宣 传 活 动 ・ 定 了 !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1 0 0 周 年 庆 祝 活 动 . . ・ 定 了 !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1 0 0 周 年 庆 祝 活 动 . . ・ 周 强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党 员 干 部 讲 授 党 课 . . ・ 周 强 主 持 召 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会 议 强 . . ・ 周 强 主 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举 行 学 习 贯 彻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召 开 会 议 传 达 学 习 贯 . . ・ 开 封 中 院 : 回 应 呼 声 期 盼 诚 信 “ 3 ・ 1 5 ” . . 便 民 服 务 更 多 > > ・ 周 知 ! 两 起 养 老 诈 骗 典 型 案 例 , 快 转 发 . . ・ 周 知 ! 两 起 养 老 诈 骗 典 型 案 例 , 快 转 发 . . ・ 最 高 法 裁 定 : 这 种 情 况 不 属 《 工 伤 保 险 . . ・ 一 份 “ 判 决 书 ” 的 自 白 带 你 了 解 民 事 诉 . . ・ 一 份 “ 判 决 书 ” 的 自 白 带 你 了 解 民 事 诉 . . ・ 最 高 法 : 原 告 主 张 的 法 律 关 系 与 法 院 的 . . ・ 最 高 法 : 原 告 主 张 的 法 律 关 系 与 法 院 的 . . ・ 最 高 法 : 原 告 主 张 的 法 律 关 系 与 法 院 的 . . ・ 最 高 法 发 布 《 关 于 修 改 的 决 定 》 媒 体 报 道 更 多 > > ・ 婚 姻 失 望 投 井 寻 死 求 解 脱 多 方 努 力 亲 情 . . ・ 轮 渡 拒 载 失 信 老 赖 主 动 找 法 官 还 款 ・ 制 作 蛋 糕 身 陷 大 牢 ・ 打 工 妹 返 乡 办 事 轿 车 爆 胎 好 法 官 爱 心 接 . . ・ 爱 心 使 者 ・ 发 现 他 人 车 辆 未 锁 生 歹 心 开 车 逃 离 获 . . ・ 开 封 中 院 迅 速 学 习 传 达 全 省 政 法 系 统 “ . . ・ 奉 献 青 春 服 务 于 民 ・ 与 他 人 一 起 饮 酒 应 尽 互 相 关 照 义 务 司 法 公 开 案 件 点 评 ・ 周 知 ! 两 起 养 老 诈 骗 典 . . ・ 最 高 法 裁 定 : 这 种 情 况 . . ・ 最 高 法 : 原 告 主 张 的 法 . . ・ 2 0 2 1 年 度 全 省 法 院 十 大 . . ・ 老 旧 小 区 加 装 电 梯 纠 纷 . . ・ 《 法 治 兰 考 》 电 视 栏 目 . . ・ 建 房 时 工 人 从 楼 上 坠 落 . . ・ 一 槌 定 音 ! 最 高 院 : 长 . . ・ 最 高 法 :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. .             法 律 常 识 ・ 周 知 ! 两 起 养 老 诈 骗 典 . . ・ 一 份 “ 判 决 书 ” 的 自 白 . . ・ 最 高 法 : 原 告 主 张 的 法 . . ・ 最 高 法 发 布 《 关 于 修 改 . . ・ 最 高 法 民 一 庭 : 民 间 借 . . 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印 发 . . ・ 最 高 法 : 关 于 正 确 处 理 . . ・ 老 旧 小 区 加 装 电 梯 纠 纷 . . ・ 最 高 法 院 会 议 纪 要 明 确 . . 法 院 在 线 开 封 市 龙 亭 区 法 院 开 封 市 顺 河 回 族 区 法 院 开 封 市 鼓 楼 区 法 院 开 封 市 禹 王 台 区 法 院 开 封 城 乡 一 体 化 示 范 区 法 院 杞 县 法 院 通 许 县 法 院 尉 氏 县 法 院 开 封 市 祥 符 区 法 院 兰 考 县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地 址 : 开 封 市 晋 安 路 6 8 号 邮 编 : 4 7 5 0 0 4 举 报 电 话 : 0 3 7 1 2 3 8 0 6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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