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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西 华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袁 东 方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2 1 9 8 3 0 6 1 2 8 1 1 3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1 4 1 8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西 华 县 东 王 营 乡 首 帕 于 行 政 村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胡 永 贤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2 1 9 9 2 1 0 2 4 5 3 2 8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7 2 5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西 华 县 城 关 镇 现 代 城 步 行 街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马 军 峰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2 1 9 7 6 0 4 2 2 0 0 3 6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1 0 4 3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西 华 县 箕 城 路 南 段 1 4 6 4 号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河 南 省 晟 摩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(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: 9 1 4 1 1 1 0 2 M A 4 7 6 8 M W 7 1 ; 法 定 代 表 人 : 蔡 亚 飞 ) 身 份 证 号 4 1 2 8 2 5 1 9 8 9 0 4 0 4 7 6 1 7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1 6 1 6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河 南 省 漯 河 市 源 汇 区 美 盛 大 厦 A 座 9 1 9 室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邢 大 全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2 1 9 8 2 0 6 1 3 5 3 3 2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诉 前 调 书 4 1 7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西 华 县 迟 营 乡 大 迟 营 行 政 村 何 路 口 村 5 号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卢 振 伟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2 1 9 7 3 0 4 0 1 6 1 7 2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1 4 7 7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西 华 县 东 夏 镇 代 古 洞 行 政 村 闫 庄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夏 有 博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7 2 0 0 1 0 1 1 3 2 3 1 3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1 4 9 2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河 南 省 淮 阳 县 四 通 镇 前 夏 村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刘 风 山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2 1 9 6 7 0 3 0 6 4 0 1 1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2 4 4 4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西 华 县 聂 堆 镇 刘 干 城 行 政 村 湾 子 村 0 6 1 号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被 执 行 人 姓 名 董 金 峰 身 份 证 号 4 1 2 7 2 2 1 9 7 5 1 1 2 6 0 0 5 5 执 行 法 院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依 据 ( 2 0 2 3 ) 豫 1 6 2 2 民 初 4 5 1 号 被 执 行 人 住 址 西 华 县 城 关 镇 箕 城 路 南 段 1 7 2 2 号 举 报 电 话 0 3 9 4 2 5 3 3 1 1 0 ・ 2 0 2 2 年 度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2 0 2 3 年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・ 调 解 员 身 份 调 解 特 长 调 解 总 数 调 解 率 综 合 得 分 闫 美 娟 退 休 法 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5 7 0 4 5 % 7 6 . 7 雷 永 胜 政 协 委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5 2 7 5 1 % 7 3 . 2 来 芳 公 证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9 7 0 4 0 % 7 8 . 1 石 磊 律 师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9 6 6 4 0 % 6 9 . 5 王 永 强 律 师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7 8 9 4 4 % 7 0 . 4 郑 学 领 专 家 学 者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6 9 7 5 6 % 7 7 . 8 来 洪 明 退 休 法 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4 4 7 4 3 % 7 5 . 5 白 富 囤 退 休 法 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4 0 4 4 3 % 6 8 . 6 朱 卫 红 政 协 委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4 0 1 5 4 % 7 1 . 1 冯 双 丽 政 协 委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3 6 8 7 0 % 7 0 . 1 张 新 芳 人 大 代 表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3 0 5 6 6 % 6 9 . 7 崔 金 力 基 层 工 作 人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8 8 6 7 % 6 2 . 3 陶 金 华 人 大 代 表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8 6 5 3 % 6 6 . 3 宋 二 华 政 协 委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7 8 6 1 % 6 8 . 8 王 晶 律 师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6 0 5 9 % 6 8 . 4 郭 士 明 法 律 工 作 者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4 8 9 5 1 % 6 9 . 3 朱 国 伍 鉴 定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1 4 5 2 % 7 0 . 2 李 亚 杰 仲 裁 员 民 事 、 合 同 纠 纷 1 0 2 5 3 % 7 2 . 1 ・ 序 号 案 由 案 件 数 审 理 天 数 1 人 格 权 纠 纷 9 6 6 4 . 0 1 2 婚 姻 家 庭 、 继 承 纠 纷 1 0 7 4 3 8 . 3 3 3 物 权 纠 纷 1 2 5 6 6 . 1 1 4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1 9 5 4 4 . 7 2 5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8 3 3 4 9 . 9 6 6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4 4 7 3 6 . 5 8 7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1 3 9 4 4 3 . 7 1 8 金 融 借 款 纠 纷 6 3 5 3 4 . 1 3 9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7 4 4 4 7 . 4 5 1 0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1 6 2 4 4 . 5 5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创 建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工 作 方 案 为 深 入 推 进 多 元 解 纷 和 诉 讼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, 切 实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司 法 需 求 , 提 高 纠 纷 解 决 和 服 务 群 众 的 能 力 , 贯 彻 落 实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进 一 步 深 化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设 一 站 式 多 元 解 纷 机 制 一 站 式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的 意 见 》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司 法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新 形 势 下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等 文 件 精 神 , 落 实 公 共 法 律 平 台 建 设 , 传 承 和 创 新 “ 枫 桥 经 验 ” , 推 进 村 居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, 创 建 人 民 法 院 与 基 层 组 织 的 对 接 机 制 , 由 本 院 牵 头 , 联 合 大 王 庄 乡 、 李 大 庄 乡 、 东 王 营 乡 共 同 在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创 建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工 作 。 为 做 好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,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, 制 定 本 方 案 。 一 、 总 体 要 求 1 、 指 导 思 想 。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思 想 , 全 面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“ 要 坚 持 把 非 诉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挺 在 前 面 , 从 源 头 减 少 增 量 , 完 善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调 处 化 解 综 合 机 ” 重 要 指 示 , 按 照 集 约 高 效 、 多 元 解 纷 、 便 民 利 民 、 智 慧 精 准 要 求 , 推 动 全 县 辖 区 示 范 点 全 覆 盖 设 立 诉 讼 服 务 站 。 2 、 工 作 目 标 。 在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内 不 发 生 以 该 乡 村 村 民 、 村 集 体 为 当 事 人 的 激 化 社 会 矛 盾 、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及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, 实 现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。 探 索 网 上 办 公 、 代 收 转 诉 讼 材 料 、 开 展 诉 前 联 调 、 解 答 群 众 咨 询 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、 深 化 县 域 善 治 领 域 。 二 、 试 点 单 位 经 前 期 调 研 , 现 确 定 在 西 华 县 大 王 庄 乡 、 东 王 营 乡 、 李 大 庄 乡 各 选 出 一 个 村 民 委 员 会 作 为 创 建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试 点 单 位 , 试 点 时 间 为 一 年 , 从 2 0 2 2 年 9 月 1 2 日 至 2 0 2 3 年 9 月 1 1 日 。 在 试 点 工 作 中 取 得 可 借 鉴 、 可 复 制 的 成 功 经 验 后 , 逐 步 向 全 县 推 广 。 三 、 责 任 部 门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为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创 建 工 作 的 牵 头 部 门 , 各 业 务 部 门 为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创 建 工 作 的 责 任 部 门 。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、 大 王 庄 乡 人 民 法 庭 分 别 与 西 华 县 大 王 庄 乡 、 东 王 营 乡 、 李 大 庄 乡 确 定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挂 点 对 接 , 开 展 创 建 “ 无 讼 “ 乡 村 示 范 点 试 点 工 作 。 在 试 点 工 作 中 取 得 可 借 鉴 、 可 复 制 的 成 功 经 验 后 逐 步 推 广 。 全 院 各 业 务 部 门 均 应 参 与 到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中 , 并 各 确 定 一 个 乡 村 作 为 对 口 创 建 单 位 开 展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。 四 、 工 作 要 求 ( 一 ) 坚 持 党 委 领 导 紧 紧 依 靠 县 委 政 法 委 领 导 , 联 合 各 镇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综 合 治 理 办 公 室 开 展 工 作 。 各 人 民 法 庭 要 及 时 向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反 馈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, 由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向 院 党 组 汇 报 和 请 示 , 推 动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。 ( 二 ) 加 强 党 建 引 领 要 把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与 党 建 工 作 深 度 融 合 , 与 试 点 单 位 党 组 织 建 立 常 态 化 联 络 机 制 , 指 导 、 帮 助 试 点 单 位 党 组 织 开 展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。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和 各 人 民 法 庭 党 支 部 要 与 挂 点 乡 村 党 组 织 建 立 常 态 化 联 络 机 制 , 确 定 联 络 员 及 联 络 方 式 , 并 定 期 与 挂 点 乡 村 党 组 织 联 合 开 展 党 建 活 动 ,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所 在 部 门 党 员 干 部 、 员 额 法 官 到 挂 点 乡 村 开 展 法 律 宣 传 、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等 活 动 。 ( 三 )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的 工 作 职 责 : 1 、 指 引 网 上 办 公 , 开 展 网 上 立 案 辅 导 ( 包 括 跨 域 立 案 ) 。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和 各 人 民 法 庭 要 指 导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网 上 立 案 、 担 保 、 线 上 调 解 的 方 法 ( 包 括 注 册 账 号 、 身 份 认 证 、 登 记 信 息 、 上 传 材 料 、 电 子 签 名 等 ) , 以 便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引 导 当 事 人 使 用 “ 河 南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网 ” 、 “ 河 南 移 动 微 法 院 ” 等 小 程 序 等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, 并 代 有 困 难 的 当 事 人 通 过 网 上 操 作 办 理 网 上 诉 讼 立 案 申 请 事 务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传 “ 起 诉 状 、 当 事 人 身 份 证 明 、 证 据 材 料 、 请 求 事 项 申 请 书 、 《 送 达 地 址 确 认 书 》 ” 等 , 引 导 当 事 人 选 择 诉 前 调 解 、 速 裁 等 程 序 多 元 解 决 纠 纷 。 2 、 提 供 文 书 格 式 、 收 转 诉 讼 材 料 。 向 群 众 提 供 起 诉 状 、 证 据 清 单 、 《 送 达 地 址 确 认 书 》 、 提 交 材 料 清 单 等 文 书 格 式 。 按 照 立 案 登 记 制 要 求 , 代 为 收 取 并 于 当 日 转 交 群 众 提 交 的 材 料 , 并 由 当 事 人 签 署 《 送 达 地 址 确 认 书 》 和 提 交 材 料 清 单 , 注 明 签 署 时 间 。 3 、 充 分 依 托 多 元 解 纷 机 制 开 展 诉 前 联 调 。 要 充 分 依 托 多 元 解 纷 机 制 , 坚 持 依 靠 群 众 , 发 挥 村 ( 居 ) 民 委 员 会 及 西 华 县 诉 前 调 解 中 心 调 解 人 员 的 作 用 , 驻 点 法 官 枳 极 参 与 诉 前 联 调 , 登 记 诉 前 调 解 案 号 , 发 扬 枫 桥 经 验 , 依 托 村 ( 居 )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, 联 系 当 事 人 , 确 保 发 生 的 纠 纷 能 够 及 时 得 到 正 确 的 调 处 。 把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与 西 华 县 诉 前 调 解 中 心 及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进 村 居 工 作 深 度 融 合 , 加 强 对 试 点 乡 村 调 解 组 织 和 西 华 县 诉 前 调 解 中 心 提 供 培 训 指 导 , 通 过 定 期 驻 点 巡 回 服 务 等 , 把 诉 前 调 解 和 解 工 作 延 伸 到 家 门 口 , 力 争 将 矛 盾 纠 纷 就 地 化 解 。 4 、 解 答 群 众 咨 询 。 结 合 人 民 群 众 的 实 际 问 题 , 帮 助 其 正 确 理 解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正 确 合 理 地 选 择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, 使 百 姓 在 自 己 家 门 口 就 享 受 到 高 质 量 的 司 法 服 务 。 5 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。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, 引 导 群 众 理 性 地 对 待 纠 纷 和 诉 讼 , 在 乡 村 形 成 群 众 知 法 守 法 懂 法 用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, 逐 步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观 念 , 同 时 通 过 民 法 院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新 闻 媒 体 全 方 位 开 展 宣 传 推 广 , 有 效 展 示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成 果 ,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理 性 包 容 、 充 分 协 商 、 调 解 优 先 的 良 好 氛 围 , 从 源 头 上 减 少 矛 盾 纠 纷 。 6 、 深 化 县 域 善 治 领 域 。 积 极 参 与 县 域 善 治 ,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, 对 矛 盾 易 激 化 的 民 商 事 案 件 要 从 维 护 大 局 稳 定 的 角 度 进 行 解 答 疏 导 , 纠 正 认 识 偏 差 , 促 使 群 众 理 性 行 使 权 力 , 有 效 减 少 社 会 对 抗 。 7 、 加 强 宣 传 工 作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院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建 设 的 宣 传 工 作 。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要 与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及 各 业 务 部 门 加 强 沟 通 , 充 分 挖 掘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创 建 工 作 中 好 的 工 作 经 验 、 案 例 并 加 强 宣 传 工 作 , 营 造 全 县 创 建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的 氛 围 。 五 、 做 好 经 验 总 结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、 大 王 庄 乡 人 民 法 庭 要 及 时 总 结 “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中 好 的 经 验 做 法 , 并 在 试 点 工 作 结 束 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, 向 院 党 组 汇 报 , 为 院 党 组 下 一 步 开 展 " 无 讼 ” 乡 村 示 范 点 创 建 工 作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。 2 0 2 2 年 9 月 1 2 月 ・ 2 0 2 1 年 度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司 法 服 务 保 障 乡 村 振 兴 的 实 施 意 见 一 、 畅 通 涉 农 案 件 绿 色 通 道 , 优 化 升 级 诉 讼 服 务 1 、 开 启 绿 色 诉 讼 方 式 。 开 辟 涉 农 纠 纷 快 速 办 理 “ 绿 色 通 道 ” , 综 合 考 虑 农 村 生 产 季 节 性 强 的 特 点 , 合 理 安 排 开 庭 时 间 、 地 点 。 2 、 优 化 升 级 诉 讼 服 务 。 升 级 跨 域 诉 讼 服 务 窗 口 现 场 服 务 等 多 种 方 式 , 推 动 诉 讼 服 务 向 农 村 延 伸 、 向 网 上 延 伸 。 3 、 加 强 巡 回 审 判 。 定 期 深 入 农 村 开 展 巡 回 审 判 , 在 社 区 村 居 设 立 “ 流 动 调 解 室 ” 、 法 官 联 络 点 或 法 官 工 作 站 , 公 布 办 案 时 间 和 办 公 电 话 。 4 、 积 极 落 实 司 法 救 助 。 加 大 对 困 难 群 众 的 司 法 救 助 力 度 , 依 法 缓 、 减 、 免 诉 讼 费 , 积 极 协 调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为 确 有 需 要 的 困 难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。 二 、 依 法 惩 治 涉 农 违 法 犯 罪 , 营 造 安 全 稳 定 环 境 5 . 严 惩 涉 农 黑 恶 犯 罪 。 全 面 贯 彻 《 反 有 组 织 犯 罪 法 》 , 大 力 推 行 涉 黑 恶 财 产 执 行 前 端 、 中 端 、 末 端 “ 工 作 法 ” 。 配 合 清 理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、 存 在 “ 村 霸 ” 和 涉 黑 涉 恶 问 题 的 村 “ 两 委 ” 成 员 , 促 进 基 层 政 治 生 态 净 化 。 6 、 严 惩 涉 农 安 全 犯 罪 。 依 法 严 惩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、 养 老 诈 骗 等 侵 害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、 妇 女 和 老 年 人 等 特 殊 弱 势 群 体 合 法 权 益 的 犯 罪 行 为 。 严 惩 制 售 假 种 子 、 假 农 药 、 假 化 肥 等 破 坏 农 业 生 产 、 侵 害 农 民 利 益 的 坑 农 骗 农 犯 罪 行 为 。 7 . 严 惩 涉 农 职 务 犯 罪 。 加 大 对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、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、 土 地 征 收 等 领 域 惩 治 力 度 , 严 惩 侵 吞 集 体 资 产 、 骗 取 惠 农 补 贴 等 职 务 犯 罪 , 保 护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。 三 、 依 法 审 理 涉 农 纠 纷 案 件 , 完 善 涉 农 审 判 机 制 8 . 完 善 精 准 保 障 机 制 。 依 法 审 理 涉 农 产 品 生 产 、 加 工 、 流 通 领 域 的 各 类 商 事 纠 纷 , 注 重 对 特 色 产 品 电 商 直 播 、 跨 境 销 售 模 式 下 法 律 风 险 纠 纷 的 妥 善 化 解 , 服 务 保 障 产 业 集 群 发 展 。 9 . 完 善 “ 善 德 调 解 ” 机 制 。 充 分 发 挥 “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联 动 服 务 中 心 、 工 作 站 ” 职 能 作 用 , 妥 善 审 理 农 村 婚 姻 家 庭 、 相 邻 关 系 、 彩 礼 等 案 件 。 1 0 、 完 善 涉 农 环 资 审 判 机 制 , 妥 善 化 解 涉 农 环 境 资 源 要 素 案 件 , 保 障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。 1 1 . 健 全 涉 农 案 件 执 行 “ 绿 色 通 道 ” 。 完 善 涉 民 生 案 件 优 先 执 行 机 制 , 加 大 对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、 赡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等 案 件 执 行 力 度 , 缩 短 办 案 周 期 , 及 时 兑 现 胜 诉 权 益 。 1 2 、 完 善 司 法 救 助 机 制 。 依 托 “ 执 行 + 慈 善 ” “ 执 行 + 保 险 ” 等 司 法 救 助 机 制 , 及 时 对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申 请 执 行 人 进 行 司 法 救 助 。 五 、 加 强 人 民 法 庭 建 设 , 优 化 基 层 司 法 便 民 网 络 1 3 . 完 善 人 民 法 庭 建 设 。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庭 “ 前 沿 阵 地 ” 作 用 , 加 强 司 法 文 明 研 修 , 改 善 服 务 态 度 ,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。 1 4 、 推 进 共 享 法 庭 建 设 。 推 广 在 “ 党 建 + ” 社 区 邻 里 中 心 设 立 共 享 法 庭 , 将 司 法 服 务 窗 口 前 移 , 法 庭 干 警 定 期 入 驻 中 心 , 现 场 开 展 “ 法 官 门 诊 ” “ 联 动 调 解 ” “ 法 治 宣 传 ” 。 六 、 多 元 化 解 乡 村 纠 纷 , 助 推 构 建 现 代 乡 村 治 理 格 局 1 5 . 构 建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。 依 托 “ 西 华 县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中 心 ” , 加 强 与 部 门 行 业 及 乡 镇 的 联 动 联 调 , 全 面 打 造 资 源 共 享 、 多 方 共 联 的 诉 非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。 联 动 联 调 , 全 面 打 造 资 源 共 享 、 多 方 共 联 的 非 诉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。 1 6 . 加 强 涉 农 纠 纷 研 判 。 认 真 研 判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、 新 问 题 , 通 过 司 法 建 议 为 实 施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建 言 献 策 , 提 升 乡 村 治 理 的 法 治 化 水 平 。 七 、 深 化 乡 村 普 法 工 作 , 推 进 乡 村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1 7 . 印 发 乡 村 普 法 手 册 。 挑 选 乡 村 地 区 常 见 、 多 发 、 易 发 纠 纷 , 印 发 普 法 宣 传 手 册 , 定 期 开 展 送 法 进 村 入 户 。 1 8 . 拓 展 普 法 形 式 载 体 。 充 分 利 用 圩 日 等 时 间 节 点 , 广 泛 宣 传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、 婚 姻 家 庭 等 与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律 知 识 , 培 养 “ 法 律 明 白 人 ” 。 八 、 锻 造 过 硬 法 院 队 伍 , 夯 实 服 务 乡 村 振 兴 人 才 基 础 1 9 、 配 齐 配 强 人 民 法 庭 办 案 力 量 。 持 续 推 进 激 励 干 部 担 当 作 为 “ 十 项 措 施 ” 制 度 落 实 , 加 强 干 部 轮 岗 交 流 , 优 化 法 庭 队 伍 结 构 , 提 升 服 务 “ 三 农 ” 的 意 识 和 做 群 众 工 作 的 能 力 。 2 0 , 加 大 乡 村 人 民 调 解 员 选 任 力 度 。 认 真 落 实 《 人 民 调 解 员 法 》 , 加 强 与 司 法 局 的 对 接 , 积 极 从 乡 村 干 部 、 乡 贤 等 群 体 选 任 调 解 员 , 发 挥 其 知 民 情 、 解 民 意 的 优 势 , 提 升 司 法 民 主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。 2 0 2 2 年 7 月 2 0 日 诉 讼 指 南 ・ 《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收 费 办 法 . . ・ 申 请 执 行 费 速 算 法 ・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中 的 权 利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图 片 暂 无 2 0 0 8 年 度 读 书 活 动 征 文 . . 西 华 法 院 :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陈 俊 勇 为 全 院 干 警 讲 党 课 ・ 西 华 法 院 成 功 执 结 一 起 非 机 动 车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・ 西 华 法 院 开 展 “ 书 记 讲 给 书 记 听 ・ 西 华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及 意 ・ 西 华 法 院 院 长 陈 俊 勇 到 建 设 路 社 ・ 西 华 法 院 :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陈 俊 ・ 西 华 法 院 : 时 代 先 锋 , 身 边 的 榜 ・ 县 委 主 题 教 育 第 六 联 络 组 到 我 院 ・ 西 华 法 院 召 开 “ 中 秋 ” “ 国 庆 ” ・ 西 华 法 院 举 办 争 创 人 民 满 意 的 法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“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为 人 民 群 众 做 实 事 , 保 护 老 百 姓 的 切 身 利 益 , 我 一 定 要 给 法 官 送 上 这 面 锦 旗 ! . .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“ 党 员 . . ・ 西 华 法 院 开 展 “ 书 记 讲 给 书 记 听 ” 互 . . ・ 西 华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及 意 识 形 态 . . ・ 西 华 法 院 院 长 陈 俊 勇 到 建 设 路 社 区 、 唐 . . ・ 西 华 法 院 : 党 组 书 记 、 院 长 陈 俊 勇 为 全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1 1 月 1 4 日 一 大 早 , 四 位 当 事 人 高 兴 地 举 着 两 面 锦 旗 来 到 西 华 法 院 , 一 见 到 法 官 李 沐 华 他 们 激 动 地 说 : . . ・ 被 告 人 张 某 涉 嫌 盗 窃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・ 被 告 人 田 某 某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・ 被 告 人 石 某 某 涉 嫌 诈 骗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・ 被 告 人 马 某 某 涉 嫌 寻 衅 滋 事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・ 被 告 人 纪 某 某 涉 嫌 危 险 驾 驶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・ 被 告 人 刘 某 某 涉 嫌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一 案 案 . . ・ 被 告 人 高 某 涉 嫌 盗 窃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・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涉 嫌 危 险 驾 驶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・ 被 告 人 马 某 涉 嫌 诈 骗 一 案 案 例 分 析 法 官 札 记 更 多 > > ・ 阳 光 下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正 义 篇 ・ 在 我 们 的 舞 台 上 放 声 歌 唱 ・ 军 功 章 , 有 我 的 一 半 , 也 有 你 的 一 半 ・ 今 夜 万 家 灯 火 时 ・ 是 谁 给 了 我 力 量 ・ 为 了 这 方 热 土 ・ 孩 子 , 我 就 是 你 的 妈 妈 ・ 雪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西 华 法 院 成 功 执 结 一 起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. . ・ 强 制 、 调 解 并 用 , 高 效 执 结 借 款 案 件 ・ 西 华 县 法 院 : 抢 占 房 屋 1 8 年 还 告 状 真 相 . . ・ “ 老 赖 ” 逃 到 新 疆 仍 然 被 法 官 带 回 ・ 不 忘 初 心 守 公 正 , 依 法 执 行 济 民 生 ・ 周 口 市 西 华 法 院 : 执 行 局 长 谈 执 行 ・ 西 华 法 院 召 开 执 行 工 作 新 闻 发 布 会 ・ 周 口 市 西 华 法 院 : 聪 明 的 “ 老 赖 ” 案 例 指 导 更 多 > > ・ 非 法 吸 收 公 共 存 款 的 刑 罚 调 整 ― ― 李 某 . . ・ 杨 蒙 占 与 李 百 松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・ 宋 书 斌 与 西 华 县 致 远 外 国 语 学 校 、 中 国 . . ・ 参 考 性 案 例 二 十 九 : 李 青 花 诉 济 源 市 人 . . ・ 参 考 性 案 例 二 十 八 : 耿 海 景 诉 荥 阳 市 公 . . ・ 参 考 性 案 例 二 十 七 : 河 南 华 韵 投 资 集 团 . . ・ 参 考 性 案 例 二 十 六 : 焦 作 市 豫 通 物 流 有 . . ・ 参 考 性 案 例 二 十 五 : 张 洪 信 用 卡 诈 骗 案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深 夜 的 生 日 歌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务 公 开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成 立 《 党 务 政 务 公 . .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务 公 开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. . ・ 西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务 政 务 公 开 制 度 ・ 规 则 ・ 铸 就 合 格 法 官 队 伍 实 现 公 正 司 法 目 标 ・ 看 反 腐 专 题 电 影 《 全 家 福 》 有 感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阳 光 下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. . ・ 在 我 们 的 舞 台 上 放 声 歌 唱 ・ 军 功 章 , 有 我 的 一 半 , 也 . . ・ 今 夜 万 家 灯 火 时 ・ 是 谁 给 了 我 力 量 ・ 为 了 这 方 热 土 ・ 孩 子 , 我 就 是 你 的 妈 妈 ・ 雪 ・ 幼 儿 的 “ 拿 ” 不 是 “ 偷 ” ・ 在 法 院 研 究 室 的 苦 与 乐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西 华 县 城 关 镇 安 康 大 道 中 段 邮 编 : 4 6 6 6 0 0 邮 箱 : x h f y s y @ 1 2 6 .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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