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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 讼 网 免 费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在 线 咨 询 平 台 首 页 婚 姻 离 婚 子 女 赡 养 财 产 遗 嘱 继 承 房 产 拆 迁 土 地 违 建 宅 基 地 山 林 搬 迁 回 迁 交 通 醉 驾 肇 事 抵 押 车 二 手 车 违 章 公 司 顾 问 仲 裁 劳 动 伤 残 社 保 裁 员 股 权 上 市 税 务 医 疗 非 法 行 医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中 医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事 故 合 同 运 输 合 同 借 款 合 同 房 屋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承 包 合 同 代 理 合 同 居 间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债 务 个 人 借 款 担 保 P 2 P 公 司 债 务 金 融 债 务 信 用 卡 银 行 刑 事 贪 污 伤 害 强 奸 贩 毒 诈 骗 盗 窃 涉 黑 死 刑 取 保 拘 留 帮 信 自 诉 执 行 产 权 专 利 商 标 著 作 版 权 打 假 垄 断 高 新 民 事 行 政 房 产 侵 权 涉 外 证 券 互 联 网 环 境 综 合 新 闻 律 协 法 考 我 们 联 系 投 稿 合 作 律 师 律 所 法 律 2 0 2 4 年 北 京 市 离 婚 流 程 北 京 双 方 结 婚 多 久 可 以 将 名 下 的 车 辆 过 户 给 对 方 离 婚 官 司 律 师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合 伙 人 私 吞 钱 财 怎 么 办 北 京 执 行 立 案 如 何 审 查 ? 2 0 2 4 年 北 京 市 离 婚 流 程 北 京 双 方 结 婚 多 久 可 以 将 名 下 的 车 辆 过 户 给 对 方 离 婚 官 司 律 师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合 伙 人 私 吞 钱 财 怎 么 办 精 选 推 荐 北 京 执 行 立 案 如 何 审 查 ? 法 律 律 讼 网 2 0 2 4 0 8 1 9   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案 件 立 案 材 料 的 审 查 规 范 意 见 ( 京 高 法 发 〔 2 0 1 9 〕 4 3 3 号 ) ( 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)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市 法 院 执 行 案 件 的 立 案 审 查 工 作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及 司 法 解 释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案 件 立 案 、 结 案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》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等 相 关 规 . . .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如 何 认 定 司 机 疲 劳 驾 驶 ? ( 什 么 是 疲 劳 驾 驶 ) 交 通 律 讼 网 2 0 2 4 0 8 1 8     在 实 践 中 认 定 司 机 疲 劳 驾 驶 主 要 依 据 以 下 几 个 标 准 和 方 法 : 连 续 驾 驶 时 间 :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, 如 果 驾 驶 员 连 续 驾 驶 机 动 车 超 过 4 小 时 未 停 车 休 息 , 或 者 停 车 休 息 时 间 少 于 2 0 分 钟 , 则 判 定 为 疲 劳 驾 驶 。 此 外 , 一 些 规 定 还 提 到 , 如 果 驾 驶 员 每 天 驾 车 时 间 超 过 8 小 时 , 且 由 于 体 力 消 耗 过 大 或 睡 眠 不 足 导 致 困 倦 、 瞌 睡 、 四 肢 无 力 等 现 象 , 也 应 认 定 为 疲 劳 . . . 2 0 2 4 年 最 新 工 伤 职 工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标 准 法 律 律 讼 网 2 0 2 4 0 8 1 5     文 件 全 名 : 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》 G B / T 1 6 1 8 0 2 0 1 4 发 文 信 息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 / T 1 6 1 8 0 2 0 1 4 代 替 G B / T 1 6 1 8 0 2 0 0 6 , 2 0 1 4 年 9 月 3 日 发 布 ,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目 次 前 言 1 、 范 围 2 、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、 术 语 和 定 义 4 、 总 则 5 、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分 级 5 . 1 . . . 最 新 婚 姻 拆 迁 交 通 公 司 医 疗 合 同 债 务 北 京 市 京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( 详 细 介 绍 / 联 系 方 式 / 地 址 ) 律 所 律 讼 网 2 0 2 4 0 8 3 0 北 京 市 京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设 于 1 9 9 4 年 , 是 一 家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恪 守 “ 党 建 为 魂 , 律 师 为 本 , 规 模 为 基 , 专 业 为 王 , 品 牌 为 力 , 国 际 为 向 , 执 业 为 民 ” 的 发 展 理 念 , 连 续 五 年 被 评 为 北 京 地 区 规 模 最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发 展 至 今 , 京 师 律 所 全 国 现 已 拥 有 一 支 由 近 4 0 0 位 合 伙 人 、 6 0 0 0 余 位 执 业 律 师 组 成 的 8 0 0 0 余 人 的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队 伍 。 京 师 . . . 2 0 2 4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有 哪 些 房 产 房 产 王 律 2 0 2 4 0 8 3 0 征 收 房 产 税 并 不 是 说 见 房 子 就 征 税 , 而 是 要 求 房 屋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时 , 才 会 对 该 房 屋 开 征 房 产 税 。 今 天 , 华 律 网 小 编 就 为 大 家 介 绍 一 下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相 关 知 识 , 希 望 对 你 有 所 帮 助 。 一 、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1 、 称 房 产 税 “ 课 税 范 围 ” , 具 体 指 开 征 房 产 税 的 地 区 。 2 、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, 房 产 税 在 城 市 、 县 城 、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征 收 。 3 、 城 市 、 县 . . . 2 0 2 4 年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的 常 见 问 题 离 婚 张 律 2 0 2 4 0 8 3 0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的 常 见 问 题 一 、 离 婚 后 可 以 提 起 财 产 诉 讼 的 情 形 ( 一 ) 登 记 离 婚 后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的 情 形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了 两 种 离 婚 形 式 , 一 是 登 记 离 婚 , 二 是 诉 讼 离 婚 。 两 者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, 但 登 记 离 婚 对 财 产 的 分 割 仅 体 现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,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其 仅 作 形 式 审 查 , 财 产 分 割 的 内 容 未 经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认 可 , 当 事 人 事 后 有 异 议 甚 至 反 悔 . . . 2 0 2 4 年 起 诉 老 公 离 婚 时 男 方 转 移 财 产 怎 么 办 离 婚 张 律 2 0 2 4 0 8 3 0 离 婚 时 一 方 转 移 财 产 怎 么 办 如 果 在 离 婚 前 一 方 转 移 财 产 的 , 另 一 方 可 以 申 请 法 院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。 根 据 《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规 定 , 财 产 保 全 又 分 为 诉 前 保 全 和 诉 讼 保 全 两 种 。 诉 前 保 全 是 在 当 事 人 尚 未 起 诉 前 就 向 法 院 提 出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, 这 一 般 适 用 于 情 况 紧 急 的 情 形 , 如 还 未 起 诉 时 就 发 现 对 方 已 在 转 移 、 变 卖 、 毁 损 财 产 等 。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, 在 法 院 采 . . . 2 0 2 4 年 民 法 典 离 婚 房 产 如 何 分 割 离 婚 苏 律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民 法 典 离 婚 房 产 如 何 分 割 协 商 分 割 : 首 先 , 夫 妻 双 方 应 尝 试 通 过 协 商 来 决 定 房 产 的 分 割 方 式 。 如 果 双 方 能 够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那 么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财 产 的 分 配 。 法 院 判 决 : 如 果 夫 妻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, 那 么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法 院 在 处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, 会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, 考 虑 到 子 女 抚 养 、 女 方 权 益 以 及 无 过 错 方 的 权 益 等 因 素 , 作 . . . 2 0 2 4 年 离 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如 何 分 割 ? 离 婚 赵 律 2 0 2 4 0 8 3 0 一 、 离 婚 债 务 如 何 分 割 离 婚 债 务 的 分 割 方 式 如 下 : 1 、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, 应 当 用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偿 还 。 共 同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的 , 由 双 方 协 议 清 偿 ; 协 议 不 成 时 ,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。 2 、 若 夫 妻 一 方 能 够 证 明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明 确 约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, 或 者 能 够 证 明 属 于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, 应 当 由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清 偿 。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. . . 2 0 2 4 离 婚 财 产 如 何 调 查 取 证 ? 离 婚 张 律 2 0 2 4 0 8 3 0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, 离 婚 时 , 双 方 有 合 法 婚 姻 财 产 约 定 的 , 依 约 定 。 一 方 的 特 有 财 产 归 本 人 所 有 。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一 般 应 当 均 等 分 割 , 必 要 时 亦 可 不 均 等 , 有 争 议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依 法 判 决 。 那 么 , 离 婚 财 产 如 何 调 查 取 证 ? 一 、 离 婚 财 产 如 何 调 查 取 证 离 婚 调 查 一 般 来 说 就 是 调 查 对 方 的 财 产 状 况 , 以 及 对 离 婚 有 何 种 过 错 , 过 错 程 度 等 内 容 , 这 里 面 包 括 个 . . . 2 0 2 4 年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原 则 , 法 院 判 决 依 据 是 什 么 ? 离 婚 孙 律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原 则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: 在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中 , 夫 妻 双 方 应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, 不 因 性 别 差 异 而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对 待 。 这 一 原 则 体 现 了 法 律 对 于 性 别 平 等 的 重 视 。 协 商 处 理 原 则 : 夫 妻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协 商 来 决 定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配 。 如 果 双 方 能 够 达 成 协 议 , 可 以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明 确 财 产 分 割 的 方 式 和 比 例 。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,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. . . 2 0 2 4 夫 妻 离 婚 财 产 怎 样 分 配 ? 离 婚 徐 律 2 0 2 4 0 8 3 0 一 、 夫 妻 离 婚 财 产 怎 样 分 配 ,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法 律 规 定 1 、 民 法 典 规 定 , 夫 妻 离 婚 时 , 共 同 财 产 由 双 方 协 商 分 割 ,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的 ,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, 由 法 院 判 决 。 2 、 法 律 规 定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七 条 离 婚 时 ,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 由 双 方 协 议 处 理 ; 协 议 不 成 的 ,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财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, 按 照 照 顾 子 女 、 女 方 . . . 2 0 2 4 年 涉 嫌 帮 信 罪 主 犯 没 抓 到 会 怎 么 判 帮 信 苏 律 2 0 2 4 0 8 2 9 一 、 涉 嫌 帮 信 罪 主 犯 没 抓 到 会 怎 么 判 在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活 动 犯 罪 案 件 中 , 即 使 主 犯 尚 未 落 网 , 同 样 可 以 认 定 其 有 罪 。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, 法 院 可 以 先 对 已 被 逮 捕 的 涉 案 人 员 进 行 审 理 和 判 决 。 如 果 主 犯 长 期 未 能 归 案 , 那 么 对 于 已 经 归 案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, 法 院 可 以 先 行 提 起 诉 讼 并 作 出 判 决 。 如 果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情 节 较 为 轻 微 , 检 察 机 关 可 能 会 考 虑 作 出 不 起 . . . 故 意 伤 害 未 遂 一 般 判 刑 多 久 伤 害 苏 律 2 0 2 4 0 8 2 9 一 、 故 意 伤 害 未 遂 一 般 判 刑 多 久 对 于 故 意 伤 害 罪 的 未 遂 形 态 , 应 对 比 照 既 遂 犯 从 轻 处 罚 。 可 处 以 拘 役 或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不 等 。 此 案 属 刑 事 范 畴 且 涉 及 刑 法 中 的 故 意 犯 罪 行 为 。 其 调 查 取 证 由 公 安 机 关 承 担 , 检 察 机 关 进 行 审 查 起 诉 , 最 终 由 人 民 法 院 追 究 行 为 人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《 刑 法 》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, 由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. . . 治 安 处 罚 处 理 过 程 中 互 殴 和 正 当 防 卫 怎 么 区 分 伤 害 孙 律 2 0 2 4 0 8 2 9 一 、 互 殴 和 正 当 防 卫 怎 么 区 分 以 下 是 互 殴 与 正 当 防 卫 之 间 的 主 要 差 异 : 1 . 行 为 的 意 图 与 动 机 截 然 不 同 。 举 个 例 子 来 说 , 正 当 防 卫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保 护 国 家 、 集 体 以 及 个 人 的 生 命 、 财 产 安 全 等 各 种 权 益 不 受 正 在 发 生 的 非 法 侵 害 。 相 反 地 , 互 相 斗 殴 则 是 一 种 具 有 主 观 性 的 行 为 , 它 的 直 接 目 的 就 是 对 他 人 的 身 体 造 成 伤 害 。 2 . 行 为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责 任 . . . 2 0 2 4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有 哪 些 2 0 2 4 0 8 3 0 征 收 房 产 税 并 不 是 说 见 房 子 就 征 税 , 而 是 要 求 房 屋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时 , 才 会 对 该 房 屋 开 征 房 产 税 。 今 天 , 华 律 网 小 编 就 为 大 家 介 绍 一 下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相 关 知 识 , 希 望 对 你 有 所 帮 助 。 一 、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1 、 称 房 产 税 “ 课 税 范 围 ” , 具 体 指 开 征 房 产 税 的 地 区 。 2 、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, 房 产 税 在 城 市 、 县 城 、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征 收 。 3 、 城 市 、 县 . . . 2 0 2 4 年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的 常 见 问 题 2 0 2 4 0 8 3 0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的 常 见 问 题 一 、 离 婚 后 可 以 提 起 财 产 诉 讼 的 情 形 ( 一 ) 登 记 离 婚 后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的 情 形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了 两 种 离 婚 形 式 , 一 是 登 记 离 婚 , 二 是 诉 讼 离 婚 。 两 者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, 但 登 记 离 婚 对 财 产 的 分 割 仅 体 现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,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其 仅 作 形 式 审 查 , 财 产 分 割 的 内 容 未 经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认 可 , 当 事 人 事 后 有 异 议 甚 至 反 悔 . . . 2 0 2 4 年 起 诉 老 公 离 婚 时 男 方 转 移 财 产 怎 么 办 2 0 2 4 0 8 3 0 离 婚 时 一 方 转 移 财 产 怎 么 办 如 果 在 离 婚 前 一 方 转 移 财 产 的 , 另 一 方 可 以 申 请 法 院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。 根 据 《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规 定 , 财 产 保 全 又 分 为 诉 前 保 全 和 诉 讼 保 全 两 种 。 诉 前 保 全 是 在 当 事 人 尚 未 起 诉 前 就 向 法 院 提 出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, 这 一 般 适 用 于 情 况 紧 急 的 情 形 , 如 还 未 起 诉 时 就 发 现 对 方 已 在 转 移 、 变 卖 、 毁 损 财 产 等 。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, 在 法 院 采 . . . 2 0 2 4 年 民 法 典 离 婚 房 产 如 何 分 割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民 法 典 离 婚 房 产 如 何 分 割 协 商 分 割 : 首 先 , 夫 妻 双 方 应 尝 试 通 过 协 商 来 决 定 房 产 的 分 割 方 式 。 如 果 双 方 能 够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, 那 么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财 产 的 分 配 。 法 院 判 决 : 如 果 夫 妻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, 那 么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法 院 在 处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, 会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, 考 虑 到 子 女 抚 养 、 女 方 权 益 以 及 无 过 错 方 的 权 益 等 因 素 , 作 . . . 2 0 2 4 年 离 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如 何 分 割 ? 2 0 2 4 0 8 3 0 一 、 离 婚 债 务 如 何 分 割 离 婚 债 务 的 分 割 方 式 如 下 : 1 、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, 应 当 用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偿 还 。 共 同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的 , 由 双 方 协 议 清 偿 ; 协 议 不 成 时 ,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。 2 、 若 夫 妻 一 方 能 够 证 明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明 确 约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, 或 者 能 够 证 明 属 于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, 应 当 由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清 偿 。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. . . 2 0 2 4 离 婚 财 产 如 何 调 查 取 证 ? 2 0 2 4 0 8 3 0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, 离 婚 时 , 双 方 有 合 法 婚 姻 财 产 约 定 的 , 依 约 定 。 一 方 的 特 有 财 产 归 本 人 所 有 。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一 般 应 当 均 等 分 割 , 必 要 时 亦 可 不 均 等 , 有 争 议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依 法 判 决 。 那 么 , 离 婚 财 产 如 何 调 查 取 证 ? 一 、 离 婚 财 产 如 何 调 查 取 证 离 婚 调 查 一 般 来 说 就 是 调 查 对 方 的 财 产 状 况 , 以 及 对 离 婚 有 何 种 过 错 , 过 错 程 度 等 内 容 , 这 里 面 包 括 个 . . . 2 0 2 4 年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原 则 , 法 院 判 决 依 据 是 什 么 ?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原 则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: 在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中 , 夫 妻 双 方 应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, 不 因 性 别 差 异 而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对 待 。 这 一 原 则 体 现 了 法 律 对 于 性 别 平 等 的 重 视 。 协 商 处 理 原 则 : 夫 妻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协 商 来 决 定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配 。 如 果 双 方 能 够 达 成 协 议 , 可 以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明 确 财 产 分 割 的 方 式 和 比 例 。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,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. . . 2 0 2 4 夫 妻 离 婚 财 产 怎 样 分 配 ? 2 0 2 4 0 8 3 0 一 、 夫 妻 离 婚 财 产 怎 样 分 配 ,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法 律 规 定 1 、 民 法 典 规 定 , 夫 妻 离 婚 时 , 共 同 财 产 由 双 方 协 商 分 割 ,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的 ,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, 由 法 院 判 决 。 2 、 法 律 规 定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七 条 离 婚 时 ,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 由 双 方 协 议 处 理 ; 协 议 不 成 的 ,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财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, 按 照 照 顾 子 女 、 女 方 . . . 2 0 2 4 年 买 房 首 付 多 少 以 及 相 关 贷 款 政 策 2 0 2 4 0 8 2 7 一 、 2 0 2 4 年 买 房 首 付 多 少 在 购 买 房 产 之 时 , 首 付 款 项 的 准 确 数 额 受 众 多 因 素 影 响 , 如 所 处 地 域 、 房 产 类 型 以 及 现 行 贷 款 政 策 等 等 。 通 常 , 首 付 款 比 例 会 根 据 各 地 方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实 际 状 况 及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。 购 置 房 产 之 前 , 购 房 者 有 必 要 向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咨 询 详 细 的 首 付 款 比 例 与 贷 款 政 策 , 以 便 依 据 自 身 经 济 能 力 , 理 性 选 择 首 付 款 . . . 7 0 年 产 权 到 期 后 以 后 房 子 归 谁 2 0 2 4 0 8 2 7 一 、 七 十 年 产 权 以 后 房 子 归 谁 1 、 七 十 年 产 权 以 后 房 子 归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。 住 宅 用 地 所 属 土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是 7 0 年 , 到 期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地 价 水 平 补 缴 土 地 出 让 金 自 动 续 期 , 再 次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权 。 房 屋 所 有 权 是 永 久 的 , 不 存 在 到 期 问 题 。 2 、 法 律 依 据 : 《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全 文 》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,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最 高 年 限 按 . . . 父 母 的 房 产 证 上 能 不 能 加 子 女 名 字 2 0 2 4 0 8 2 7 一 、 父 母 的 房 产 证 上 能 不 能 加 子 女 名 字 1 、 父 母 的 房 产 证 上 能 加 子 女 名 字 , 该 行 为 属 于 赠 与 。 2 、 如 果 房 产 证 原 本 就 有 夫 妻 两 个 人 的 名 字 , 需 要 加 进 子 女 名 字 时 , 应 先 到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对 房 子 进 行 价 格 评 估 , 然 后 缴 纳 相 关 的 款 项 , 变 更 房 屋 登 记 。 3 、 法 律 依 据 :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六 百 五 十 九 条 赠 与 的 财 产 依 法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手 续 的 , 应 当 办 理 有 关 . . . 浏 览 更 多 什 么 是 回 迁 房 , 临 沂 回 迁 房 可 以 买 卖 吗 2 0 2 4 0 8 0 5 回 迁 房 是 指 在 城 市 旧 建 筑 物 被 拆 迁 后 , 由 开 发 商 根 据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赔 偿 给 被 拆 迁 户 的 房 屋 。 这 种 房 子 一 般 位 于 原 居 住 地 附 近 或 指 定 的 新 地 点 , 并 且 价 格 相 对 较 低 。 关 于 临 沂 回 迁 房 是 否 可 以 买 卖 , 这 取 决 于 具 体 的 政 策 和 房 产 证 情 况 。 如 果 回 迁 房 已 经 取 得 了 房 产 证 , 并 且 没 有 规 定 限 制 对 外 出 售 或 者 限 制 转 让 期 限 已 满 , 那 么 这 样 的 回 迁 房 是 可 . . . 为 什 么 回 迁 房 没 人 愿 意 买 了 ? 2 0 2 4 0 8 0 5 回 迁 房 逐 渐 失 去 吸 引 力 的 原 因 主 要 可 以 归 结 为 以 下 几 点 : 建 筑 质 量 差 : 由 于 回 迁 房 没 有 盈 利 点 , 开 发 商 在 建 筑 标 准 上 会 有 所 降 低 , 质 量 无 法 保 证 。 这 使 得 很 多 购 房 者 对 回 迁 房 的 居 住 环 境 和 安 全 问 题 感 到 担 忧 。 政 策 调 控 影 响 : 近 年 来 , 政 府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调 控 力 度 加 大 , 包 括 限 购 、 限 贷 等 措 施 , 这 些 政 策 直 接 影 响 了 回 迁 房 的 交 易 和 流 通 性 。 此 . . . 家 具 搬 迁 时 如 何 妥 善 处 理 贵 重 物 品 ? 2 0 2 4 0 8 0 5 在 家 具 搬 迁 时 妥 善 处 理 贵 重 物 品 , 确 保 其 安 全 无 损 地 到 达 目 的 地 , 需 要 采 取 一 系 列 专 业 和 细 致 的 措 施 。 以 下 是 一 些 关 键 步 骤 和 建 议 : 分 类 与 清 单 制 作 : 首 先 , 对 所 有 贵 重 物 品 进 行 分 类 , 并 制 作 详 细 的 清 单 。 这 不 仅 有 助 于 在 搬 迁 过 程 中 跟 踪 物 品 , 还 能 在 必 要 时 提 供 参 考 。 拆 卸 与 包 装 : 对 于 可 以 拆 卸 的 贵 重 物 品 , 如 床 头 柜 、 餐 桌 等 , 建 议 先 拆 卸 . . . 定 西 市 安 定 区 : 生 态 搬 迁 “ 搬 ” 出 幸 福 好 日 子 2 0 2 4 0 8 0 5 安 定 区 : 生 态 搬 迁 “ 搬 ” 出 幸 福 好 日 子 新 甘 肃 · 甘 肃 日 报 记 者 杨 唯 伟 通 讯 员 杨 洁 时 下 , 走 在 定 西 市 安 定 区 高 峰 乡 的 乡 间 小 道 上 , 阳 光 透 过 树 叶 的 缝 隙 , 在 地 面 映 出 斑 驳 的 光 影 , 和 蜿 蜒 的 公 路 、 整 齐 的 房 屋 共 同 构 成 了 一 幅 美 丽 的 乡 村 画 卷 。 晚 饭 过 后 , 高 峰 乡 贡 马 村 村 民 马 中 原 在 新 家 附 近 散 步 , 舒 适 安 全 的 居 住 环 境 , 让 他 感 受 到 了 满 满 的 幸 福 . . . 北 京 : 正 加 快 推 进 第 二 批 市 管 企 业 总 部 搬 迁 城 市 副 中 心 2 0 2 4 0 8 0 5 7 月 3 0 日 举 行 的 2 0 2 4 年 市 国 资 委 系 统 半 年 工 作 会 上 获 悉 , 正 加 快 推 进 第 二 批 市 管 企 业 总 部 搬 迁 城 市 副 中 心 。 6 月 底 , 三 大 文 化 建 筑 共 享 配 套 设 施 竣 工 ; 人 民 大 学 通 州 校 区 竣 工 , 将 于 9 月 迎 来 首 批 新 生 ; 雄 安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一 期 入 驻 率 近 9 0 % … … 今 年 是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上 升 为 国 家 战 略 十 周 年 。 北 京 国 企 以 “ 首 善 标 准 ” 服 务 国 家 和 首 都 发 展 大 局 , 更 加 . . . 【 不 动 产 登 记 】 青 浦 区 颁 发 首 本 农 村 宅 基 地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2 0 2 4 0 8 0 3 7 月 2 4 日 下 午 , 青 浦 区 首 本 农 村 宅 基 地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颁 发 仪 式 在 青 浦 区 自 然 资 源 确 权 登 记 事 务 中 心 举 行 。 青 浦 区 规 划 资 源 局 副 局 长 濮 俭 青 、 赵 巷 镇 分 管 领 导 出 席 ; 青 浦 区 规 划 资 源 局 和 农 业 农 村 委 相 关 科 室 、 单 位 参 加 。 青 浦 区 确 权 登 记 中 心 向 赵 巷 镇 崧 泽 村 户 代 表 颁 发 了 首 本 宅 基 地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。 权 利 人 表 示 , 终 于 如 愿 等 到 宅 基 地 发 证 了 , 很 荣 幸 . . . 农 业 农 村 部 : 严 禁 给 退 休 回 乡 干 部 职 工 分 宅 基 地 建 房 2 0 2 4 0 8 0 3 国 新 办 7 月 2 4 日 举 行 “ 推 动 高 质 量 发 展 ” 系 列 主 题 新 闻 发 布 会 , 农 业 农 村 部 党 组 书 记 韩 俊 表 示 , 严 格 禁 止 下 乡 利 用 农 村 宅 基 地 建 设 别 墅 和 私 人 会 馆 , 严 格 禁 止 给 退 休 回 乡 干 部 职 工 分 宅 基 地 建 房 。 韩 俊 说 , 宅 基 地 的 使 用 权 在 法 律 上 界 定 的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,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是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享 有 的 权 利 , 也 就 是 说 非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无 权 取 得 . . . 崂 山 区 : 拆 违 建 , 护 生 态 , 共 筑 美 好 家 园 2 0 2 4 0 8 0 3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群 众 依 法 依 规 用 地 意 识 , 规 范 乡 村 建 设 秩 序 , 有 效 遏 制 和 严 厉 打 击 违 建 行 为 , 近 期 , 崂 山 区 王 哥 庄 街 道 王 哥 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中 队 对 辖 区 未 经 批 准 占 用 土 地 擅 自 建 设 的 违 建 和 影 响 市 容 秩 序 的 板 房 组 织 拆 除 整 治 。 依 法 拆 除 违 建 , 严 守 生 态 环 境 红 线 执 法 人 员 巡 查 摸 排 至 庙 石 村 西 山 社 区 时 , 该 位 置 有 6 处 存 量 房 屋 地 基 建 筑 , 存 在 侵 占 生 态 . . .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关 于 印 发 《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( 示 范 文 本 ) 》 的 通 知 2 0 2 4 0 8 0 3 各 市 ( 州 ) 人 民 政 府 、 贵 安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: 为 规 范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工 作 , 维 护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、 农 村 村 民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切 实 做 好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保 障 , 贯 彻 执 行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和 《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会 同 省 司 法 厅 编 制 了 《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( . . . 济 南 征 求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意 见 六 种 情 形 允 许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2 0 2 4 0 8 0 3 近 日 , 济 南 市 正 式 发 布 了 《 济 南 市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》 ( 修 订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) ,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。 这 份 征 求 意 见 稿 包 含 六 章 五 十 一 条 内 容 , 旨 在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规 范 土 地 征 收 程 序 , 对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流 程 进 行 了 重 大 调 整 和 完 善 , 并 明 确 了 允 许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的 六 种 具 体 情 形 。 根 据 征 求 意 见 稿 , 土 地 征 收 是 指 市 、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在 公 共 利 益 需 . . . 山 东 省 山 东 省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3 5 5 号 公 布 2 0 2 4 0 8 0 2 山 东 省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(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自 2 0 2 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)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5 5 号 公 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, 规 范 土 地 征 收 程 序 , 维 护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、 农 民 和 其 他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高 质 量 发 展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》 等 法 律 、 法 规 ,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. . . 浏 览 更 多 2 0 2 4 年 电 动 车 醉 驾 被 拘 役 多 久 2 0 2 4 0 8 2 8 一 、 电 动 车 醉 驾 被 拘 役 多 久 电 动 车 喝 了 酒 开 车 这 个 处 罚 结 果 具 体 严 重 程 度 要 根 据 实 际 场 景 来 判 断 。 通 常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你 被 抓 到 开 着 电 动 车 喝 酒 , 那 就 有 可 能 面 临 1 0 0 0 块 钱 到 2 0 0 0 块 钱 不 等 的 罚 款 , 而 且 还 有 可 能 会 被 吊 销 驾 照 或 者 是 把 车 给 扣 押 下 来 。 如 果 情 况 特 别 严 重 的 话 , 甚 至 还 有 可 能 会 被 行 政 拘 留 。 所 以 大 家 千 万 别 小 看 电 动 车 醉 驾 这 件 事 , . . . 北 京 双 方 结 婚 多 久 可 以 将 名 下 的 车 辆 过 户 给 对 方 2 0 2 4 0 8 2 1 导 读 : 双 方 结 婚 多 久 可 以 将 名 下 的 车 辆 过 户 给 对 方 ? 本 文 将 详 解 相 关 流 程 、 法 律 依 据 及 注 意 事 项 , 为 您 提 供 全 面 的 法 律 指 导 。 一 、 双 方 结 婚 多 久 可 以 将 名 下 的 车 辆 过 户 给 对 方 关 于 结 婚 后 车 辆 何 时 能 过 户 给 对 方 , 法 律 并 未 设 定 具 体 的 时 间 限 制 。 一 旦 新 车 完 成 所 有 的 手 续 , 并 正 式 落 牌 , 车 主 就 可 以 选 择 任 何 时 候 将 车 辆 过 户 给 他 人 。 过 户 流 程 相 对 . . .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如 何 认 定 司 机 疲 劳 驾 驶 ? ( 什 么 是 疲 劳 驾 驶 ) 2 0 2 4 0 8 1 8 在 实 践 中 认 定 司 机 疲 劳 驾 驶 主 要 依 据 以 下 几 个 标 准 和 方 法 : 连 续 驾 驶 时 间 :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, 如 果 驾 驶 员 连 续 驾 驶 机 动 车 超 过 4 小 时 未 停 车 休 息 , 或 者 停 车 休 息 时 间 少 于 2 0 分 钟 , 则 判 定 为 疲 劳 驾 驶 。 此 外 , 一 些 规 定 还 提 到 , 如 果 驾 驶 员 每 天 驾 车 时 间 超 过 8 小 时 , 且 由 于 体 力 消 耗 过 大 或 睡 眠 不 足 导 致 困 倦 、 瞌 睡 、 四 肢 无 力 等 现 象 , 也 应 认 定 为 疲 劳 . . . 多 次 违 章 或 入 黑 名 单 全 行 业 禁 业 广 州 外 卖 骑 手 新 规 落 地 调 查 2 0 2 4 0 8 0 5 交 通 规 则 对 一 些 外 卖 骑 手 来 说 几 乎 形 同 虚 设 , 超 速 、 逆 行 、 闯 红 灯 等 行 为 , 简 直 成 了 部 分 外 卖 骑 手 的 标 配 。 公 开 数 据 显 示 , 2 0 2 3 年 全 国 发 生 外 卖 骑 手 交 通 事 故 1 . 2 万 宗 , 其 中 有 近 半 数 是 因 为 逆 行 造 成 ● 广 州 出 台 新 规 , 对 一 周 内 有 3 次 以 上 违 章 行 为 的 外 卖 骑 手 实 施 全 行 业 停 单 一 天 以 上 限 制 ; 在 一 个 周 期 ( 3 个 月 ) 内 违 章 次 数 超 过 1 0 次 的 骑 . . . 抵 押 车 如 何 查 询 抵 押 状 态 2 0 2 4 0 8 0 5 查 询 车 辆 抵 押 状 态 的 方 法 有 很 多 , 以 下 是 几 种 常 见 且 有 效 的 方 式 : 交 管 1 2 1 2 3 查 询 : 下 载 并 安 装 “ 交 管 1 2 1 2 3 ” A P P 。 登 录 账 号 ,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并 上 传 驾 驶 证 、 行 驶 证 等 信 息 绑 定 车 牌 号 。 在 首 页 点 击 机 动 车 图 标 进 入 备 案 机 动 车 页 面 , 输 入 要 查 询 的 车 辆 信 息 进 行 备 案 。 备 案 成 功 后 , 在 首 页 点 击 机 动 车 , 即 可 查 看 车 辆 的 状 态 , 包 括 是 否 抵 押 。 微 信 小 . . . 百 余 辆 豪 车 神 秘 消 失 , 警 方 揭 开 非 法 交 易 黑 幕 2 0 2 4 0 8 0 5 出 租 的 豪 车 莫 名 消 失 , 改 头 换 面 成 抵 押 车 被 人 低 价 收 购 , 这 其 中 隐 藏 着 哪 些 不 为 人 知 的 秘 密 ? 7 月 1 7 日 , 随 着 一 起 租 车 行 业 合 同 诈 骗 案 的 成 功 告 破 , 潜 藏 在 此 行 业 中 的 非 法 交 易 黑 幕 被 揭 开 。 该 案 涉 及 1 0 0 余 辆 汽 车 , 多 数 为 高 档 车 , 涉 案 金 额 达 1 1 0 0 万 余 元 。 截 至 7 月 2 4 日 ,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公 安 机 关 已 追 回 并 返 还 被 害 人 3 0 余 辆 车 , 9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. . . 租 车 造 假 证 抵 押 套 现 还 赌 债 2 0 2 4 0 8 0 5 打 着 租 车 的 幌 子 , 从 汽 车 租 赁 公 司 骗 取 豪 车 , 伪 造 车 辆 手 续 , 再 转 手 抵 押 套 现 。 一 番 “ 空 手 套 白 狼 ” 操 作 , 看 似 行 云 流 水 、 毫 无 破 绽 , 最 终 套 牢 的 却 是 自 己 。 7 月 2 2 日 , 泽 州 县 公 安 局 金 村 中 心 派 出 所 接 到 居 民 张 某 报 警 称 , 其 被 人 用 租 赁 车 辆 抵 押 诈 骗 1 0 万 元 。 接 警 后 , 民 警 迅 速 展 开 调 查 , 一 边 查 看 车 辆 抵 押 协 议 、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, 通 过 . . .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酒 后 无 证 驾 驶 致 同 乘 人 员 死 亡 , 被 判 处 交 通 肇 事 罪 2 0 2 4 0 8 0 3 近 日 , 新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了 一 起 交 通 肇 事 罪 案 件 , 被 告 人 李 某 某 酒 后 无 证 驾 驶 载 人 发 生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死 亡 , 被 判 处 交 通 肇 事 罪 , 并 赔 偿 被 害 人 家 属 人 民 币 1 0 0 余 万 元 。 案 情 回 顾 经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, 2 0 2 3 年 6 月 , 被 告 人 李 某 某 未 取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, 饮 酒 后 驾 驶 机 件 不 符 合 技 术 标 准 的 正 三 轮 载 货 摩 托 车 载 同 村 六 名 人 员 , 赶 集 后 由 新 平 . . . 1 9 小 时 ! 德 州 警 方 侦 破 一 起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案 2 0 2 4 0 8 0 3 近 日 平 原 警 方 经 缜 密 侦 查 连 续 奋 战 , 历 经 1 9 小 时 成 功 侦 破 一 起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案 件 ↓ ↓ ↓ 7 月 3 0 日 0 时 5 0 分 许 , 平 原 县 公 安 局 指 挥 中 心 接 到 群 众 报 警 称 , 在 省 道 1 0 1 公 路 三 唐 乡 变 电 站 南 侧 路 边 发 现 一 名 受 伤 男 子 躺 在 路 边 草 丛 内 , 公 路 护 栏 旁 边 有 损 坏 变 形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车 辆 碎 片 , 疑 似 交 通 事 故 。 交 警 大 队 事 故 处 理 中 队 民 警 闻 警 而 动 , 火 速 . . . 为 醉 驾 妻 子 潜 入 医 院 稀 释 血 样 , 男 子 获 拘 役 四 个 月 缓 刑 六 个 月 2 0 2 4 0 8 0 3 去 年 8 月 , 东 莞 一 男 子 朱 某 为 帮 妻 子 毁 灭 醉 驾 证 据 , 不 惜 在 凌 晨 伪 装 为 医 护 人 员 去 破 坏 相 关 血 样 。 东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近 日 判 决 被 告 人 朱 某 犯 帮 助 毁 灭 证 据 罪 。 本 案 判 决 已 生 效 。 2 0 2 3 年 8 月 8 日 凌 晨 2 时 左 右 , 被 告 人 朱 某 的 妻 子 黄 某 ( 已 判 刑 ) 酒 后 驾 驶 小 轿 车 行 驶 时 被 交 警 查 获 , 其 现 场 酒 精 吹 气 检 测 结 果 为 1 6 2 m g / 1 0 0 m l 。 随 后 , 黄 某 被 带 至 医 院 抽 . . . 酒 驾 也 能 上 瘾 ? 保 康 一 男 子 9 年 7 次 因 酒 醉 驾 被 查 2 0 2 4 0 8 0 3 ( 湖 北 日 报 网 ) 讯 ( 通 讯 员 欧 阳 智 慧 李 辉 敏 ) 喝 酒 成 瘾 是 对 酒 精 的 依 赖 , 而 酒 驾 上 瘾 则 是 对 法 律 缺 乏 敬 畏 之 心 。 湖 北 省 襄 阳 市 保 康 县 男 子 曾 某 自 2 0 1 5 年 以 来 , 多 次 因 酒 驾 醉 驾 被 罚 款 、 行 政 拘 留 、 吊 销 驾 驶 证 甚 至 判 处 拘 役 , 但 他 仍 不 醒 悟 , 硬 是 把 “ 不 思 悔 改 ” 四 个 字 演 绎 得 淋 漓 尽 致 。 这 次 酒 驾 被 查 是 第 7 次 , 等 待 他 的 将 是 法 律 更 加 严 厉 的 惩 罚 . . . 浏 览 更 多 帮 信 罪 是 什 么 ? ( 帮 信 罪 可 以 不 上 诉 吗 ) 2 0 2 4 0 8 2 0 一 、 帮 信 罪 可 以 不 上 诉 吗 关 于 帮 信 罪 初 次 犯 罪 者 可 能 面 临 的 判 决 情 况 ,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他 们 将 有 望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或 者 相 应 罚 金 。 具 体 的 刑 期 长 短 取 决 于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, 也 存 在 着 减 轻 处 罚 甚 至 不 起 诉 的 可 能 性 。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明 确 规 定 , 帮 信 行 为 只 有 在 情 节 严 重 时 才 能 构 成 犯 罪 。 具 体 而 言 , 以 下 五 种 情 形 均 应 视 为 刑 法 . . . 合 伙 人 私 吞 钱 财 怎 么 办 2 0 2 4 0 8 2 0 你 们 可 以 限 定 一 个 时 间 让 他 还 回 货 款 , 警 告 他 如 果 不 按 时 还 款 , 将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, 届 时 不 但 要 偿 还 货 款 , 他 还 将 有 牢 狱 之 灾 。 另 外 , 如 果 你 们 手 上 有 销 货 单 据 等 过 硬 的 书 面 证 据 , 也 可 在 对 方 拒 不 归 还 后 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要 求 还 款 的 诉 讼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惩 治 违 反 公 司 法 的 犯 罪 的 决 定 》 第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、 监 事 或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案 例 汇 总 ( 工 伤 最 新 最 全 判 决 案 例 ) ! 2 0 2 4 0 8 1 5 案 例 一 、 刘 明 诉 铁 道 部 第 二 十 工 程 局 二 处 第 八 工 程 公 司 、 罗 友 敏 工 伤 赔 偿 案 (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》 1 9 9 5 年 第 5 期 ) 案 例 二 、 何 文 良 诉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劳 动 局 工 伤 认 定 行 政 行 为 案 (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》 2 0 0 4 年 第 9 期 ) 【 裁 判 摘 要 】 劳 动 者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“ 上 厕 所 ” 是 其 必 要 的 、 合 理 的 生 理 需 求 , 与 劳 动 者 的 正 常 工 作 密 不 可 分 ,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. . . 员 工 擅 自 脱 离 岗 位 ,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, 是 否 属 于 工 伤 ? 2 0 2 4 0 8 1 5 姜 某 是 某 水 产 养 殖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, 2 0 2 2 年 1 2 月 2 日 早 6 时 许 , 姜 某 步 行 去 公 司 水 站 烧 锅 炉 的 路 上 , 被 同 方 向 行 驶 的 小 型 普 通 客 车 撞 伤 , 姜 某 经 入 院 治 疗 后 被 确 定 临 床 死 亡 。 事 故 发 生 后 , 经 某 市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道 路 事 故 认 定 姜 某 无 责 任 , 某 市 人 社 局 根 据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四 条 ( 六 ) 项 之 规 定 , 认 定 姜 某 为 工 伤 。 某 水 产 养 殖 有 限 公 司 则 认 为 , 姜 . . . 职 工 员 工 工 人 高 温 下 连 续 工 作 多 日 中 暑 晕 倒 , 算 工 伤 吗 ? 2 0 2 4 0 8 1 5 三 伏 天 , 各 地 处 于 高 温 “ 炙 烤 ” 模 式 。 对 室 外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来 说 , 更 是 一 场 “ 烤 ” 验 ! 倘 若 在 高 温 下 工 作 中 暑 晕 倒 , 能 申 请 工 伤 吗 ? 在 高 温 天 连 续 多 日 坚 守 在 户 外 工 作 , 公 司 能 拿 清 凉 饮 料 代 替 高 温 津 贴 吗 ? 今 天 , 广 州 南 沙 法 院 法 官 带 大 家 一 起 了 解 酷 暑 中 涉 及 的 那 些 法 律 知 识 点 。 高 温 下 测 试 员 工 长 跑 未 过 关 者 被 解 雇 合 法 吗 ? 老 王 应 聘 某 公 司 . . . 2 0 2 4 年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为 1 0 3 6 4 2 0 元 ( 全 国 统 一 ) 2 0 2 4 0 8 1 4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, 2 0 2 4 年 度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一 律 为 1 0 3 6 4 2 0 元 , 全 国 统 一 。 这 一 标 准 是 基 于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5 1 8 2 1 元 的 2 0 倍 计 算 得 出 的 。 因 此 , 可 以 确 认 最 新 标 准 : 2 0 2 4 年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为 1 0 3 6 4 2 0 元 ( 全 国 统 一 ) 。 2 0 2 4 年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的 计 算 方 法 是 什 么 ? 2 0 2 4 年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的 计 算 . . . 试 用 期 不 给 工 资 办 ( 试 用 期 没 有 工 资 违 法 吗 ) 2 0 2 4 0 8 1 4 试 用 期 不 给 工 资 是 不 合 法 的 行 为 。 均 明 确 指 出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,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, 并 且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。 这 表 明 试 用 期 内 的 工 资 支 付 是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的 ,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工 资 。 例 如 , 中 提 . . . 【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】 2 0 2 4 年 最 新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规 则 、 受 案 范 围 、 期 限 2 0 2 4 0 8 0 7 根 据 《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规 则 》 的 规 定 ,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: 征 税 行 为 : 包 括 确 认 纳 税 主 体 、 征 税 对 象 、 征 税 范 围 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, 以 及 征 收 税 款 、 加 收 滞 纳 金 等 。 行 政 许 可 和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。 发 票 管 理 行 为 : 包 括 发 售 、 收 缴 、 代 开 发 票 等 。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和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。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: 如 罚 款 、 没 收 财 物 . . . 2 0 2 4 年 税 务 代 理 收 费 标 准 ( 2 0 2 4 年 公 司 代 理 记 账 收 费 标 准 ) 2 0 2 4 0 8 0 7 税 务 代 理 服 务 的 收 费 标 准 依 据 《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》 进 行 规 范 , 该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共 同 制 定 , 并 自 2 0 0 9 年 2 月 1 5 日 起 执 行 。 根 据 该 办 法 :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部 分 涉 税 鉴 证 业 务 , 如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纳 税 申 报 鉴 证 、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等 ,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。 其 他 涉 税 服 务 业 务 , 包 括 代 理 税 . . . 2 0 2 4 年 中 国 有 哪 些 税 收 税 务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2 0 2 4 0 8 0 7 我 国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主 要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、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、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构 成 。 目 前 , 中 国 已 有 1 3 部 税 收 法 律 , 包 括 税 收 实 体 法 和 税 收 程 序 法 两 大 类 。 这 些 税 种 覆 盖 了 流 转 税 、 所 得 税 、 财 产 税 、 资 源 税 和 行 为 税 等 多 个 方 面 。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: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. . . 公 司 上 市 有 什 么 法 律 规 定 2 0 2 4 0 8 0 7 公 司 上 市 需 要 遵 循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程 序 ,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《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》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, 以 下 是 公 司 上 市 的 主 要 法 律 规 定 : 公 司 设 立 与 股 东 要 求 : 公 司 必 须 是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。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, 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 0 0 万 元 。 经 营 与 财 务 要 求 : 公 司 持 续 . . . 浏 览 更 多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交 给 律 师 了 当 事 人 还 要 做 什 么 吗 ? 2 0 2 4 0 8 1 2 在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中 , 即 使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案 件 交 给 律 师 处 理 , 他 们 仍 然 需 要 承 担 一 些 重 要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。 以 下 是 详 细 说 明 :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证 据 : 当 事 人 需 要 向 律 师 提 供 所 有 相 关 的 医 疗 记 录 、 病 历 、 诊 断 报 告 等 证 据 材 料 。 我 搜 索 到 的 资 料 是 律 师 进 行 案 件 分 析 和 准 备 的 基 础 。 授 权 和 配 合 : 当 事 人 需 要 明 确 授 权 律 师 代 表 其 进 行 法 律 行 动 , 并 且 在 . . . 医 疗 纠 纷 除 了 病 历 患 方 还 应 该 搜 集 哪 些 证 据 2 0 2 4 0 8 1 2 在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中 , 除 了 病 历 之 外 , 患 方 还 应 搜 集 以 下 几 类 证 据 : 门 诊 及 住 院 病 历 : 这 是 最 原 始 的 证 据 材 料 , 详 细 记 录 了 患 者 的 主 诉 、 医 生 的 查 体 、 诊 断 及 处 理 意 见 等 。 检 查 报 告 和 手 术 记 录 : 这 些 文 件 直 接 反 映 了 患 者 的 诊 疗 过 程 , 包 括 各 种 检 验 单 、 影 像 资 料 等 。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: 通 过 专 业 机 构 或 专 家 对 医 疗 行 为 进 行 评 估 和 鉴 定 , 以 确 定 是 否 存 . . . 2 0 2 4 年 医 疗 事 故 罪 的 认 定 、 立 案 标 准 、 量 刑 标 准 2 0 2 4 0 8 0 9 2 0 2 4 年 医 疗 事 故 罪 的 认 定 、 立 案 标 准 和 量 刑 标 准 主 要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, 以 及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和 指 导 意 见 。 以 下 是 具 体 内 容 : 医 疗 事 故 罪 的 认 定 : 医 疗 事 故 罪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由 于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,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或 者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。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的 失 职 行 为 以 及 造 成 的 严 重 后 果 , 行 为 . . . 医 疗 保 险 一 般 交 多 少 年 才 能 终 身 享 受 2 0 2 4 0 8 0 9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年 限 要 求 在 不 同 地 区 有 所 差 异 , 但 通 常 来 说 , 职 工 医 保 的 缴 费 年 限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条 件 才 能 在 退 休 后 享 受 终 身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。 以 下 是 一 些 地 区 的 具 体 规 定 : 武 汉 市 规 定 , 男 性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需 满 3 0 年 且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满 1 0 年 , 女 性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需 满 2 5 年 且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满 1 0 年 , 才 能 享 受 退 休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。 如 果 缴 费 年 限 不 足 . . . 假 冒 中 医 是 犯 罪 吗 ? ( 中 医 非 法 行 医 如 何 判 定 ) 2 0 2 4 0 8 0 9 假 冒 中 医 进 行 非 法 行 医 或 销 售 假 药 是 违 法 行 为 , 严 重 者 可 能 构 成 犯 罪 。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》 和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的 相 关 规 定 , 未 取 得 药 品 生 产 和 销 售 许 可 而 生 产 、 销 售 假 药 的 行 为 , 会 被 视 为 犯 罪 行 为 , 并 受 到 法 律 的 严 厉 惩 处 。 例 如 , 在 澎 湃 新 闻 报 道 的 案 件 中 , 侯 元 祥 一 家 因 未 取 得 药 品 生 产 和 销 售 许 可 , 自 制 销 售 所 谓 的 . . . 医 疗 纠 纷 要 如 何 起 诉 医 院 ? 2 0 2 4 0 8 0 9 如 果 您 面 临 医 疗 纠 纷 并 考 虑 起 诉 医 院 , 以 下 是 一 些 基 本 步 骤 和 要 点 , 您 可 以 根 据 这 些 信 息 来 准 备 您 的 案 件 : 确 定 诉 讼 主 体 : 确 保 您 作 为 原 告 与 医 院 作 为 被 告 的 主 体 资 格 是 明 确 的 。 如 果 患 者 已 经 去 世 ,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作 为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。 收 集 证 据 : 您 需 要 提 供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并 因 此 受 到 损 害 的 证 据 。 这 可 能 包 括 病 历 、 医 疗 报 告 、 专 家 意 见 等 。 . . . 美 容 院 医 疗 纠 纷 赔 偿 标 准 2 0 2 4 0 8 0 6 美 容 院 医 疗 纠 纷 通 常 涉 及 到 消 费 者 在 接 受 美 容 服 务 过 程 中 , 由 于 美 容 院 提 供 的 服 务 存 在 问 题 , 导 致 消 费 者 权 益 受 损 的 情 况 。 这 些 问 题 可 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美 容 院 缺 乏 必 要 的 医 疗 资 质 而 提 供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、 使 用 虚 假 广 告 宣 传 、 诱 导 消 费 者 进 行 大 额 消 费 等 行 为 。 在 处 理 这 类 纠 纷 时 , 法 院 会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审 查 美 容 院 是 否 具 备 医 疗 资 质 以 及 其 提 供 的 . . . 非 法 行 医 是 什 么 ? 如 何 认 定 ? 2 0 2 4 0 8 0 6 非 法 行 医 的 认 定 主 要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3 3 6 条 的 规 定 , 以 及 相 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, 如 《 执 业 医 师 法 》 、 《 母 婴 保 健 法 》 和 《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》 等 。 具 体 认 定 标 准 涉 及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: 主 体 要 件 : 行 为 人 必 须 是 未 取 得 医 生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。 这 意 味 着 个 人 缺 乏 必 要 的 医 学 知 识 和 资 格 证 书 , 无 法 合 法 从 事 医 疗 行 为 。 客 体 要 件 : 侵 犯 的 是 国 家 . . . 宠 物 医 疗 事 故 怎 么 投 诉 ( 宠 物 医 院 乱 收 费 怎 么 办 ) 2 0 2 4 0 7 3 1 宠 物 医 疗 事 故 的 投 诉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几 种 途 径 进 行 : 与 医 院 协 商 解 决 : 首 先 , 可 以 尝 试 与 宠 物 医 院 协 商 解 决 问 题 。 这 是 最 直 接 且 快 速 的 方 式 , 如 果 双 方 能 够 达 成 一 致 , 可 以 避 免 进 一 步 的 纠 纷 。 联 系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: 如 果 协 商 无 果 , 可 以 向 当 地 的 工 商 管 理 局 、 消 费 者 协 会 、 畜 牧 站 、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或 农 业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投 诉 。 这 些 部 门 有 责 任 对 宠 物 . . . 浏 览 更 多 最 新 文 章 北 京 市 京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( 详 细 介 绍 / 联 系 方 式 / 地 址 )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有 哪 些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的 常 见 问 题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起 诉 老 公 离 婚 时 男 方 转 移 财 产 怎 么 办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民 法 典 离 婚 房 产 如 何 分 割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离 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如 何 分 割 ?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离 婚 财 产 如 何 调 查 取 证 ? 2 0 2 4 0 8 3 0 2 0 2 4 年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原 则 , 法 院 判 决 依 据 是 什 么 ? 2 0 2 4 0 8 3 0 热 门 资 讯 渭 城 区 召 开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推 进 会 2 0 2 4 0 8 0 2 6 0 平 房 子 拆 迁 补 偿 多 少 钱 ? ( 农 村 房 子 征 拆 赔 偿 标 准 ) 2 0 2 4 0 7 3 1 房 东 人 无 故 把 我 赶 出 来 可 以 起 诉 吗 2 0 2 4 0 7 3 1 1 9 小 时 ! 德 州 警 方 侦 破 一 起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案 2 0 2 4 0 8 0 3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是 打 印 的 有 效 吗 ( 遗 赠 扶 养 是 什 么 ) 2 0 2 4 0 7 3 1 员 工 去 世 单 位 怎 么 处 理 2 0 2 4 0 8 0 2 推 荐 阅 读 2 0 2 4 年 北 京 市 离 婚 流 程 2 0 2 4 0 8 2 1 北 京 双 方 结 婚 多 久 可 以 将 名 下 的 车 辆 过 户 给 对 方 2 0 2 4 0 8 2 1 离 婚 官 司 律 师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是 怎 样 的 2 0 2 4 0 8 2 0 合 伙 人 私 吞 钱 财 怎 么 办 2 0 2 4 0 8 2 0 同 一 房 屋 签 订 三 份 “ 阴 阳 合 同 ” , 法 院 如 何 审 判 ? 2 0 2 4 0 8 2 0 【 江 苏 法 院 诉 讼 指 南 】 立 案 受 理 ― ― 人 民 法 院 如 何 审 查 立 案 2 0 2 4 0 8 1 9 合 作 伙 伴 友 情 链 接 不 二 研 究 中 西 医 信 息 网 北 京 律 协 相 框 代 工 中 国 律 师 网 公 务 员 培 训 法 制 网 H P 营 销 小 狸 奴 教 育 网 合 同 模 版 律 讼 网 是 一 个 法 律 公 益 免 费 律 师 咨 询 平 台 , 提 供 提 供 免 费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。 律 讼 网 还 有 免 费 律 所 、 律 师 、 判 决 案 例 、 法 律 常 识 、 律 师 合 同 免 费 下 载 等 内 容 。 | 新 闻 | 律 协 | 法 考 | 我 们 | 联 系 | 投 稿 | 合 作 | 律 师 | 律 所 | 法 律 | 意 见 反 馈 : a d m i n @ l v s o n g 8 . c o m 稿 件 投 诉 : a d m i n @ l v s o n g 8 . c o m 7 × 2 4 小 时 : 4 0 0 1 2 3 8 1 0 商 务 合 作 : 4 0 0 1 2 3 8 1 0 内 容 合 作 Q Q : 1 1 2 2 9 0 9 0 9 客 服 Q Q : 1 1 2 2 9 0 9 0 9 关 注 我 们 关 注 律 讼 网 官 方 微 博 每 日 获 取 最 新 法 律 行 业 动 态 关 注 律 讼 网 微 信 公 众 号 免 费 法 律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商 务 合 作 、 媒 体 邀 约 赶 紧 联 系 我 们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2 4 律 讼 网 免 费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在 线 咨 询 平 台 | 备 案 : 京 I C P 备 1 8 0 4 9 4 9 6 号 7 | x m l 地 图 | 网 站 地 图 | 合 同 模 版 下 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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